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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

2006-12-12 16:36 《交通财会》·徐建明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

  一、“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原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并突出了债权人让步的实质条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原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中基本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原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按公允价值入账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新准则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趋向国际准则。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地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四、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原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五、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变化

  债务重组牵涉到债务人和债权人,在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各不相同。

  1.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相当于债权人给予了债务人一项捐赠,因此,当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失时,应先冲坏账准备。

  而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20×1年1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2年7月20日,红星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减免红星公司40万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深广公司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1)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债务人)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234

  贷:银行存款 19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

  深广公司(债权人)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4

  坏账准备 1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贷:应收账款 234

  (2)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债务人)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4

  贷:银行存款 19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0

  深广公司(债权人)分录:

  借:银行存款 194

  坏账准备 1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贷:应收账款 234

  新准则与原准则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没有变化,但对债务人却有质的变化,增加了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2.新准则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增加了一条: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将直接增加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3.以非现金资产偿还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例:20×1年1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代垫运杂费3万元,双方商定于20×2年6月5日结清货款,深广公司于当年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20×2年8月10日,红星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议,深广公司同意红星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债务。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50万元,累计折旧为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10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深广公司将受让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150

  借:应付账款 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

  深广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 120

  贷:应收账款 120

  (2)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债务人):

  红星公司债务账面价值=120(万元)

  红星公司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100(万元)

  红星公司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120-100=20(万元)

  红星公司获得的资产转让收益

  =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转让设备的账面价值

  =100-(150-30)=-20(万元)

  红星公司分录:

  ①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150

  ②清偿:

  借:应付账款 1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0

  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深广公司发生的净损失

  =债权账面价值-受让资产公允价值

  =(120-5)-100=15(万元)

  深广公司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

  坏账准备 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5

  贷:应收账款 120

  需要注意的是,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涉及到增值税,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销项税额入账。债务人应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商品、材料等物资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债权账面价值扣除商品、材料等物资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例:20×1年2月10日,深广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红星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红星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200万元、年利率8%、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红星公司与深广公司协商,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红星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20万股,股票市价为每股8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1)原准则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债务人):

  借:应付票据 208

  贷:股本 2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8

  深广公司(债权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8

  贷:应收票据 208

  (2)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红星公司分录:

  借:应付票据 208

  贷:股本 2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8

  深广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8

  贷:应收票据 208

  5.修改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算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或有或有收益,是指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

  这里的修改债务条件,不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资本之类的债务重组。如果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资本之类的业务,则成为混合债务重组。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甲产品一批,价款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双方商定于2007年11月5日结算货款。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直到2007年12月31日,仍未偿还货款。甲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25万元。2008年3月5日,经双方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豁免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其余485万元欠款应于2008年12月31日全部偿还,并免收利息。3月5日,双方处理如下:

  (1)原准则会计处理

  乙公司:

  借:应付账款 585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48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485

  坏账准备 2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5

  贷:应收账款 585

  (2)新准则会计处理

  乙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585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48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00

  甲公司分录: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485

  坏账准备 25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5

  贷:应收账款 585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准则有关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6.混合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处理。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基本上没有改变。

  六、披露要求及内容的变化

  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除增加内容外,个别披露的要求和内容也有不同程度的变化,见表1.

  由于计量属性、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使得披露的内容也相应发生变化:(1)导致债务人的披露信息由“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改变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2)将债务人和债权人应披露的“或有支出”、“或有收益”改为“或有应付金额”、“或有应收金额”,这是两对不同的概念,后者比前者更能正确表述应收应付事项,也更能反映会计信息;(3)由于引用了公允价值,因此债务人与债权人都相应增加了“债务重组中转(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来披露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和依据,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的债务重组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由于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资产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