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近两年超限运输罚没收入金额越来越大,应该重视加强对超限超载罚没收入的核算与管理,防止罚没资金被截留和挪用,使罚没资金真正用到实处,从而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本文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核算办法和管理措施。 |
[关键词]超限运输 罚没收入 管理核算
注:[中图分类号] F54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9016(2006)03-70-02
近两年,国家加大了对车辆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对于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力度的加大,对超限运输的车辆按规定收取的罚没收入金额也越来越大。从我市的同一超限运输管理站的罚没收入来看,2004年度对超限超载车辆罚没收入为97万元, 2005年截止11月底超限运输管理站的罚没收入则多达300万元,罚没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超限超载罚没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根据规定应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不可自收自支,坐支挪用,所以应加大对这块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的力度,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本人从工作实际来看必须对罚没收入加强核算与管理,防止罚没收入资金被截留挪用或被转作本单位收入,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罚没资金专款专用。
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适用收据的使用与管理
国家对于超限运输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收据也有严格的要求。从目前我市公路部门的超限管理站使用的收据来看,主要有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以及《安徽省公路及设施毁损(占用)赔偿费收费收据》、《安徽省公路局收款收据》。但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出对这几种收据使用范围不是很明了,存在盲目使用收据的情况,或者各种收据混用的情况。对超限运输车辆收取的罚没款主要有道路损毁赔偿款以及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款,对超限超载车辆收取的“道路损害赔偿费”与“超限运输处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限运输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而道路损害赔偿则属于行政收费性质,所以在对超限车辆处理过程中应分清是道路损毁赔偿收费性质还是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性质。对于因超载而对道路损毁赔偿的,应使用《安徽省公路及设施毁损(占用)赔偿费收费收据》,而对超限运输处罚性质的则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安徽省代罚款收据》,在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过程中两种收据不可混用,绝对不能使用一般的收款收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曾经在我市发生过因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使用收据不当,造成被当事人起诉的事例。从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其他省、市在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时也有因使用收据不当而被当事人起诉的情况发生。所以在查处超限车辆过程中应分清各种收据适用的范围,以保证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的正确执行。
对罚没收据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罚没收据的保管和领用非常重要,如果收据保管、领用混乱或遗失将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对于收据的领用、保管、缴销方面应指定专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票据使用备查账。在备查账中要设置领用票据的名称、日期、领用数量、票据的起讫号码、用人签名栏目。对路政人员领取的收据应在数量上面加以控制,一个班、组一次领用不能过多,票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在票据使用完毕收回时要注明收回的日期,财务部门按规定应及时核对、核销页码或票据号码。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最好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这样可以提高开票的准确性、标准性、及时性和防范性。对于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强化票据使用的全过程,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二、对罚没收入的解缴时间应严格要求
超限超载车辆被处理当事人,按规定应将处罚款项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但由于超限管理站点一般离城镇较远,当事人一般是把处罚款项直接交给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由路政管理人员把罚没款上交到单位财务科,财务人员再填写缴款单上缴到单位的罚没收入专户。因此对于罚没款项解缴时间如不严格要求,将会造成罚没资金沉淀在个人手里,出现截留、挪用罚没资金等违法乱纪的行为。从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以看出,路政人员因种种原因把票据收入不按时上交的情况很普遍,往往出现长款、短款、少交、迟交的现象。所以严格要求路政管理人员在收款当天必须把罚没款送交单位财务科或存入银行罚没收入专户。对于路政收款人员由于夜班等原因确实不能在当天把罚没款上缴的,无论何种理由要在下个工作日上班之前上缴到财务科,绝不能将罚没款截流、坐支或挪用。财务科对于罚没款项应逐月汇总分别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罚没款收入与支出的核算
目前大多数公路部门执行的会计制度是交通部1987年11月修改颁布的《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少数省已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公路行业特点进行了修改)。由于种种原因使用的《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存在局限性,不能准确地对超限运输罚没收入进行核算。所以对超限运输罚没收入应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核算中应对罚没收入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分清是道路损毁赔偿款还是超限超载处罚款,因为道路损毁赔偿款一般上缴上级主管部门而处罚款一般直接上缴当地财政。
(1)当路政人员把罚没收入上缴到财务科:
借:现 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限罚没收入
—道路损毁赔偿
要考核班组的收入情况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限罚没收入解缴—某班组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限罚没收入
—道路损毁赔偿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超限罚没收入解缴—某班组
(2)财务科将罚没款缴存银行:
借:专户存款—超限罚没收入专户
贷:现金
(3)财务科将罚没款上缴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罚没款解缴—某财政
—上级主管部门
贷:专户存款—超限罚没收入专户
(4)收到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超限运输罚没款
(5)实际支出时:
借:事业支出—公路损毁修复
—路政装备购置
—路政人员奖励
贷:银行存款
四、罚没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
我市公路部门对超限罚没使用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有着严格规定,即所收到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用于道路损毁修复支出比例占75%、路政装备支出比例占15%、路政人员支出奖励和补助支出比例占10%.但从实际执行中可以看出,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返还的超限罚没资金大部分被用于弥补单位经费的不足、路政管理装备以及路政人员奖励与补助支出,而实际用于道路毁损修复的比例只占罚没收入很少一部份。出现乱挤占成本,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的现象。所以对于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返还的罚没款项使用要有严格的规定,罚没资金的大部分应用于道路损毁修复支出。在制定支出计划时不能简单地按比例来划分,而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来制定支出计划。为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对于罚没资金使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于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应严格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来进行处理,以强化对超限超载罚没资金的按章使用。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
邮编:23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