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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远洋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2006-12-12 16:35 《交通财会》·李蓉 【 】【打印】【我要纠错

  计划经济时代,国企经济主导天下,没有税收筹划的基础。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笔者结合本单位在营业税方面的税务筹划实务与大家一起探讨远洋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税务筹划。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当前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事先规划和安排,选择一种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方式,以期达到总体税负最小化。税收筹划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在当前国家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合法性正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漏税的本质特征。

  2.筹划性: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事前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可控性。

  3.选择性:所有的税收筹划都是根据筹划目的,在诸多可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出最优方案。

  一般而言,税收筹划均是围绕纳税主体、税率和应纳税额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大型远洋运输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营业务收入适用运输企业的税率(税率为3%),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税务筹划时,税率的筹划方面已无多大空间,筹划工作主要围绕纳税主体和营业额两个重点展开。近几年来,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日渐重视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在营业税税务筹划方面,围绕纳税主体和营业额两个重点,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合理安排公司的业务流程

  公司经营的所有业务以往均以国内企业为主体进行,就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所有劳务收入计缴营业税。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后,及时调整了经营结构,重新安排公司的业务流程。首先,公司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接着将公司的国内运输业务、国际运输业务及船舶租赁业务进行拆分。国内运输业务及部分国际运输业务由国内企业经营,大部分的国际运输业务及船舶租赁业务转由境外的子公司经营。此外,国内企业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尽量安排与境外航运公司或所属境外子公司开展航线合作业务。

  通过上述业务安排,公司的国内企业在两方面实现了应税营业额降低:1.原有业务拆分为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经营,原国内企业的营业额仅为国内运输业务收入及部分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税营业额大为降低;2. 国内企业经营的国际运输业务在境外转由其他航运公司承运,减少了应税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合理选择境外公司注册地。

  双边税收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一种协议或条约。截止2005年底,我国已与8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定了双边税收协议,目的就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我国在对外签署的税收协议中,本着平等互利,对等协商的精神,做出了一些有利于缔约国之间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的规定,为缔约国居民相互到对方国家投资和从事劳务,提供了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为此,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前提下,我们充分利用了中国政府双边税收协定的若干规定所提供的优惠政策,选择了香港作为运作国际运输业务的境外子公司的注册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征收流转税。根据中央政府1998年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根据上述两点,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从事远洋运输业务所获得收入均可免交营业税,大大减少了公司的应税营业额。

  三、合理的折让办法降低税负

  以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全程运价与代理结算运费并开出相应的运费发票;同时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由代理向我司开出运费佣金发票收取运输佣金。按照这种核算办法,我司向代理收取的全程运费是营业税的应税营业额,佣金支出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降低税负,公司改变以往传统的与代理的协议方式,在代理协议中约定揽货量,并针对箱量约定销售折让幅度;与代理的结算根据代理的货量完成情况计算应结算的实际计费费率,向代理开出运输发票结算运费。采用此结算办法,公司实际应税的营业额由原来的根据公布费率计算的全额运费减少为实际收取的运费收入。

  通过综合运用上述几种筹划办法,公司2004年至2005年期间合并报表反映的主营收入年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应缴纳营业税却大大降低,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见表1略。

  现实环境千变万化,各公司的业务结构与发展规划也不尽相同。因此财务人员对任何一项税收筹划均不能作简单的照抄和教条主义的假定,对于任何筹划方法都要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考虑才可做出正确决策。

  任何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开辟新航线,进入新市场时,税务筹划并不是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及风险控制原则外,还应综合考虑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确保满足企业目标,符合企业利益。

  以上是笔者根据公司经营实践及相关税收筹划实务所发表的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与更多的同行一起探讨企业税务筹划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