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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如何查税

2006-7-27 14:1 《首席财务官》·盛立中 【 】【打印】【我要纠错

  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这样说:“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这一点或许正是西方税制体系条分缕析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众所周知,美欧经济发达国家税务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与此相对应,他们在税收征收环节的设置就像个银行的收钱窗口,纳税人完全靠“觉悟”或凭一种“氛围”自报自缴,税收征收人员的工作就是核对纳税号、录入报表、统计一下收入而已。

  西方国家的纳税申报一般来讲比较简单,但涉及税务当局的稽查,乃至被筛选为稽查对象,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

  不仅仅是“运气”

  说起来西方国家的税收查账,纳税人被筛选为税务稽查对象的概率并不高。比如说,在美国每年被列为税收稽查目标的纳税人一般不会超过纳税人总数的1/5,在西欧国家也不会超过1/4.与此相应,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进行多次名目繁多的与税收相关的检查,比如调查(如以“税源”调查的名义而实际是变相的对纳税人税收缴纳情况摸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一般性稽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汇缴、年检、审计等。

  笔者认为,上述差异的产生在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国家的税务人员较少,税官职位设计也不是专为稽查偷漏税而设立的。其次,日常大量的税收审核工作都是由中介机构完成的,这些国家专门从事税收事宜的中介人员(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比税官的数量要多得多。比如美国只有十几万税官,但却对应着四十余万专业税务理财师。第三,对偷漏税施以重典,纳税人一旦被查处有偷漏税行为,轻者,补税罚款和进入诚信“黑名单”是少不了的;重者,大多都被搞的倾家荡产,乃至在大牢里蹲上几年。

  就稽查对象的筛选而言,由于西方国家的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基本都能通过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获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次进行初步比较筛选查账目标。比如银行、证券机构、海关、房产管理部门,甚至是赌场等都是税务当局选择稽查对象的主要信息来源。

  就单一的纳税个体而言,这些国家对高收入群体、跨国公司,海关打假部门发现有进口假冒伪劣产品的公司或个人,被发现携有大量现金的人,被发现有雇佣非法打工行为的公司、以及有“前科”的公司或个人,缴“过头税”的纳税人一般都会被选为稽查对象。从这一点来看,纳税人是否被筛选为税务稽查对象就不能仅仅靠“运气”了。

  去年笔者到德国参加一个经济论坛,听一位朋友给我讲了他刚刚帮忙打完的一场涉税官司。一位来德旅游的大陆女士在西班牙(都是欧盟的“申根协议国”)的一个赌场赢了20万欧元现金。正在这位女士哼着西洋小调做着如何回国后尽情享受这笔意外之财用途的美梦奔向机场之际,被德国海关以不明现金来源的名义查扣并被送进法兰克福机场的拘留所。最终,这位女士经过多方联系虽然走出了拘留所顺利搭上了回国的客机,但除了补税、罚款和其他费用(律师、西班牙赌场开具证明、担保人等等耗费),这位女士20万欧元的归国“兴奋点”只剩下区区不足700欧元,何况又多了一项在国外蹲过拘留所的记录。

  旷日持久的程序

  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西方的税务稽查非常注重程序,有些程序的复杂程度在国内的税收实践中是从未有过的。比如美国的世纪大案—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案,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但该公司偷漏税这一块儿的官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了结可能还要耗上几年时间。

  以法国的税务稽查流程为例,查账前,税务机关一般应该提前与企业约定,并要求与企业CEO座谈经营和纳税方面的情况。查账结束,稽查人员把被查出的问题一一列明,并口头告知企业应予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可能的罚款金额以及企业的相应权利。企业接到税务当局发来的“税收更正意见报告书”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回复,表明接受、拒绝或部分接受税务局的决定。如果不予回复,就表示企业默认税务机关的查账结论。

  诚然,被查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税务机关经讨论后在一个月内再回函,说明税务当局对企业异议的意见。对税务局的回复如仍有异议,企业还可以再在一个30天内向本地税务复议机关提出申诉。税务复议机关将在不超过半年的时间里安排庭审,而将最终结论通知被查企业大概仍需要3~6个月时间,如果结论是维持或部分维持原追缴金额和罚款额,税收机关将发出缴税通知书。

