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相关、更真实。该原则要求企业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外在表现不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原则在会计核算中得到广泛应用,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现举例说明。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但因其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时间内使用该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承租人实质上已控制了该租赁资产。因此,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会计核算中的典型实例。
二、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运用上述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例如,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而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即重视的是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若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卖方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三、售后回购
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中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其实质上是销售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售出商品销售价格高出实际成本的差价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并不确认收入及收益;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售后租回
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无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售价与售出商品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确认收入及损益。
五、合并会计报表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范围包括:①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同时明确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①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②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③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④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⑤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⑥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由此可看出,合并会计报表并不以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为编报依据,而是以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作为编报范围的依据。即使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也要看其是否真正具有控制权,对不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从法律形式上看,合并主体不一定是一个统一的法律实体,而从经济实质上看,应当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这充分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六、关联方关系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视其为关联方”。在许多情况下,两方或多方是否成为关联方,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为关联方关系,判断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例如,两个企业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该董事能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可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应视为关联方关系,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则不视为关联方。
七、应收债权的出售和融资
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取得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并不能一概而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时(即无追索权),要按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即将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反之,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会计核算的始终,该原则的运用不仅加速了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而且赋予了会计人员更多的选择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近年来,会计公信力降至低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面临诚信危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要求会计人员提高自身修养,提升专业判断能力,准确掌握和运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决策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依据。(责任编辑:广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