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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攻关开始了

2006-4-7 20:40 新财经·梁小民 【 】【打印】【我要纠错

  能源价格不通过市场确定就无法反映出资源稀缺的程度。

  2006年的改革是从天然气涨价开始的。这就拉开了能源价格攻关的战役。

  说起来,我们95%以上的商品价格都放开了,但一直没有放开的却是最关键商品的价格。就品种而言,这些商品占不到5%,但就重要程度而言,却是极不成比例的。在这些没放开价格的商品中主要是能源,包括煤炭、电力、天然气、石油,等等。这些商品的价格或者仍实行双轨制,或者完全由政府定价,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求。

  我们是一个缺乏能源的大国,能源价格不通过市场确定就无法反映出资源稀缺的程度,也不能利用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平衡。在能源价格低的情况下,需要一直强劲增长,这就形成能源供求之间的严重失衡。政府从维护经济稳定的目的出发对能源价格的调整持谨慎态度,并非没有道理,但这只能是暂时的。从长期来看,价格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放开。

  从近期的经济发展来看,能源价格不能调整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已经大于稳定经济的作用。首先,能源价格没有放开使一些能源利用率低的企业(如达不到规模经济的小钢厂、电解铝厂)仍然可以活下来,这就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其次,企业缺乏节约、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开发替代能源的动力,不利于建立节约型经济。最后,由于能源价格低于国际价格,企业低价格出口产品,实际上补贴了全世界。例如,天然气价格低,化肥厂用天然气生产的化肥出口剧增。而且,当能源价格低,供求矛盾突出时又诱发了这些行业的投资过度。这几年电厂投资增加之快之多已经埋下了产能过剩的祸根。能源价格已经到了不调整不行的时候,国家决定从今年起调整能源价格是及时而正确的。

  从长期来看,能源价格也应该在市场竞争中由供求关系决定。但就目前而言,由于相应的配套改革滞后(如能源企业仍然由国家控制的垄断企业),很难一步实现这个目标。这次调价仅仅是由国家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必要调整,并不是完全改革定价机制。但要让这次调价能成为形成新价格机制的前奏,必须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结束价格双轨制,这种非计划非市场的定价方式对经济弊大于利,而且会引起套利活动。二是要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按国际能源价格的变动来调整国内能源价格。三是要根据等效用原则(同样热量的能源收取相同的价格)调整各种替代能源之间的比价关系,使之趋向合理。四是及时根据能源供求关系的变动来调整价格,不能使价格僵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实现市场经济的能源价格决定机制。

  对于能源价格调整的意义及长远影响,各界人士没有什么实质性分歧,关键在于能源价格的短期影响上,总担心引起对经济的不利冲击。这种担心集中在通货膨胀、行业效应及人民生活这三个问题上。

  能源价格上调会引发通货膨胀吗?按一般的理论,能源价格上调会引起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能源价格上升是否会引发通货膨胀还取决于另外两个因素:一是需求,二是货币量。如果需求持续增长。企业就可以把能源价格上升引起的成本增加变为产品价格上升,但如果需求受到抑制,成本增加就无法变成通货膨胀。同样,如果没有货币量的相应增加,即使能源价格上升引起物价暂时上升,也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所以,只要能制止投资过热,并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能源价格上调就不会引发新一轮通货膨胀。

  能源价格调整会影响相关行业。但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国家要严格控制的行业,如炼钢、炼焦、电解铝等行业。也许这些行业会受冲击,甚至有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会破产,但有利于这些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它们的效率提高和增长方式转变。从这种意义上看,调整能源价格是实现宏观调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许多人更关心的是对人民生活,尤其是低收入者生活的影响。应该说,能源价格提高会直接增加人民生活支出。个别地方已经出现了低收入者用不起天然气的现象。由于以后的能源价格还会上调,因此,不能用调一次价给低收入者增加一次补贴的办法来保证他们的生活。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最低社会保障应该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其调整的标准不是通常所用的消费物价指数,而是生活费用指数。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我们应该编制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物品与劳务的生活费用指数,并以此作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各种物价变动对低收入者的不利影响。

  能源价格的调整是一件大事,也是在市场化改革中重要的一步。为此,政府也已经做了充分准备。我相信,这次价格攻关一定可以成功,而且这种成功会有助于经济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