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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存量市场化转型策略

2006-12-12 14:0 《首席财务官》·杨老金 邹照洪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年8月,上海惊爆“社保大案”,30多亿元上海企业年金基金被“违规拆借”,引起了各级监管部门、企业、运营机构的高度重视。到2007年底之前,所有存量企业年金基金,都必须按照2004年以来制定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化转型。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企业职工补充性养老保险,是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后,各类企业纷纷效仿,目前欧美国家企业年金普及率达到60%至80%。中国自1991年开始试验企业保持养老保险,到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之前,全国两万多家企业建立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积累了近千亿元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存量,即指这部分企业年金。

  2006年8月,上海惊爆“社保大案”,30多亿元上海企业年金基金被“违规拆借”,引起了各级监管部门、企业、运营机构的高度重视。到2007年底之前,所有存量企业年金基金,都必须按照2004年以来制定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化转型。

  一、企业年金存量形成与结构

  1、企业年金存量的形成

  企业年金的前身即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和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以示与保险的区别;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东北三省试点地区和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2003年国务院下发[2003]6号文件,充分肯定辽宁试点的经验,要求各地借鉴推广。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2004年国务院在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试点,同时要求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自行组织试点。

  直到2004年5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系列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之前,全国各地试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两万多家,积累存量基金近千亿元。

  2、企业年金存量结构

  企业年金基金存量,主要分布在政府经办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行业或企业自办企业年金基金、以商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的企业年金。

  (1)政府经办的地方企业年金中心

  长期以来,地方企业年金中心模式一直是企业年金的三种运行方式之一。2004年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一直存在多种形式。深圳、上海成立了地方社保部门主导的企业年金中心,由企业年金中心统一运作所在地的企业年金;2004年开始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地方年金中心掌握的企业年金要逐渐向规范的市场化方式过渡。但由于相关细则尚未出台,相当多的存量企业年金仍然在旧体制下运作。由于多年的积累,上海的企业年金存量规模超过100亿元。深圳市企业年金规模小于上海,也达到数十亿元。

  除了上海和深圳,全国其他省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经办企业年金的现象。

  (2)行业或企业自办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根据国家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自1991年以来,大量企业建立了试点性的企业年金计划。

  在企业年金计划人数和基金规模上,地区、行业之间分布很不均衡,多数集中在上海、深圳和大连等沿海地区和铁道、电力、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这部分企业年金经办工作和基金管理主要由行业或企业自行负责。到2004年,企业或行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也达数百亿元,其中典型的如国家电力年金,积累基金规模逾百亿元。

  (3)以商业养老保险方式建立的企业年金

  除了地方政府经办、行业或企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之外,有大量的企业采取购买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来建立企业年金。这部分企业年金总量到2004年之前,全国的规模近500亿元。

  二、企业年金存量的问题

  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法规,企业年金存量虽然积累了巨额的规模,也暴露了严重的问题。企业年金存量的主要问题如下:

  1、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由各地社保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收支一条线,这种多位一体(受托人、管理人、投资人)缺乏第三方监管,给资金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政府必须作为经营主体退出市场,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裁判员”角色。如果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则既导致市场不公平,又导致垄断和腐败。

  在政府经办企业年金运作模式当中,政府企业年金中心等单位归集企业年金,有权自己进行运作管理,尤其是投资管理。这部分资金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规范的信托模式、分权制衡的原则来运作,没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容易发生挪用年金的现象,也容易造成年金的亏损,严重威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政府部门经办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暗箱操作”,缺乏运营管理的监督,容易导致企业年金管理的腐败行为,损害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同时,由于政府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形成了企业年金管理的市场垄断,不利于合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拓展市场,阻碍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成长,不利于企业年金管理效率的提高,损害了企业及其职工的福利增长。

  2、缺失信托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存在巨大的风险

  企业年金管理涉及到财务、投资、人力资源、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多个领域和专业。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相关人才缺乏的问题。

  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尤其是存在缺失信托机制和分权制衡机制的问题,存在严重的关联风险、集中风险和政策风险。企业年金是职工的“养命钱”,无论是制度构建,还是微观运营,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企业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并未将年金基金与其他资产分账管理,影响了职工正当权益,造成了劳资纠纷隐患。有个别企业经营者甚至打着企业年金的名义,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既造成了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又助长了腐败滋生。

