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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

2006-12-12 16:39 《交通财会》·苏琼芳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颁布并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九个方面的具体规范,为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是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依据。

  一、 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事业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用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权威与广泛相结合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四)相互制约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益。

  二、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所划分的九大经济业务,为我们制定自己单位的内部控制提供了总体的框架,不管是何种单位,都可以针对自己的常规业务,按照基本规范的原则来划分。而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特别是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不目的的事业单位,其经济活动相对简单,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相对企业要少些,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货币资金、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首先要根据内部控制的内容确定关键控制点,抓住关键的控制点去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因为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受到效益成本原则的制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只能抓住关键的控制点才能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关键的控制点是指业务流程和单位经济活动中那些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

  只要找到关键的控制点,事业单位即可从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设计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所谓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就是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所谓授权批准控制,就是要求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所谓程序控制,就是根据工作流程中各关键控制点,明确各环节相关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等。下面根据以上所说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内容,谈谈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货币资金支出和保管,授权批准,不相容岗位分离。

  在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用于结算的印鉴要分开,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分开。

  (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5)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授权批准制度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控制程序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控制措施

  (1)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2)定期盘点现金。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3)限制接近。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票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购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采购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控制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在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不相容职务分离

  (1)请购与审批。采购业务申请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如学校的教学部门、仓库等部门。而采购申请的审批由申请部门之外的采购部门或其他授权部门负责实施。

  (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询价人员负责与采购商品供应商进行讨价还价,但询价人员不得负责选择供应商。

  (3)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定。采购合同的签订、谈判主要由采购部门人员完成,而合同的审定业务则由采购部门外的人员完成。

  (4)采购与验收。采购合同的实施一般由采购部门完成,而商品的验收一般由仓库或使用部门完成。

  (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验收人员或部门主管不得兼任会计记录工作。

  (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付款审批由使用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和财务主管负责,付款执行由出纳或采购人员负责,另外付款审批与执行人员不能同时负责询价和选择供应商的业务。最后付款执行与记录岗位要分离。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制度

  (1)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3.控制程序

  (1)请购与审批控制。建立采购申请制度,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2)采购。采购前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3)验收。应建立催收制度,督促供应商按期交货。采购的商品运到后,须由验收部门清点数量,检验质量,出具验收证明。

  (4)付款控制。单位财会部门收到收料单、验收单和采购发票后,应与合同(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财务主管审核后,才办理付款业务。

  4.其他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2)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3)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三)资产管理的内部会计控制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为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

  1.不相容职务分离

  (1)资产的实物管理与记账登记要相分离;

  (2)实物账与财务明细账必须核对一致;

  (3)资产的配置与使用相分离;

  (4)资产维修需求的提出与审核、执行相分离;

  (5)资产报废请求的提出与审批、处置相分离。

  2.授权批准制度

  (1)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实物资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实物资产业务。

  3.控制措施

  实物资产控制是为保证企业实物资产安全完整而采取的财务控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限制接近。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实物资产相关的文件的接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如对接近固定资产实物和固定资产重要记录的人员要进行限制。

  (2)及时入账。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入账。

  (3)永续盘存制。对于财产物资都必须采用永续盘存的方法,随时反映其收、发、存情况;定期盘点实物资产,与记录相比较,看是否存在缺损现象,并查明原因。

  (4)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便于业务复查。

  (5)建立实物资产维修管理制度。主要是对维修申请和资金使用、维修程序进行审批控制。

  (6)建立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主要是对资产报废的授权审批、资产评估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控制。

  四、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

  内部会计控制有内部形式和外部形式,其内部形式是通过会计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实现;而外部形式则表现为社会形式和政府形式,它是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再控制、再监督。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般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更多地依赖内部控制环境。这就要求有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系统。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营私舞弊,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的人员相互串通作弊,人员素质不高等,都会直接影响控制系统运行的结果。所以,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