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沸沸扬扬的中航油案,终于有了结果。该公司前CFO新加坡华人林中山被判监禁2年,另处罚金15万新元(约合9.2万美元),如果其无能力承担罚款,将以额外12个月的监禁取代;前CEO陈久霖被判4年零3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约合20.6万美元)的罚款;前董事荚长斌、顾炎飞及李永吉三人分别被罚款40万新元、15万新元和15万新元。
关于中航油案,不同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发表观点,有的谈论内部人控制与监管缺位,有的评论国企改革与激励机制,有的则关注衍生交易与能源战略……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引起人们思考的是什么?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能从中汲取的教训又是什么?
在被诉的5人当中,陈久霖对欺诈、在财务报告中造假、没有及时披露巨亏及局内人交易等6项指控认罪而被判刑,这是人们意料之中的。只不过,如何量刑事前难以猜测,当时有人称其会被判70年。荚长斌、顾炎飞及李永吉仅被罚款而未判监禁,则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
如此说来,前CFO林中山也就是除陈久霖外中航油惟一被判监禁的高管。为什么会这样呢?
林中山的罪名有两项:共谋欺骗德意志银行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因前者而被判入狱2年,因后者被处罚金15万新元。
具体事项发生在2004年。当年8月,林中山知道中航油在8月12日时的期权交易亏损高达1亿零970多万美元,作为CFO,他同意发布中航油的有关半年业绩报告,而该报告并没有透露这个重要信息。10月,与陈久霖串谋欺骗德意志银行,说母公司要配售中航油股权,是要进行其他投资和购买船只,但事实上售股的惟一目的是要筹钱协助中航油应付期权交易伙伴催加保证金。他们诱使德意志银行与中航油的母公司签署售股协约,使售股所得1.1亿美元资金转入中航油。
既然林中山已经认罪,说明以上基本属实。至于具体情况,我们无从知晓。但在后来陈久霖被审时,在其辩护词中披露了这样的一些细节:
2004年10月14日,林中山代表集团公司与德意志银行、DBS及ABM Amro接触,探讨是否可以将集团公司在公司的股份直接出售给他们。10月19日,一份以陈久霖名义提交的计划书建议集团公司和德意志银行签署股份销售协议。这份删减了关于售股前先签订由集团公司接手公司期权组合的背靠背协议的内容。
但集团公司先签了股份销售协议,而背靠背协议却没有签。11月12日,林中山打电话给陈久霖,告诉他说如果不能收到背靠背协议就立即辞职。由于担心林中山的辞职会危害到公司的援救计划,陈久霖就找到荚长斌。荚长斌没有否认集团公司同意签署背靠背协议并解救新加坡公司,但是没有签署。陈久霖后来在背靠背协议上伪造了荚长斌的签字。
陈久霖的辩护律师指出,中航油集团公司为欺骗德意志银行的主要责任人。林中山认为,只要签署了背靠背协议,就不必将公司巨亏的情况告诉德意志银行。
当然,具体为何先签署了股份销售协议,我们无法猜测。但欺骗却是既成的事实,并且一直在想办法弥补错误。如此,林中山与陈久霖无论如何都与此事脱离不了干系。
至于林中山和陈久霖的结局对比,也有不少值得琢磨的地方。比如,两人对于监禁与罚款的态度。最近披露,“打工皇帝”陈久霖480万新元的公开薪酬是一种假象,因为其中大部分是支付给集团公司的。但他却请求罚款,而不要坐牢。相反,林中山怎么也得算高薪阶层,但他却申请延长刑期,而没钱缴罚款。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林中山已从私人房屋降级到政府租屋,目前还需支付银行以及国内税务局欠款,他已很难找到工作,而46岁的妻子不久前找到一份月薪1200新元的工作,两人的总储蓄仅15万8000元,仍需要应付房屋贷款以及父母和一家人的各种生活开销,每一分钱都有用。
与其他三人相比,林中山入狱一方面说明他确实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其实也可以看出CFO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我们注意到,林中山和陈久霖可以说都是以诚信问题而被起诉的。而辩护律师一再强调,陈久霖一直未从公司的危机中谋取私利。
这跟通常看到的国内类似案件,着眼点是不一样的。国内“落马”企业家的罪名,往往是贪污腐败、渎职罪等。像伊利的郑俊怀,就是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在新加坡,林中山、陈久霖被追究的不是为什么企业出现巨额亏损,而是隐瞒亏损真相,欺骗别人。
而安然公司前CFO法斯托,承认的两项罪行是合谋从事电信欺诈和合谋从事证券欺诈,同样是造假欺骗惹的祸。
对一名CFO来说,诚信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时刻应当恪守的。当受权力胁迫或被利益诱惑的时候,没看到诚信的机会成本,而做出违规犯法的事来。最后,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