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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原则

2006-7-6 11:37 首席财务官·黄剑伟 【 】【打印】【我要纠错

  正确开展企业纳税筹划对于深入贯彻国家立法宗旨,维护企业正当利益都具有极其积极的意义。

  纳税筹划的观念近年来正不断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和理解,并逐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成为影响企业各级领导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1. 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笔者所在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 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3. 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4. 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的增减或分摊而达到。如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收入归属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控制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比如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反之,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了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但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筹划。

  5. 适用优惠政策。指纳税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别企业、新特产品和特殊业务的发展,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每一项纳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避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优惠,这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如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发电机组等设备更新改造业务较多,为充分享受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每次设备改造前都要进行缜密的研究筹划,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尽量在改造过程中选用符合国家政策的国产设备,按照要求取得有关各方面的审批文件,并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密切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最新的纳税政策咨询,成功地进行了多次筹划,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纳税筹划原则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数不胜数,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也不胜枚举,但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 时机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4. 协调性原则。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5. 基础性原则。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6. 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7. 全局性原则。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 经济性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9. 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节税方法的可行性,保证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10. 长期性原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种短期性的权宜之计,更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该作为企业的长期行为长抓不懈。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每一个企业的自觉行为,成为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只要政府及新闻媒介正确宣传、引导,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企业和国家都将从中受益。

  (作者为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兼资金结算中心主任 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