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消费税政策调整终于成为现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将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征税范围从目前的11大类扩大到14大类,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新增成品油消费税对利润产生负面影响的石油加工企业;另一类是受高排量汽车消费税率调高影响的汽车类上市公司。可以说,使应税商品适应目前我国的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无疑是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大亮点。
新政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在一片利好的呼声中,冷静的思考仍不可缺少。
政策的实施效果自然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以受影响最大的石油加工行业和汽车行业为例。税制调整的初衷在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倾向,然而石化中间产品消费量巨大,需求相对刚性,价格弹性较小,对石化中间产品消费税率的调整,极易通过成本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对于汽车行业,此次税率调整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上表现出了公平的税政思想,但对于大排气量、高端车消费的抑制和对小排气量、低端车消费的促进未必会达到预想的效果。因为在奢侈品消费市场上,有消费能力的富裕群体对价格并不敏感,20%的税率在其眼中恐怕仅是数字的更替而已;对于低端消费群体,购买排气量1.0的夏利车,仅3万元,几百元消费税升降的影响也不会对其购车的决策造成影响。在限制能源消耗方面,消费税调整其实远不如燃油税有效。
此外,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税,是对分配征税,而不是对生产征税,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即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目的不应在于政府财政的增收。所以消费税不应等同于其他税种,在应税范围扩大,税收收入增多的同时,应尽量作到专款专用。如对大排量汽车加大征税力度的目的在于引导消费、保护环境,那么多征的税款还应切实投入到生态环境的改善中去,这样才会真正达到税改的期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