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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点的划分

2006-5-10 14:20 新理财·龚玉和 【 】【打印】【我要纠错

  说到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贸易纠纷处理,进、出口银行常常各执一词,有时竟会到了难于判断孰是孰非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客户在评估一家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强弱程度时,往往依据这家银行处理这类纠纷的能力而定,也就是说,在“临界点”不很明确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国际惯例,为客户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保障。

  贸易纠纷临界线划分的准则

  以信用证项下的国际贸易结算为例,其基本准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它是处理各种纠纷的原则。银行以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会的规定为准绳,交涉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其经过通常是这样的: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开出信用证;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备货、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然后,由议付行寄单给开证行;开证行凭以付款或拒付的理由是,要求受益人(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条款出具单据,做到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银行并不过问与信用证及单据相关的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换句话说,出口商所制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汇时,要求完全和信用证条款相符,所制作的单据及各种单据之间严格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这一说法是信用证项下贸易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为各国银行、贸易商所接受的公认准则。现在,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打明了这样一句话“除非另有规定,本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际商会制定的'500号出版物'”(Except so far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this documentary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ICC PUBLICATION NO.500)。

  分歧意见的处理方法

  但是,在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纠葛,令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银行和贸易商)不自觉地陷入喋喋不休的争论中,双方吹毛求疵、引经据典。有时不得已,只好诉诸某些权威机构(当然,最具影响力的是“国际商会”专家组的仲裁)。如果双方的争议,国际商会专家在此之前已经有了判例,那么,依据原先的判例处理;如果没有前例可循;那么专家们将开会进行评析。

  有些纠纷,甚至连国际商会的专家们也无力给出确切的答案。那么,他们会说,各国的法律、法规、习俗不尽相同,国际商会对此不作评论。

  所以说,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贸易纠纷实在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令人莫衷一是。也有人说,银行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纠纷处理得妥当与否,其实只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戏,其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付款方式,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坦言之,只是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想出一个比信用证结算方式更好、更为各方所接受的办法来取代它而已。因而,银行对处理国际结算中贸易纠纷临界点的划分,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

  严格的单证一致?

  在实务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有时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竟也会招致物议。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信用证规定装运条款是这样的“货物装运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shipment from JAPANESE port TO EUROPANE port)。出口商在所有单据上(包括提单)均打上:“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from JAPANESE port to EUROPANE port)这样的字样;不料,对方银行发来电报,拒付货款。声称,“你在单据打了'自日本港口至欧洲港口',我不知道你究竟是从哪个日本港口到哪个欧洲港口,显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议付行立时回电,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只字不差,怎么能说'与信用证要求'不相符呢?”双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国际商会专家处理。专家们的意见是这样的,受益人制作的单据中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港口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这样的最终裁决,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白马”不是马?

  最近发生过一个案例,就让人难以说出一个所以然来,迫不得已,双方只好诉诸于某仲裁机构公断。最后,评判是出来了,但是,各方仍有疑问。

  案情是这样的,信用证有条款规定“所有单据都必须打上合同和订单号码”(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the contract number and order number)。此一条款,应该说是一个最普通、最不起眼的条款。出口地银行审核了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无误。寄出后不久,开证行发来电报拒付,称“汇票没有显示合同和订单号码”(Drafts without showing contract number and order number)。究竟这个汇票是否属于“所有单据”(ALL DOCUMENTS)之内,各方争执不下,只好交由某仲裁机构公断。该仲裁机构判定:开证行胜诉,即汇票不属于“所有单据”之内(可以不打合同和订单号码)。实务中,出口商通常也不把汇票放在一般单据中处理,并且不打合同号码。

  这样的决定出来之后,业界仍有议论。教科书中不是把单据分为: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三大类吗(书中的汇票列为金融单据之一)?怎么前者为单据,后者就不是单据了呢(不能包括在所有单据之内)?

  说得通俗一点,有点类似“白马”不是马“的幽默?

  临界线划分实例

  凡是读过《贸易实务》和《国际商务单证教程》的人都知道,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个基本价格术语是: FOB、CFR、CIF,他们共同的风险临界线均为“船舷”。也就是说,只要货物一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贸易风险也就随之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

  举个案例就一目了然,假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是CIF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该船一开出装运港口,就不幸遇险沉没。卖方获悉此消息后,仍将提单、汇票、发票等单据交给银行,要求银行付款。根据贸易风险临界线的划分,其责任应由买方收到单据后,区别事故原因,分别向船舶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国际贸易纠纷的典型案例。

  但是在实务中,也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受益人向A国出口一批商品,运达A国后,经该国海关检验,触犯进口地卫生条例,当局依法将这批商品销毁。进口商通过银行发来电报,要求退款,理由是“货物被海关销毁,责任在卖方”;进口商并没有收到货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付款了。议付银行回电称,“货物越过船舷,并且已经到达进口国,风险亦随之转移给买方。《UCP500》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至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只能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议付银行认为,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最终付款行为。

  结束语

  显而易见,随着我国贸易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版图,对于国际惯例的研究,也应当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学会如何区别贸易风险的临界线也日显重要。尤其是那些外贸从业者,以及银行国际结算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国际惯例的学习就显得更有必要了。

  (作者供职于浙江省中国银行,为浙江大学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