  企业如还不服复议结论,企业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上诉,不过这个程序更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暂停追缴税款(但要提供税款担保)。上级税务机关的裁决程序一般需要六个月至两年的时间。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后,企业如果还不满这个裁决,须在两个月内向本地的行政法庭提出上诉,而这一诉讼程序往往会延续3~8年。在这些国家,打一场税务官司,要做好马拉松式的随传随到庭的准备,一场小小的税务官司没准就能“耗上”十年八年。

  此外,我国的税收实践并不主张稽查人员到企业办公地去查账,目前多采取“调账”方式。西方国家则稍有不同。他们大多数情况下仍然以到企业查账为主,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到企业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

  严刑重典

  在美欧等经济发达国家,大小商业门店,不用你说,交钱的时候消费者都会收到一张打印出来的票据。当然,真正的现金交易也很少。偷漏税较严重的大多集中于小餐馆和类似于我们中国的“大排挡”的地方。一是这些地方没有账,二是即便是有账也残缺不全,很难被用于征税的依据。我在与德国的税收专家讨论这一问题时,他们多数的意见是,个体税收这一块并非影响税收的根本性问题,充其量在税收公平上也许有些意义。不过,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稽查人员对无账业户的税收管理比我们的税务人员下手要“狠”。

  西方国家对个体户征税依据的确定类似于我们“用费用倒推收入额”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举一个对餐饮业征税的例子,看他们是如何核定饭馆税收的。税务机关根据抽样调查,一般先算出酒(除了酒之外也可以用其他主食作参照物)的消费占餐馆总收入的比例,比如说20%,也就是说有20美元酒的收入就会有80美元的其他收入,加在一起共100美元。税务官通过检查进货发票可以掌握餐馆这一年购买了多少酒,经过对比酒的买入和卖出差价又算出餐馆在酒销售上的利润,从而算出餐馆卖酒的收入和全年的总收入。显而易见,有了这个总收入如何征税就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了。

  例如,某餐馆原报营业额为30万美元,查账过程中,其自报的账本记录因不符要求被推翻。税务稽查人员首先查出该餐馆酒的进货金额为3万美元,卖酒利润率假设为1:3,因而算出全年卖酒的收入为9万美元,按占总收入20%的比例算出全年总营业额为45万美元,高出原营业额的15万美元被视为少报,漏报的营业额,被追缴各种税收。

  当然,这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作为餐馆一方很难接受,更不意味着合理。不过,既然账目残缺不全,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业主只有自认倒霉的份了。有人说,托托关系,找找门子也许税负能够低一些。我在这里告诉人们,在这些国家要有人敢如此作为,即便是送上几百美元或同等价值的纪念品,行贿者也将面临着最高达10年的牢狱之灾,何况还有一个“数罪并罚”。即便是有行贿的意思表示,也将面临被刑事指控的风险。在西方国家,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重罪!德国财政部日前甚至要求其属下的稽查官员在企业查账时对喝“白开水”说“NO”。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纳税人 “自报自缴”的纳税觉悟,税收制度的严密、完备以及一旦出现“腐败”后对行贿和受贿双方的严刑重典构成了西方税制体系运营的高效率以及高度的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石,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相关链接:美国的延期报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税制,报税截止日期是每年的4月15日。在这个报税截至日到来时,纳税人可以无需说明任何理由而要求缓报(缓报与延期纳税稍有不同)。比如今年美国国税局将缓报延长至六个月(去年为四个月)。当然,要求缓报的纳税人填写一张简单申请表是不可或缺的。要求缓报的纳税人如果感觉全年的税款缴的有点少,应该在申请缓报时大体估计一个应补税数额,最好在要求缓报时至少缴上一部分税款。因为要求缓报的纳税人必须在最终报税时支付欠缴税款部分的利息,这样可以在补税时少交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