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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积极备战融资融券大战役

2006-4-7 18:52 新财经·李滨 【 】【打印】【我要纠错

  种种迹象表明,备受市场瞩目的融资融券业务,极有可能在年内被推出。一旦该项业务放开,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券商、银行以及投资者,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券商群体在几年的熊市过程中,已经变得千疮百孔。而市场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闭塞,正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融资融券业务渐行渐近的今天,券商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抓住机遇,积极备战融资融券大战役,创造自己的第二个春天。

  促进规范化经营

  目前,我国有证券公司128 家,经纪业务收入占比达到70%左右,淡季时更是达到90%.证券行业内部的同质化竞争,加之证券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使证券公司的利润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而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起到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增加交易量,这不仅可以增加券商的手续费收入,而且可以为证券行业带来较为稳定的信用交易收入。

  从经纪业务方面看,以沪深两个交易所1996年~2005年股票基金交易平均额10.3万亿元(双向),平均手续费率0.2%计算,券商年均手续费收入为206亿元。参照日本市场信用交易情况,假设融资融券带来市场交易量增加17.8%,则国内券商手续费收入可相应增加17.8%,达年均243.08亿元。

  从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方面看,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考虑到国内券商融资成本、融资渠道、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者结构与国外的差距等因素,假设融资融券收入为手续费收入的20%,则融资融券将为国内券商带来48.62亿元的利息收入(以年均交易额10.3万亿元计算)。

  尽管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但我国证券业存在的“地下”融资活动却从未停止过。透支炒股、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三方协议贷款等事件时有发生,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屡禁不止。由于没有法规上的保障,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而此次,新《证券法》解除对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限制,使其由“地下”走到“地上”,则可将整个过程置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券商规范经营的作用。

  加速券商行业分化

  在“扶优限劣”的行业管理政策下,从短期看,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加速券商行业分化。

  券商净资本决定了融资融券的规模,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 倍;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 倍,这样,将会形成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细分,大客户将向净资本雄厚的券商集中,从而使这些券商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这无疑促使优质客户向大券商转移。

  券商自身的融资能力,将成为券商融资融券规模的一个有力补充。尽管券商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作为资金与证券的一个重要来源。具有银行间市场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用良好的证券公司,将可以较为便利地从货币市场融资或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增加资金和证券的融通渠道。因此,融资能力将成为券商融资融券规模的一个有力补充。

  研究将成核心竞争力

  券商的风险控制水平和对金融资产的研究水平,是其融资融券业务竞争能力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抵押资产的价值决定融资融券的额度、价格与期限。一方面,授信水平超过抵押资产价值将会带来券商的风险;另一方面,授信水平又成为客户选择券商的重要条件。由此,金融资产价值的判断能力,将成为券商的核心竞争力,研究在券商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券商的应对策略

  首先,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做的功课。在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之前,要对客户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往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地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确定哪些客户可以成为融资融券客户,哪些不是融资融券客户。同时,要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对客户融资总金额与其净值的比例等,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指标体系确定客户信用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其次,要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选择可信用交易股票的主要标准是:股价的波动和预期波动幅度不能太大。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股票质地较差,因此,用于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参照美、日、韩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可信用交易的股票范围统一由交易所规定。预计我国也会圈定可信用交易证券的范围及各类证券的折算率,但各证券公司或可在国家规定的折算率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灵活性,根据自身对证券的研究深度来确定折算率。因此,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障。

  另外,强化动态监控能力,在实际操作中也相当重要。依据国外的经验,投资者在信用交易中,都需要建立一个信用账户,由此来监控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保证金,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额度。因此,券商的动态监控能力也是需考量的重点环节。在动态监控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制度: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对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与客户债务的比率,进行每日计算,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

  (李滨系渤海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

  (胡天彤系渤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小贴士:

  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调节融资融券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在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缴纳的价款(或抵押证券)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

  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应,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期限与清算:对于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 个月,短则150 天,一般为6 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