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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按章执法

2006-10-12 14:45 《交通财会》·余涛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交通征稽行政执法工作的探讨

  交通征稽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交通征稽执法依据层次不高。

  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

  一是程序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1.未经过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就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未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就直接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3.在行政执法中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是文书填制、送达不规范。

  1.字迹潦草、辨认不清。

  2.对辆转卖未过户的实际车主未注明。

  3.执法依据适用错误。

  4.当事人拒不签收文书时图简单一走了之。

  三是执法随意性大。

  1.执法文书下达的征费、罚款数额巨大,结案时实际所收寥寥。

  2.暂扣车辆、牌证时不开具凭证或不及时收回凭证。

  交通征稽机构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应呼吁酝酿已久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确立法制机构。在现有条件下,交通征稽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五个合法”:

  一、主体合法。征稽机构属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只能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处罚。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证据保存清单、暂扣证、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除盖有本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加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章。

  二、程序合法。征稽机关对车主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首先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然后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步对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手续,征稽机构可多采用简易程序和推行征费处理决定书。对上路稽查发现的欠费违章车辆,可运用简易程序,并采取强制措施,填制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车主如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暂扣其牌证、车辆。在上门上单位进行催缴时,可运用征费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以征稽机构名义作出,7日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处罚事项合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征稽机构可对欠缴公路规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的规定,欠费两年以上的公路规费不能作为处罚对象(但应补征规费和滞纳金)。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对欠缴规费已经处罚的,征稽机构不能进行重复处罚。

  四、执法内容合法。征稽机构在填写处罚内容时,只能填写“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项内容,不能把补征规费、滞纳金等征收行为或暂扣牌、证、车辆等强制措施作为处罚内容。同理,征费决定书就只能填写征收规费、滞纳金。

  五、执法依据合法。交通征稽机构征收公路规费可以依据有关条例及各费种的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但实施行政处罚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欠缴公路养路费可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给以罚款,而不能根据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征稽机构除做到“五个合法”外,还要仔细准确填写其他执法文书,对无法查找车主或居住偏远不易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及时收回暂扣证、证据保存清单,并将所有执法材料整理归档,以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