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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在收入确认及计量中遇到的难题

2006-6-11 16:19 交通财会·桑红霞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2003年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施工企业建造收入的计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以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为准则,财务人员面临许多操作困难。

  1.实务操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

  A.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需要一个判断。尽管大多数建造合同都是能够依据合同进行的,但也不能排除个别合同无法持续履行的可能。所以说建造合同历时长这个特点,增强了职业判断的难度。

  B.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需要一个判断。公式(1):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2):完工进度=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不管运用公式(1)还是公式(2)都离不开职业判断。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估计, 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也需要估计,因为这个已完工作量是指施工单位自己计算的形象产值还是指已被业主和监理都认可的工作量,这需要判断。而此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常常导致金额上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从而计算出不同的完工进度。即使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和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工作量都比较公允的话,但是按照目前建筑业的状态,这两种工作量最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到了最终工程结束审计时,仍存在着增减工程量的情况,因此以这种方法确认的完工进度不仅不能恰当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计算收入的不准确。

  C.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也需要大量的判断。目前建筑行业的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施工现场内控薄弱,成本很难细致地区分为已完工成本还是未完工成本,因此对于跨年度施工的项目的预计合同成本,它的确认则更具有了随意性。可是依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预提合同损失准备,并列为当期费用。据此施工企业就可以任意地解释合同成本是否可以收回及是否超过了收入这两概念,从而给了施工企业“制造利润”的机会。

  2.与谨慎性原则相背离

  施工企业如果按形象产值为合同工作量计算完工进度,则得出的工程收入极可能大于同期业主和监理认可的工程量。那么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对照谨慎性原则,也是不合理的。目前的建筑业,业主结算的工程价款往往迟于施工单位自已确认的工作量时间,而且金额也常常小于同期施工单位自己确认的收入。没有监理和业主的确认,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工程收入肯定是得不到计量的。既然经济利益的流入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以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产值作为收入必然具有很大的风险。

  鉴于建造合同造价高、时间长的特点,有些人认为收入增减几十万元,差异不是很大。但是本人以为财务工作既然是一种精细的工作,财务结果也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一个单位的实际情况。为避免那么多的不确定性阻碍实际工作,我认为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如果判断出合同结果能可靠计量,不妨使用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这首先符合了谨慎性原则,再次也便于施工成本的具体归结和确认,而且还降低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如果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出于谨慎性考虑,应先以实际发生的费用结转成本,到业主最终给予结算时作相应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