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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 对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支持

2006-4-7 15:45 中国农业会计·徐郑锋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正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正在迅速改变着传统产业和整个世界经济的面貌。作为高科技企业中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其成长、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进入2005年后,融资难依然是许多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摆脱的“成长的烦恼”,而风险投资作为传统融资渠道的“添加剂”,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中起到了一种很好的助推作用。

  一、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现有融资模式的局限性

  有关机构经调研发现,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源性融资9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但银行安全性原则、盈利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的经营理念,却不利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间接融资体系下,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面临着源自于自身和商业银行体系两大方面的约束。

  1.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原因。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更强。但商业银行安全性原则、盈利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的经营理念对中小型高新技术贷款造成了种种限制:

  (1)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定时,银行更注重企业经营规模、财务机构以及经营效益的考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尚处于企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银行对其信用评价往往较低,因此很难获得信用贷款。此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原始的积累只有智力、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没有符合担保品要求的固定资产,所以在其发展初期,担保贷款的融资方案也难以成功。

  (2)流动性原则的制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周期要经历四个阶段: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和成熟期,它们耗费的时间一般要经过3~7年,所投入的资金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固化期,因为流动性原因,商业银行在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时,难免会投鼠忌器。

  (3)安全性原则的制约。投资高科技企业的风险很大,虽然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回报,但银行贷款的条件是企业能按期还本付息,它的收益是固定的,与企业盈利的多少无关。所以银行绝不会因所谓的高回报而承担高风险,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正备受不良资产的困扰,呆坏账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0%,“惜贷”现象非常严重,这就进一步降低了银行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放贷款的可能性。

  (4)交易成本的制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和经营特点的限制,其贷款往往呈现出金额小、笔数多、手续繁琐等特点,使得金融机构在获得低额利息收入的同时,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所以,权衡成本与收益,金融机构更倾向为大型企业提供贷款。

  2.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原因。

  (1)主板市场严格的上市标准扼杀了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主板市场上融资的愿望。我国的主板市场起步较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政府的行政干预,更多的是偏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大多数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利用这一重要的融资方式。在西部已有的上市公司中,基本上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国内仅有的一些民营上市高科技企业都是一些实力雄厚、发展已经非常成熟的企业,并非那些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公司要到主板市场融资,其净资产必须超过5000万元,但西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都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同时,中小企业更不可能依靠企业信誉、资产状况发行企业债券

  (2)中小企业板先天性的缺陷也给西部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造成了障碍。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对我国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从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它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实际运作中还有很多的局限性和弊病。

  第一,目前中小企业板块基本上复制主板的模式,规章制度与主板相似,没有很大的创新和特色。主板市场由于制度问题存在的种种弊端,很可能会同样出现在中小企业板块中。

  第二,中小企业板块的门槛相对创业企业一般所能具备的条件来说还太高,限制了更多优质的、有潜力的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渠道来融资。

  第三,中小企业板块目前还无法实现全流通,这是一个很大的弊病和缺陷。其一,不能全流通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是很不利的,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国外的风险投资企业可能会因为无法通过中小企业板块退出而不愿进入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其二,不能全流通从理论上讲是不可行的。主板市场不能全流通是因为要保证国有股份的控股主导地位,是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中小企业板块不存在这个问题。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不是主要问题,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风险投资与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互动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活动,是弥补高科技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的一种极佳方式,它通过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动了高科技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长足发展。可以说中小企业是创新的执行者和重要源泉,而风险投资是推动中小企业创新的催化剂。

