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效能即财政监督工作取得的工作成绩及产生的积极效果。财政监督效能体现财政监督工作的付出与获得的关系,具有两重性,既是财政监督机构的工作成绩,是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的反映,又是监督活动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因此,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一方面要对财政监督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另一方面更要对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财政监督效能评估的现状
目前,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一般没有单独的评估体系,而是和财政其他部门一起进行考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单项工作的考评,比如对统计报表、调研信息数量和质量的考评,考评的方法一般为计分法;另一种则是对财政监督工作的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工作计划、实施进度、完成情况以及廉政建设等内容,一般也采取量化指标计分的方法。已开展的各种类型的考核评价只是财政监督效能评估的雏形,有的内容单一,有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表现为:
(1)内容单一。目前,财政部门以及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仅仅是针对财政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与评价,缺少对财政监督工作内容的考核,缺少通过对财政监督对象的评估而了解财政监督活动作用程度即效果的全面考察。把对财政监督效能评估等同于公务员的考评,忽略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良好运行的“监测器”,更应该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成效进行评价。
(2)方法落后。当前已实施的财政监督效能评估,重点是评价财政监督机构及人员工作的好坏,并依此奖惩,还属传统的检查、评比等行政手段和方法。而财政监督效能评估注重的是财政监督的效果,并依据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3)体系缺乏。客观上,财政监督效能评估还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系统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说明政府工作人员的效能评价体系的形成,作为机构(组织)效能评价还处于萌芽状态。
加强财政监督效能评估的思考
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效能评估重要性的认识。财政监督效能评估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通过对财政监督工作成绩和积极效果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可以促进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和财政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财政监督效能,最终达到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体系。 其原则是:
(1)公开性原则。财政监督效能评估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2)公正性原则。财政监督效能评估必须科学、公正、客观,不掺杂影响评估结果的个人因素。
(3)实用性原则。评估指标应该是可度量的,使效能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其方法是:
(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由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多样性和多变性的特点,指标的确定应该尽量予以量化,确实不能量化的,应作定性的判断,以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为标准。
(2)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不仅需要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下属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效能的横向比较,达到掌握信息促进提高的目的,还需要自身及整个财政监督效能进行纵向比较,掌握各年度效能变化的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成本。包括财政监督机构的行政开支、财政监督检查的业务开支及重复检查的次数。
(2)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一方面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数量和质量,主要考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是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可以结合财政支出资金评价体系和企业效益评价体系的指标进行分析、比较,以及采取“跟踪调查”和“领导和公众满意度”的方法测定社会效果。
(3)调研工作。包括调研报告写作与被采用的数量,调查研究与监督检查有效结合的程度,调研报告对完善政策、促进管理的效果。通过这些指标的测定、比较,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的信息反馈、政策调研、管理咨询的作用。
我们要建立的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体系,一方面要直接作用于财政,即增收节支,强化管理,完善政策;另一方面要间接作用于社会,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应该说,加强财政监督效能管理、科学实施财政监督效能评估是提高财政监督效能的根本途径。但是,财政监督效能管理的具体实施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财政监督效能评估很难做到以量化的方式呈现,搜集的信息很难做到全面、准确,财政监督效能评估指标的制定很难做到合理、客观,等等。因此,强化财政监督效能管理,必须科学、稳步、持续地推进财政监督效能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以保证财政监督效能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