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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与运输管理

2006-12-12 16:33 《交通财会》·费萍 【 】【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国家高速公路骨架网络的形成,汽的车日行程不断增加,汽车的运输距离不断扩大,车辆流动范围越来越广,汽车运输尤其货运市场完全放开,车辆组货招标化、运价市场化、经营全国化,汽车运输经营范围并不仅限于省内,但“各自为政”的交通规费征收标准造成道路运输中诸多不和谐现象产生。

  一、当前交通规费征收标准造成道路运输中诸多不和谐现象

  1.车辆外挂

  目前按车籍征收的交通规费有养路费,营运车辆还有客货运附加费和运管费。由于各地制定的规费征收标准各不相同,造成“外挂”的现象。

  所谓“外挂车”,指的是本地车挂外省牌,走的是本地路,运输的是本地货,而税费却交给挂牌的外省。由于车辆外挂,车辆动态管理、安全监管等都出现滞后现象,甚至出现随意简化车辆上牌、收费、检测等程序,对市场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安全隐患。

  2.大车小标

  根据2006年3月17日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公室公布的统计数字,全国有113万辆“大车小标”的车辆得到恢复。运输业主为了增加收入而多拉多装、少交税费,想方设法把车辆吨位标小。车辆生产、改装厂家为扩大销售,普遍将小车改大,或者将大车小标,导致“小马拉大车”问题日益严重。在货运市场上,因为逃交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交规费税费,超限超载的车辆本身会比正常守法经营的车辆获利更丰,于是便以低价揽货,这又造成运价无序、恶性竞争。如个别不规范的汽车生产企业将实际装载量为10吨的货车,标注为5吨,因为“按标小的吨位上牌照,既可以少缴养路费,又可以少交过桥过路费”。同时个别汽修企业则是催生超载超限车辆的第二站,经过改装,车子可载重数倍于核定吨位的货物。

  3.车辆小型化

  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2004年3年内,全国货运车辆平均吨位一直徘徊在3.4~3.8之间。

  发展大吨位及多轴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和厢式运输车辆等现代化运输装备,实现安全、低耗、高效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道路运输发展目的。但车辆的小型化与运输发展方向格格不入。

  4.非法营运

  营运车辆需要缴纳交通规费有养路费、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车辆二级维护每年四次,并要求配备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等,而非营运车辆只要缴纳养路费就可上路运行。

  对一辆正常投入营运的浙江籍客车来说,每月每吨要缴纳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车船税、工商费、审验费等合计3370元。而对非法营运车而言,除每月每吨交200元的养路费外,其余的一概不交。由于非法营运车辆只有燃料、折旧、人工等成本,其他运输规费、税等等不需要交纳,其“盈利”是合法车辆的2~3倍。

  非法营运车辆即(即“黑车”)危害很大,第一,黑车逃缴各种税收和各项交通规费,有的黑车被暂扣后,车主甚至索性就放弃了车辆所有权,可见这种非法牟取的暴利是多么惊人!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第二,黑车非法压价,合法的营运车受到冲击,导致一些正规车的司机甚至因此退出市场,也开起了黑车,形成恶性循环;第三,新旧黑车主为争夺客源,拉帮结派,互抢地盘,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黑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易成为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最重要的是,黑车车况差,驾驶员素质低,再加上偷开黑车做贼心虚,生怕查到要重罚,导致车速很快,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不和谐现象无不与交通规费密切相关,运输管理的宗旨:(1)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了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实行了准入管理,设定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2)保证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条例》着力解决的问题。(3)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目前运输出现的许多问题,运用经济手段是关键,以“疏”方法解决当前不和谐现象。

  二、解决当前不和谐现象的对策

  1.全国统一交通规费征收标准

  车辆外挂现象主要在于各地制定交通规费标准不一,为解决这个难题,只有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挂问题。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各省有关公路规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通常也作了类似规定,此类条文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各省利益,但执行效果却不佳。调驻是相对原驻地而言的,既然是“一处缴费、全国通行”,新疆的车可以开到广东,黑龙江的车可以开到云南,那车辆的驻地就是一个整体即中国,不存在到外省就是调驻的问题,如果一辆车有350天在所谓的调驻地行驶,但每隔不到3个月就驶回所谓的原驻地一趟,是不是就可以回避这条规定继续到所谓的原驻地缴费,反之亦然。这种情况下,原驻地征收标准高就会主动调驻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原驻地征收标准低即便实际存在调驻也不办理调驻,当经营者有了在何省缴费的选择权后,便会以此向各省公路规费征收部门要挟以得到更优惠的养路费减免政策。这时,各省的公路规费征收部门与其说是一个执法主体,不如说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会有利用优惠政策争抢费源的倾向,现实中部分省份公路规费征收部门越权减免与外挂车泛滥就是直接后果,如果任其愈演愈烈,损害的不仅是国家规费的经济利益,也必将导致整个道路运输市场的混乱无序。

  2.以“效率优先”原则制定交通规费征收标准

  交通规费主要包括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和通行费。

  现在不管新车还是旧车,不管运行质量好坏,安全质量保障如何,出现事故保险赔付能力,基本都按吨位收取。从公平角度看,车辆按吨位收取规费,似乎比较合情合理,但对于低耗、环保、高效的厢式货车、专用车辆、集装箱车、大吨位车辆也执行一样的交通规费标准,对其车辆调整积极推动作用不明显。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为支持集装箱发展,2002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更新和新购置的集装箱车辆,给予交通规费优惠,车辆吨位在15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征收,车辆吨位在15吨以上的一律按15吨计征。对集装箱企业发展大吨位集装箱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契机,实际效果很好,2002年~2004年浙江省集装箱车辆平均发展速度达到134%.希望有利于引导车辆结构调整的类似政策多多出台。

  3.实行差额补征规费

  对于存在大车小标问题,一经查实,不应简单处罚经营者,对该车辆厂家在纠正车辆吨位同时,相关部门应该一次性向厂家补征吨位差额费,杜绝大车小标的车辆投放市场。对于擅自改装的车辆在追究车主和维修企业责任同时,按要求向车主和维修企业各补征50%差额规费,彻底实现大车小标无利可图,在源头上杜绝小标大车投放运输市场。

  随着《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通过制定合理规费征收政策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快车辆结构调整,实现交通部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的道路运输的发展目标,即“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建立一个反应灵敏、保障有力的运输系统,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道路运输的要求,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