  1.风险投资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后盾,为其提供发展所急需的资金,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首选的融资渠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大体要经历创立、研究与开发、成长、成熟四个阶段。如何使技术顺利开发并迅速转化为商品,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紧迫问题。而技术转化为商品所需的大量资金,则是阻碍中小企业前进的最大障碍。中小企业一无资产,二无信誉,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而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形式,期限较长,不加重企业的债务负担,很适合资金比较紧张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它的出现,正好解决了中小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2.风险资本是中小企业的“生死搭档”,与其“同甘苦,共患难”。它不仅为中小高新技术注入最为宝贵的资金,而且也与企业共同承担众多的风险。风险投资一般将企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种子期、开始期、成长期、成熟期。每一个阶段,企业都面临着众多的不确定性和危险。因而,中小企业的失败率非常大。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往往是集中在开始期、成长期,少数风险资本也投入企业的种子期。风险投资家一般具有丰富的融资经验与深厚的管理能力。风险投资家一般向中小企业派去管理顾问、财务顾问,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投资家往往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并肩作战,共同分析所面临的风险,并拿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风险投资家一方面与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商讨企业发展的战略,另一方面也投入大量的资金。风险投资家投入的资金一般换取企业的部分股份。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家与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共同承担企业的所有风险,共同分担企业失败时的损失。

  3.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能够促使中小高科技企业明晰产权,有助于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治理机制不甚完善,而风险投资不仅为企业提供急需的资金,而且为企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把资本、技术和管理有机结合。风险投资家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多种咨询的建议。这些服务一般包括:为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安排企业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或者收购兼并其他的分公司;帮助被投资企业挑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管理顾问,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处理经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总之,风险投资家作为企业权益股本的拥有者,往往以企业的迅速成长为自己的目标,调动自己的有利资源,尽可能地帮助企业的管理层解决实际中的问题与困难,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风险投资有利于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及营销手段等方面,中小企业无法与大企业相抗衡,而且大企业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的优势更是中小企业所不及的。中小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必须避免在已进入成熟期的产品市场上与大企业一争高低,而唯有利用自己相对规模较小、产品转换灵活性大的优势,在搜寻市场信息、发现潜在需求热点的基础上,推进技术进步,将新产品推向市场。风险投资青睐的正是这种依靠科研力量和科技成果造就的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其产品有着巨大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虽然创新的产品对未来市场预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只要产品开发成功并为市场所接受,企业的市场价值就会迅速提高,投资者会获得极为丰厚的收益。因此,风险投资能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企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促进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为风险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鉴于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限制风险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关与风险资本形成、运作、退出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我国政府应相应从风险投资的体制、资产管理、相关创业板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业法》,出台《风险投资法》、《信托法》、  《投资基金法》等,从而真正从法律上确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合法利益,为风险投资体系树立一个良好的框架,规范和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从而为西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2.拓宽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实现资金筹集方式和投资主体多样化。风险资金来源渠道包括:政府投资,即政府有计划地将用于技术创新的资助金转变为风险投资主体的股本,然后由风险投资主体利用这笔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实际投资;商业银行的风险性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以筹集社会游资;在技术创新活动开始前,向保险公司担保,借助保险机制,分散投资风险等。其中我国政策性投资主体的大部分资金应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发行特种债券以及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其余部分可以运用股票市场向社会公众筹集。商业性投资主体的资本金则毋需国有资本占主体,可由社会公众广泛持股,国有资本进入其中不过是为了寻觅一处更为有利的投资场所。

  3.构建和完善多样化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和服务网络。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加拿大等风险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政府,在这些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成立官方的、非盈利性的中介机构和投资网络等。我国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成立一些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等。同时为了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应鼓励个人和相关机构成立相应的中介机构,展开竞争。关于投资网络的建设,应主要由政府出资建设一个全国性的风险网络平台,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同时鼓励个人风险投资网络的建立。

  4.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风险资本的“出口”问题是国内风险投资发展的重大难题。退出机制不健全成了现阶段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最主要因素,我们要及早完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良好的通道。目前,我国风险资本已初具规模,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比重却极低。因此,政府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深圳的中小企业板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IPO通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科技类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实行并购,实现风险投资的收益;通过股权回购,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充分利用现有的产权技术市场,进行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利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等等。

  5.在制度创新、政策扶持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风险投资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西部地区的政府要转变观念,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用好国家对西部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要为风险投资的起步提供启动资金,通过“政府资金先行投资→非政府民间资本(大企业资本、国内民间资本、海外资本)跟进→民间资本成为主体→政府资金逐渐减退”的政府主导型牵引机制,引导更多的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而且对风险资本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给予减免税优惠,放宽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进一步完善二板市场,疏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以补偿风险投资承担的风险,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云南财贸学院会计学院、郑州华源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禾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