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状分析
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时有耳闻;由于历史环境、背景等因素,我国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例外。从历史数据中我们可以证明这一点: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数额为577亿元。
据深交所统计,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占62.6%)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1580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占款超过430亿元。
ST轻骑总资产不过10个亿,大股东欠款就达28亿,直接导致其2002年巨亏34亿元,创下中国股市之最。
原*ST宁窖的控股股东宁城县国资局及其控制的宁城集团至2001年底占用ST宁窖资金高达5.0595亿元,而该公司上市六年来募集资金仅为4.3480亿元。
在上市公司200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和审核工作中,根据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在1342家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816.7亿元,其中837家沪市上市公司被占用资金448.7亿元,505家深市上市公司被占用资金368亿元。
根据去年11月成立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舞弊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20家被掏空的上市公司累计被占用资金高达667亿元,违规担保850亿元。
截至2005年6月, 三九医药被控股股东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占款高达37.86亿元,成为上市公司中的占款“状元”;莲花味精被控股股东莲花味精集团及其子公司占款11.71亿元;G郑煤电被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占用资金共计5.6亿元。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的后果1.引发上市公司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1)上市公司由于资金不足而经营困难,形成亏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非经营性风险,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上市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举步维艰,难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中,有70%的企业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行为。
莲花味精(600186)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其年生产能力高达30万吨,位居全球同行业第二,国内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40%,出口量占全国味精出口量的80%以上,是当地财政收入的支柱企业,并带动了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上市前夕,笔者曾到过项城,虽然企业的生产给当地造成了不小的环境污染,但笔者看到的是莲花味精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自上市以来,其资金就长期被大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无偿占用。2003年初,莲花味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24亿元,到2003年底,莲花味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了4.74亿元,达到6.98亿元。进入2004年,莲花味精集团继续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04年3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又增加了2.51亿元,达到了9.49亿元。莲花味精2004年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9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余额为10.0195亿元。
在大股东占用10亿元资金的情况下,莲花味精在经营上自然是危机重重:资金紧张导致开工不足,味精单位固定成本大幅上升,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降,银行借款金额巨大、利息不堪重负,现金流量因应收款项剧增而入不敷出,不得不靠短期借款维持生产。2003年首度出现亏损后,2004年前三个季度继续亏损,亏损额为7161万元, 2004年以每股0.005元的收益勉强躲过连续亏损两年被ST的命运。
(2)许多占用资金的大股东已经不具备还款的能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巨额的坏账准备,致使公司管理费用剧增,这对本来就惨淡的经营业绩无疑是雪上加霜。
2001年*ST江纸(600053)对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占用的资金9.91亿元计提了坏账准备2.34亿元;2002年*ST江纸被占用的资金增加到10.03亿元,公司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3.60亿元;2003年被占用资金仍高达9.94亿元,公司再次计提了坏账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3.53亿元。
*ST宁窖2002年对应收宁城集团(*ST宁窖的原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各种款项4.95亿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理由是宁城集团净资产为负数,已经资不抵债。
2.大股东迫于各方的压力偿还占用资金时往往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形式,由于目前我国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可以想象的。
3.国有大股东大多未将所占用的资金用于生产,而是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如解决单位职工生活问题。由于没有经营收益或收益甚微,导致偿还占用资金本息困难甚至已经成为不可能,资金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将不得不以股抵债,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建议
为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在2006年年底必须解决,并杜绝新的违规占用行为发生。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着手。
1.完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并非一日而成,其主要成因在于不完善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均未出台完善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违规操作几乎不用付出什么成本,导致类似事件屡屡发生。例如:莲花味精在2003年3-6月提供给控股股东莲花集团的4.365亿元资金,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也未及时予以披露,仅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了事;而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仅仅是“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了反省,并在2003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公告”而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情况下,2004年1-6月份期间,莲花味精向控股股东及子公司继续提供资金,仍然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整改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只能再次对其进行公开谴责,莲花味精又是象征性地发布了一个致歉公告。我们不禁要问,仅仅依靠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就足以让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们“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了吗?完善的监管措施是规范行为的前提,因此,要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只有完善监管手段,才有可能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2.扩大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权,赋予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力,同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对失职人员进行处罚,遏制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发生。
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监事会“无事可监”(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内容)、独立董事“独而不懂”(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采用选择性的方法告诉独立董事,使得独董对许多重大事件一无所知)。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应当适度扩大监事会的职权,加强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违规行为的监控。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大股东占用资金议案应当告知监事会。对监事会不同意的议案,或者未经审议董事会强行执行的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监事会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事会未履行职权的,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声明。建立独立董事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双向沟通渠道,对董事会违规通过的资金占用议案或未经董事会审议的资金占用行为,独立董事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独立董事未尽职责的,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在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刚刚修订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或者提请更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发布。
3.加大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清欠处理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同时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非货币性资产偿还欠款进行规范,由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分别出具声明,防止出现损害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
4.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操作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从法理上讲,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两个功能,即对违法者的惩戒评价作用和对第三人的指引作用。对违法行为不处罚,第三人将不知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其结果是法的两个作用没有体现;但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就会给第三人一种错觉,认为违反规定也无所谓,实际上会诱发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轻描淡写的处罚还不如不罚,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或者违法根本就毫无成本可言,将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1)对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违规通过大股东资金占用议案或者未经董事会审议的资金占用行为,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可以宣布相关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或一定时间内禁入证券市场。
(2)对违规的国有大股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有选择地派员列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方式加强管理,对国有大股东强制上市公司通过资金占用议案或者未经审议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3)从刑事责任的角度遏制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修改刑法这一条款,明确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一定时间、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视为抽逃出资金额,认定为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应当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审查所占用资金的用途及受益情况,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大多未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其中存在许多资金黑洞,有的巨额资金已不知去向。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和获利情况,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建立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对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给流通股股东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大股东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角度抑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在目前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予以规范。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证券市场的产物, 其成因复杂,牵扯面众多,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仅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管手段、国有资产管理、证券市场立法、司法保障、社会保障、新闻传媒监督等多层面、多角度协调推进,共同治理。
(龚兴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杨明伟,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律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