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有关其他所得。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须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只允许采用一次);另外取得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并且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导致月收入与年终一次性收入之间可以通过预发年终奖、其他奖等人为调节,调节月收入与年终一次性收入的纳税税率,调节年税额负担,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找到年纳税额最低的月收入和年终一次性收入的发放形式,达到年纳税最低的目的。下面笔者分别对不同年收入进行纳税筹划,供大家参考。假设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为A(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不含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的所得),并且每月相同,年终一次性奖金为B,全年所得为C,C=12A+B,单位元。
一、全年所得C≤19200
假设(一):不发年终奖,则月所得A≤1600,减费用扣除额1600后,月应纳税所得额≤0.年应纳税额为零。
假设(二):减少月所得X,作为年终奖金,则月所得小于1600,年终奖金B=12X,当年终奖金和月所得之和小于等于费用扣除额1600时,年应纳税额=0,否则>0.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C≤19200的情况下,以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或以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月所得之和不超过1600的形式发放,全年应纳税额为零。
二、全年所得19200<C≤25200
假设(一):月所得A=1600,则0<B≤6000.全年应纳税额=B×5%=(C-12A)×5%=(C-19200)×5%=C×5%-960.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则年终一次性奖金为B+12X,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B+12X-X=B+11X,全年应纳税额增加。
假设(三):在假设(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则月所得1600<A+X≤2100,年终奖B-12X<6000,全年应纳税额=X×5%×12+(B-112X)×5%=B×5%=C×5%-960,全年应纳税额不变。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19200<C≤25200的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1600≤月所得≤2100,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不管如何发放,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5%与960的差。
三、全年所得25200<C≤31200
假设(一):月所得A=2100,则B≤6000.全年应纳税额=500×5%×12+B×5%=(C-12A)×5%+300=(C-25200)×5%+300=C×5%-960.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若X<500,则(A-X)>1600,此时若年终奖金B+12X仍≤6000,全年应纳税额=(500-X)×5%12+(B+12X)5%=B×5%+300=C×5%-960,全年应纳税额不变;此时若年终奖金(B+12X)>6000,税率变为10%,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X≥500,则月所得≤1600,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同理,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变为10%,全年应纳税额增加。全年应纳税额=(B+12X+A-X-1600)×10%-25=B×10%+11X×10%+25=B×5%+B×5%+11X×10%+25>(C-25200)×5%+6000×5%+25+11X×10%=C×5%-935+11X×10%.
方案(三):假设在方案(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则月所得>2100,年终一次性奖金小于6000,月所得税率变为10%,年应纳税额增加。全年应纳税额=(500+X)×10%×12-25×12-25×12+(B-12X)×5%=B×5%+12X×5%+300=(C-25200)×5%+12X×5%+300=C×5%-960+12X×5%.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25200<C≤31200的情况下,只要同时满足1600<月所得≤2100,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5%与960的差。
四、全年所得31200<C≤49200
假设(一):月所得A=2100,则6000<B≤24000.全年应纳税额=500×5%×12+B×10%-25=(C-25200)×10%+275=C×10%-2245.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则(B+12X)>6000,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可能仍为10%,可能变为15%,而减少部分的原税率为5%,甚至为不用纳税部分,因此全年应纳税额将增加。
假设(三):在假设(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若(B-12X)>6000,则月所得2100<(A+X)<3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少部分税率也为10%,全年应纳税额不变,全年应纳税额=(500+X)×10%×12-25×12+(B-12X)×10%-25=B×10%+275=(C-25200)×10%+275=C×10%-2245;若(B-12X)=6000,月所得2100<(A+X)≤3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税率为10%,年终奖金税率变为5%,全年应纳税额减少。全年应纳税额=(500+X)×10%×12-25×12+6000×5%=12X×10%+600=(C-25200-6000)×10%+600=C×10%-2520;若(B-12X)<6000,则X>1500,月所得(A+X)>3600,全年应纳税额=(500+X)×15%×12-125×12+(B-12X)×5%=12X×10%+B×5%-600>(C-25200)×5%+12×1500×10%-600=C×10%-C×5%-60>C×10%-49200×5%-60=C×10%-2520.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31200<C≤49200的情况下,年终一次性奖金按6000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10%与2520的差。
五:全年所得49200<C≤54700
