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土地增值的利益真正属于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度要求
改革开放28年以来,中国经济在总量上已超过2.2万亿美元,名列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列世界中下游,尤其是城乡差距加深的经济二元性特征突出,这种城乡二元性的加深越来越成为一系列制约发展的矛盾根源。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我国现代化现阶段的进程中有着极为重要和特殊的意义。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命题尽管在过去也曾多次提出过,但现阶段这一命题所存在的经济背景,所包含的历史内涵与以往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是城市化加速过程中的有机组成,以往则是将城市与农村割裂开,在固化城乡分割边界的条件下,对农村进行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造,目标在于建设更好的“农村”,而现阶段新农村的建设则是以城市化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根本改变农村,使之真正成为中国城市化历史进程的一部分,目标在于将农村变为非农村,逐渐完成中国经济由二元结构向一元均质经济的过渡。1978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7.92%,到2004年则上升到41.8%,平均每年提高0.91个百分点,这是我国历史上城市化最快的28年,但若按这一平均速度,即使到203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也只能达到65.5%,远远不能实现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目标,仍然具有深刻的经济二元性矛盾,因此,现阶段新农村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化进一步加速的历史进程,而不能再是与城市化相互脱节的单纯农村建设。
其次,现阶段新农村的建设是以农产业劳动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同时非农产业的大量替代农业为基础,促使农村产业结构朝着城市化、现代化目标根本改变的过程,而不同于以往在产业结构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业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获得了空前的提高,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年增长率为4.6%,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实际年增长率为7%以上,农业劳动力有2亿多人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在现阶段工业化加速时期,这种农业效率提高及由此而发生的产业结构演变速度必然会进一步提高。因此,支持农村经济的产业基础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工业化、城市化的经济,尤其是依靠非农业来吸纳就业,以城市化来形成聚集效应。
实现新阶段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改革的政策措施,为推动农村发展创造了一系列必要的条件,尤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取消农业税为代表的减轻农民负担的举措,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要适应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必须进一步加速制度创新。
就目前政策层面的效应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种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另一类是各种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这两类政策在现代化进程的新阶段均有其作用的局限性。就减负而言能够使农民负担减少,进而使之相对地提高富裕程度,但并不能真正使之富裕;就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而言,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社会发展水平提升,社会总需求中用于对农产品需求的相对比例不断降低(恩格尔定律和恩格尔系数可以证明这一趋势),农产品价格趋于下降,若不降低农业比重,农民并不能由此普遍致富。那么,从工业化历史经验看,在工业化加速时期,提升农民经济地位,缩小经济上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为关键的制度创新是什么?最为基本的资源手段是什么?
这个资源实际上主要是农村的土地,这个制度创新主要是土地制度的创新,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融为一体,土地既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同时也是从根本上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也就是说,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社会化进程所形成的土地增值,应当在城乡之间,在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在农户、开发商和各级政府之间均衡分配,在考虑社会经济能够承受的发展成本约束的条件下,现代化进程带来的农村土地价值增值的利益,应当尽可能倾斜于农民,否则,就会失去在工业化加速过程中重要的甚至是基本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的资源。
日本、韩国、台湾等后起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村落后经济的改变,根本是提升农民地位,而提升农民地位的关键在于通过土地要素的增值和价值实现作为基本手段,土地在过去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在现代化转型时期是农民实现发展的机会。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其他权利方面的承包制,并且在政策上要求承包制稳定不变。这对于稳定农业、保障农民对耕地的基本权利,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重要的历史作用,但这种农村土地制度与经济社会的转型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处理不妥,就会从基本制度上严重影响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
其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进入市场交易时,其产权主体的含混性便突出起来,这种含混性导致极高的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易难以进行。为实现交易,通常是由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产权,然后再由国家作为土地产权主体与开发商、投资者等各方面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背后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是由于土地产权主体的含混,农民所获得的并非现代化带来的土地产权本身的增值,而是土地上的作物或建筑的补偿费用,产权本身的价值升值更多的是在国家和投资者的交易中分配了。如果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长期建立在这种土地制度和土地增值分配制度基础上,那么,这一进程便可能是对农民应有利益的一场掠夺。
其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交易价格如何决定才合理?交易条件的决定过于困难,价格过高,毫无疑问会增大社会发展成本,但价格过低、严重扭曲并背离真实的市场供求,不仅会使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制度性降低,而且会使土地权利受到严重的伤害,这种伤害受损最重的首先是农民。
其三,土地的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如果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配置就难以遵循市场规则,从而更多地受各种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而这种行政权力与市场交易混合运行的过程中,土地价值在交易中的价差巨大,成为寻租行为的最易展开的领域。
其四,土地要素配置严重违背市场规则,土地的价值受到严重的损害,农民基于土地的利益受到严重否定,事实上就使农民的社会保障受到严重威胁,因为在二元经济中,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并未真正纳入现代城市经济体系,而是依赖于土地,如果在转型中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受到动摇和否定,也就意味着农民进入城市现代生活的过程同时是其失去社会保障的过程。
当然,土地要素的配置遵循市场规则并不是指土地必须私有化,包括农村土地在内,若简单私有化,不仅会发生私有制对社会发展的排斥,从而提高发展的土地成本和不确定性,而且小私有的不稳定对农户本身也是极大的风险。但必须通过法制的和政策的制度安排,使经济转型过程中土地的价值真正得以体现,使土地增值的利益真正属于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农民。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度要求。
实现这一重要的制度要求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土地价值的增值是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结果,土地要素配置的市场方式选择是经济现代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要求,这一过程可以是从经济增长点(发展极)向周边拓展的过程,也可能是农村本身,尤其是处在社会经济基础较好、交叉度较高的点轴体系中的农村主动崛起的过程。对于发展中的大国来说,这一过程在不同地区也有着显著的差异,但这些不同不能否定土地要素遵循市场规则配置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条件。
(刘 伟 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蔡志洲 系北京大学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