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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归一

2006-4-7 16:6 新财经·贺强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即第一支柱的定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也是第二支柱被置于补充地位、发展缓慢的原因。因此,明确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各个部分的定位,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甚至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都是有很重要的作用

  养老保险体系当“合并同类项”

  为了应对我国基本养老负担过重的局面,我国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企业年金被普遍视为补充养老保险。但是如何将企业年金与现有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适当联系,业界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中,笔者提出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分解、将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的做法。

  养老保障的“三支柱体系”

  通过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使之逐步向“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过渡。从目前的状况看来,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全国统筹, 由财政部门兜底,面向全体企事业和行政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金的投资运营按市场规则进行, 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监管;根据企业的意愿和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负担。目前,很多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大概就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认为企业年金是由原来的补充养老金概念的代名。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应该看做是补充养老保险中的一个部分,而非等同。团体养老保险应该也被放在补充养老保险之中,否则似乎忽视了现实,并且有悖于国家希望广泛利用最大的资源发展壮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初衷。

  由于受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三支柱体系”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三支柱体系基本体现了现代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关键是在各支柱之间选择合适的比例关系,即合适的替代率水平。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它是指退休金价值占某一期内员工工资(例如退休前一年、两年或者终生平均工资)的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60%,即基础养老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30%;职工缴费满15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在此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目标工资替代率增加0.6%,个人账户养老金最终目标工资替代率达到30%。

  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困境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不少的问题:缴费率偏高,拖欠和拒缴现象仍较严重(表现为遵缴率偏低);扩大覆盖面的努力收效不大;个人账户“空账”现象没有根本改变;过渡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筹资不明确,资金运行仍是现收现付制;由于“统账结合”模式中的部分积累制未能实现,反而使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障风险。

  此外,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统筹账户没有达到社会共济互助和收入再分配的目的。在覆盖面上, 首先, 一些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 如一部分倒闭企业的退休职工、农民等。其次, 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造成“五个差别”: 一、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二、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三、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四、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五、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

  再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因统账一体造成“统账”不分, 个人账户空账。 事实上, 不仅个人账户是空的, 而且养老保险计划当年的收入也是入不敷出。如1997年的赤字约为70亿元, 1998年为53亿元。现行制度能否保证退休者收入的充足性不确定, 能否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基本养老保险中设立个人账户本意是建立基金积累式的运行机制,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之保值增值,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其功能发挥出更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个人账户的定位和职责很不明确。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中既有统筹账户又有个人积累账户,两者却又分别担负着养老保障体制中的再分配功能与储蓄功能。而事实上这两种功能一般是应该分离的,才能很好发挥各自的效应。然而现实是两者的结合造成运作方面的混乱,不但使个人账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而且挪用问题相当严重,即造成了上面所述的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

  由此可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即第一支柱的定位存在一定问题。这也是第二支柱被置于补充地位,发展缓慢的原因。因此,明确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各个部分的定位,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甚至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年金的新定位

  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就应明确养老保障体系中各部分的定位,从每个部分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发挥的作用和功能的角度出发。

  我国应建立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把资金集中用于解决社会贫困阶层的问题,努力使那部分对于社会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的群体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项目计划得到支持而不致落入社会底层。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中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和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在性质上存在一些类似的特征:一、都具有强烈的私人所有的属性,都要求建立个人账户;二、都是实行基金积累制;三、都具有保值增值的强烈要求;四、 在国际养老保险体系中都居于第二层面。因此,它们都具有比较一致的功能,因此它们合并是有可行性的。

  它们合并之后会产生如下效用:一、 能减轻政府的责任。二、降低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三、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这种模式下,统筹账户以保障税为基础,发展为现收现付的普惠式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目标是某一贫困线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现了国家责任和社会公平属性,最终目标是发展成为全民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一支柱。而原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则纳入企业年金账户,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缴费责任,分为强制和自愿两部分,需要部分地强制比例,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这样,企业年金构成我国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体。

  根据上文,在养老保险三支柱确立的具体实践中关键是在各支柱之间选择合适的比例关系。由于雇员退休之后,不再履行缴纳养老费的义务,因此,通常领取替代原工资收入70%~80%的总体退休金比较合理,而且这也可以基本上保证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或者下降不多。

  具体操作方案可参考英国养老保险解约制度。英国养老保险第一层次由两部分组成:全民养老金计划和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英国保守党政府希望紧缩国家养老保障支出的负担,鼓励个人与企业退出国家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改革方案设计了两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保留在合约内”(contract - in),雇主和雇员要承担缴纳全额国家保险费的义务,有权享受1975年开始实行的国家收入关联年金。第二个选择是“雇主提供年金制度”。一个“被批准”的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可以获得“解约”的权利,即不再享受国家收入关联年金。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他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年金”至少与国家收入关联年金相同。对此,政府将给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缴费、基金的增值和企业年金的给付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减税政策。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也可遵循这一思路,给企业和职工提供选择权:保留原归属政府管理、政府承担责任的个人账户或退出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当然政府也应限定解约条件和给予解约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在我国养老金定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到以下问题:一是关于隐性工资的问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给付都是以工资单收入额为计算基础的,替代率也是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等;一般都有一些补贴、津贴、过节费、奖金等工资外收入,这些收入虽然数额不等,但在收入中占很大的比例,有时与工资差不多甚至超过工资。所以,我国目前按工资单计算的替代率实际上是大大高估了。这种现象在国外是基本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够尊重现实。应该充分地考虑到现实情况,确定合理的替代率,否则将造成退休职工待遇与退休前相差太大的现象,导致“养老真空”。

  再者,由于我国企业还没有适应缴纳职工养老保障金,维持一定时期的强制性缴纳有助于建立该观念。因此,分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方式来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可以在收益好的行业试行,再推广到其他企业。如果在法规、监管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全面实行,会加大养老金面临的风险。

  此外,这个设想的实现有赖于: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完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财税政策,并加强政府监管, 防范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基金破产的风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将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在人们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 企业年金才可能由“小补充”过渡到“大补充”。三、 解决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才能为企业和职工行使解约权,变第一层次的个人账户为第二层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创造条件。

  (领衔作者系中央财大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后两位系该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