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对降低公司设立条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行为、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确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等作了调整与完善。下面就相关方面一一加以说明:
降低公司设立的条件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和设立法定人数要求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允许公司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两人以上限制,只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以两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放宽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为放宽出资方式,同时避免增加过多的交易风险,新公司法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虽然出资方式有所放宽,但还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例外规定,公司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特别注意。
3.提高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
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
1.取消对公司对外投资对象和比例的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为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也可以向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并彻底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有限责任,新公司法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规范公司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新公司法专门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规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同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实际是对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滥用权力的限制。另外,新公司法规定了决议时的回避制度,即相关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调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取消对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根据社会福利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新公司法删去了有关公司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2.加强外部审计
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新公司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在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二是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三是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清算制度
1.简化公司合并、分立制度
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为了便利资本的重组和流动,新公司法作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适当简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告程序;二是增加规定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
2.规范公司清算制度
为强化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解决公司不清算而解散、逃废债务等问题,新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的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二是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公司也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三是明确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保护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四是明确公司在清算期间视为存续。
确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
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新公司法首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增加规定四项上述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是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四是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另外,新公司法对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相关内容不再作规定,统一由《证券法》加以规定。因此,相关条件要求,公司应特别关注证券法内容。
(作者供职于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