  凡是没有按照信托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重新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与新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相违背,存在严重的政策风险。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往往导致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高度关联,导致严重的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美国“安然事件”就是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破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3、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优势,制约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相比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企业年金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总结了世界各国先进的企业年金发展经验的一套现代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制度,是中国养老金制度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基本养老保险巨额空账运行、人口老龄化、中国独特的4-2-1的家庭赡养结构、现行中国养老金制度“政企不公”、世界养老体制多支柱化革命的背景下的一个业已证明为必要而且前途无限的制度创新。

  中国新的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具有非常难得的制度优势,也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符合广大职工的权益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规范以支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尤其是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政府,自2004年以来,分别制定了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对企业年金采取税收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优惠,也可以保障企业年金制度和运行的合法、规范。否则,既不能享受到企业年金的政策优惠,又使企业建立和管理的企业年金很容易发生政策风险,严重制约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三、企业年金存量转型方向

  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实行个人账户和基金形式管理(强调完全积累,非共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存量企业年金的转型方向是:依法建立信托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完善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将给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在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除了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外,企业年金的计划受托人还需要将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基金托管等业务委托给外部(内部)专业机构运作,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机构和受益人之间,分权制衡,相互监督,互相制约,既可以通过相互监督、实行“摸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摸钱”,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又可以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和激励,发挥不同主体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收益。

  企业年金一旦进入职工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其资产所有权从法律上归属于职工个人而不是企业。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运营机构对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基金,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职工个人作为企业年金的所有者和受益人,信托机制、分权制衡机制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保值增值的前提和保障。信托机制,可以实现职工个人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与企业本身、与所有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资产的分离,从而保障企业年金基金个人权益的安全。分权制衡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则可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企业年金存量转型方式

  1、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转型方式

  不同的地方社保退出企业年金运营管理业务,已经是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的必然出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在2007年底之前,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全部交由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化、合法规范地管理。

  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转型基本上可以概况为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方式,强制移交;二是市场化方式,自然移交。

  具体的转型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地方企业年金实践情况,采取如下五种转型方式:

  第一是自然移交,社保经办机构不再继续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自主选择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商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原来企业年金基金有不良资产,就会在转移过程中暴露出问题。

  第二是向合规受托人的转移,由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购并社保企业年金的业务,这种方式过渡比较平稳。

  第三,地方企业年金中心自己改制,从事业法人变成企业法人,从公共服务机构变成商业性运营主体,这需要采取联合企业年金计划和联合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方式;按照企业年金政策法规规范改组现有地方企业年金中心,地方企业年金中心可以向合法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转型。

  第四,社保企业年金中心退出企业年金运营,由企业自行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上述方式组合进行。

  2、企业经办的企业年金管理的重新规范

  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受托人是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核心主体,肩负着保管信托财产安全和为受益人谋利的职责。企业年金的受托,一般分为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两种模式。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倾向选择年金理事会的内部受托模式,而中小型企业则适合采用外部受托模式。两种受托模式各有优劣,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制度。

  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体系。无论企业采取捆绑式还是分拆式外部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基金都需要完整的受托、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体系,并由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职责,通过分权制衡,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首先,要明确受托人的投资决策权,履行其战略资产配置决策职能,保障企业年金投资的决策和管理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志。其次,出于保护收益人利益的考虑,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于存款、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投资领域,各自的投资比例必须严格遵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不能从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等。再次,必须高度防范企业年金投资风险,严控关联风险、集中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

  3、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存在的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

  相当部分企业的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以商业团险的方式,放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但是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需要相对高水平的精算专业要求,尤其是如果企业对所有员工全部长期采取普惠、固定受益的DB模式,企业的长期福利负担将非常沉重。

  而采取企业年金制度,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由职工承担投资风险从而减少企业的风险负担,浮动型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则可以使企业既承担一部分职工的养老责任又不至于形成企业长期刚性的福利负担。所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不同的制度特点,需要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科学选择,从而有利于企业短期和长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