假设(一):月所得A=3600,则6000<B≤11500.全年应纳税额=2000×10%×12-25×12+B×10%-25=B×10%+2075=(C-43200)×10%+2075=C×10%-2245.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若X<1500,B+12X≤24000,则月减少部分的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增加部分的税率也为10%,全年应纳税额不变;若X<1500,B+12X>24000,则月减少部分的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变为15%,增加部分的税率也为15%,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X=1500,则B+12X>24000,同理,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X>1500,则月减少部分的税率一部分为10%,一部分为5%,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变为15%,增加部分的税率也为15%,全年应纳税额增加。
假设(三):在假设(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若此时(B-12X)>6000,年终奖金税率不变,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税率为15%,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继续增加月所得使(B-12X)=6000,年终奖金税率由10%变为5%,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税率为15%,全年应纳税额=(2000+X)×15%×12-125×12+6006×5%=12X×10%+2400=(C-43200-6000)×15%+2400=C×15%-4980=C×10%-2245+C×5%-2735≤C×10%-2245,年应纳税额减少;若继续增加月所得使(B-12X)<6000,年终奖金税率不变,为5%,月所得增加部分税率大于5%,全年应纳税额比(B-12X)=6000时增加。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49200<C≤54700的情况下,年终一次性奖金按6000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15%与4980的差。
六、全年所得54700<C≤67200
假设(一):月所得A=3600,则11500<B≤24000.全年应纳税额=2000×10%×12-25×12+B×10%-25=C×10%-2245.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若X<1500,B+12X≤24000,由于税率不变,均为10%,全年应纳税额不变;若X<1500,B+12X>24000,年终奖金税率变为15%,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X≥1500,B+12X>24000,同理全年应纳税额增加。
假设(三):在假设(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若此时(B-12X)>6000,年终奖金税率不变,为10%,月增加部分的税率变为15%,全年应纳税额将增加;若继续增加使(B-12X)=6000,年终一次性奖金税率由10%变为5%,月增加部分的税率仍为15%,全年应纳税额=(2000+X)×5%×12-125×12+6000×5%=12X×15%+2400=(C-43200-6000)×5%+2400=C×10%-2245+C×5%-2375>C×10%-2245,全年应纳税额增加;若继续增加使(B-12X)<6000,同理全年应纳税额继续增加。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54700<C≤67200的情况下,同时满足2100<月所得≤3600,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时,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10%与2245的差。
七、全年所得67200<C≤103200
假设(一):月所得A=3600,则24000<B≤60000.全年应纳税额=2000×10%×12-25×12+B×15%-125=B×15%+1975=(C-43200)×15%+1975=C×15%-4505.
假设(二):在假设(一)基础上减少月所得X,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月所得减少部分的税率为10%,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为15%,甚至将变为20%,增加部分税率也为15%,或20%,全年应纳税额增加。
假设(三):在假设(一)基础上增加月所得、X,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若此时(B-12X)>24000,年终奖金税率不变,为15%,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税率也为15%,全年应纳税额不变;若继续增加使(B-12X)=24000,年终奖金税率由15%变为10%,月所得(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税率为15%,全年应纳税额减少,全年应纳税额=(2000+X)×15%×12-125×12+24000×10%-25=12X×15%+4475=(C-43200-
24000)×5%+4475=C×15%-5605;若继续增加使(B-12X)<24000,年终奖金税率不变,为10%,而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税率大于10%,全年应纳税额比(B-12X)=24000时增加。
从上述假设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67200<C≤103200的情况下,年终一次性奖金按24000发,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15%与5605的差。
同理,在全年所得103200<C≤125200的情况下,年终一次性奖金B=24000时,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20%与10765的差。
在全年所得103200<C≤125200的情况下,同时满足3600<月所得≤6600,年终一次性奖金≤60000时,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15%与4505的差。
在全年所得139200<C≤319200的情况下,年终一次性奖金B=60000时,全年应纳税额最低,为全年所得的20%与11465的差。
全年所得纳税筹划归纳为:
1 全年所得C≤19200,不发年终奖或者发年终奖但不超过1600和月所得之差。
2 全年所得19200<C≤31200,同时满足1600≤月所得≤2100及年终奖≤6000。
3 全年所得31200<C≤54700,年终奖发6000。
4 全年所得54700<C≤67200,同时满足2100≤月所得≤3600及年终奖≤24000。
5 全年所得67200<C≤125200,年终奖发24000。
6 全年所得125200<C≤139200,同时满足3600≤月所得≤6000及年终奖≤60000。
7 全年所得139200<C≤319200,年终奖发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