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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制度亟待完善

2006-11-16 17:36 《新财经》 【 】【打印】【我要纠错

  全球首富比尔。盖茨是全球最乐善好施的慈善家。在2000年至2004年间,比尔。盖茨和他的夫人梅琳达。盖茨累计为慈善事业和非营利性活动捐赠了100.85亿美元。而据媒体报道,去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企业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1亿多美元。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也从侧面证实,“两国的慈善规模相比,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1/400,差别非常大。但必须指出的是,许多企业家不愿意从事社会慈善事业,与目前我国捐赠制度上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捐赠制度存在三大问题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存在三大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措施不合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该规定,如果企业家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好心得不到好报”,必然抑制企业家捐赠积极性。虽然,有极少数慈善组织获得捐款全额免税待遇,但捐赠者选择范围非常狭小,提高了慈善事业成本。

  专项的慈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当前急需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急需规范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行为。

  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有些慈善机构管理上存在漏洞,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很大。

  王振耀表示,“捐助者和公众认为捐赠接受、发放过程中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一是工作人员的‘贪污、挪用和截留’行为,另一个则是担心捐赠物质‘没有送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因此,在捐赠的实施过程中,打消捐助者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疑虑,增强捐助者的信任度,是捐助接受机构和公益组织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收部门协商有关捐赠免税的政策机制。”

  捐赠要以“恒产”为根基

  对于制度原因造成企业家不乐善好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长王汝鹏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他认为,“有恒产才有慈善。”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遗憾的是,中国并没有保护“恒产”的传统。

  目前我们的产权制度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没有赋予公民私人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使公民私人财产与国家公共财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财产利益这一根本问题上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而且由于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不完善、缺少连续性,经常变化,使得中国民营经济主体的企业家们缺少足够的“恒心”。因此,他们宁可将资产隐匿或转移国外,也不愿露富,捐赠给社会。

  可喜的是,2006年8月,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审议稿在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后,终于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王汝鹏认为,“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尤其是其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令人寄以厚望,必将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它不仅将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也将是让民营企业家安心国内,进一步创造财富,把企业做大,并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