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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

2006-6-11 15:31 交通财会·谷名淮 【 】【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本文简略阐述了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管理职责、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补偿费的支付与结算、会计核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及其凭证手续,最后提出了常见的问题与处理意见。并指出征地拆迁补偿费占项目投资总额的很大比例,强化管理,规范核算,对降低造价,节约投资的重要性。

  [关键词]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  管理  核算

  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铁路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与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如:建设指挥部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并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县(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笔者认为,多年来本省公路和港航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需要强化管理和规范核算,并对高速公路和航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

  省、市分别管辖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所在地设立建设指挥部;在线路经过的县(区)设立分指挥部,由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联合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 (还包括连接线建设)的管理与协调,具体负责以下补偿工作:

  (一)土地补偿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价格加上经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使用末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项。各项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支付时属国有土地由国土局向建设单位出据收取;属农村集体土地由乡镇财政所出据,并附经签领的补偿名册,向建设单位领取。

  (二)安置补偿费。征用一亩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该县农业人口总数,按该县(区)统计部门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耕地总面积以县(区)统计部门年报数为准。补助费标准,以建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当年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有批复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按协商标准签约执行。

  (四)林地及林木补偿费。按被征用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还要分别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以平方米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分别按成熟林木和近熟林木的直径和棵数,以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房屋拆迁补偿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按其房屋结构、单位面积,以批准的标准执行。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晒谷场、粪池按面积计算,围墙、挡土墙按长度计算。

  坟墓迁移补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分别按土坟、砖砌或水泥结构和骨坛,以每穴标准执行;《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

  (六)杆管线拆迁补偿费。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气)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纤等拆迁补偿费,有批准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按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以合同约定支付。

  (七)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3%计提,包干使用。

  以上各项补偿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批准后的规定期限内由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如:四川绵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拟在划定“红线图”并办妥有关拆迁手续后,支付补偿总额的50%,待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再支付补偿总额的25%,留下补偿总额的25%,待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拆迁完毕后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按规定分期支付后,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付土地,进行拆迁;补偿费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领取补偿费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与明细账户的设置。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县(区)分指挥部,应在“待摊投资”总账科目下,按补偿费要素,即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地及林木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杆管线拆迁补偿费和征地拆迁管理费等项设置明细账户,核算实际支付的补偿费用。省、市指挥部,应在“待摊投资”总账科目下,分县(区)并按补偿费要素,进行各县(区)的汇总核算。

  (二)补偿费的支付结算。根据《征地拆迁合同(协议)》按约定比例支付补偿费,属预付性质,不能“以拨作支”,应增设“预付账款”科目,并按预收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分户核算。待支付完毕,凭国土部门或乡镇财政所的合规收据,若是补偿对象为农户,乡镇财政所的收据后面还应附补偿名册,并经领取人签章,方可列作“待摊投资——征地拆迁费”支出。支付结算过程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遵循经批准的补偿标准和经核实的征用拆迁数量,进行“单价(标准)”与“数量”的计算;二是不能“以拨作支”;三是要具备真实合规的凭证手续。

  三、征地拆迁补偿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据截至2002年底本省已建成的17个高速公路项目统计,总里程1500公里,完成投资381.04亿元,单位造价2,543万元/公里。抽样统计表明其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占投资总额的11.28%,即42.96亿元。此后的在建项目按新颁《国土法》规定的新标准,征地补偿费将成倍增加,推算约占投资总额的15%—18%,若按每年完成的总投资计算,每年将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约22亿元至26亿元,这样的巨额支出,多年来未引起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高度重视。出现的主要问题是:

  (一)逐级压低补偿标准。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和设计概算的批复中,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放权给各级地方政府审批。由此,省管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并按省定标准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的指挥部,市、县(区)又分别压低补偿标准,再放到乡镇具体执行,经过三到四级的逐级压低,补到农户手里的钱,大约为省标准的50%—60%,“压标”挪出的钱,有的作为“工作经费”,滥发补贴和奖励。笔者在审计和财务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分指挥部工作人员不足10人,而发放补贴和奖金则多达40多人,为工作人员的4至5倍;有的借口补偿费包干使用,根本不明资金用途去向。

  (二)挤占挪用补偿资金较普遍。将补偿资金挪用于补充行政事业经费。笔者在川南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审中发现。一个县分指挥部挤占补偿费近400万元,补偿结束后的银行存款余额300多万元,被转走挪用。后来了解10多年前建成渝路的征地拆迁补偿费也被这个县挪用,真可谓“雁过拔毛”!笔者还在川西一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审中发现,该项目途经9个县(区),支付征拆补偿费39,791万元,经国家审计署授权同级审计局审计查明挪用补偿费7,400多万元,占补偿费总额的18.6%。对挤占挪用补偿费的审计处理,当然是归还原资金渠道,用于公路建设。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征地拆迁补偿费包干使用问题。尽管国家对投资包干办法已于2002年10月停止执行,但对交通建设的征拆补偿由于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难度大还是采用包干补偿办法。究竟是补偿总额包干,还是补偿的单项费用包干?笔者赞同单项费用包干,且在补偿合同后应附补偿标准和数量的明细计算,还须在执行结果作适当调整,可比照包干节余的分配办法处理包干结余资金。

  2.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折价入股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将应计收的土地补偿费折价投入所在地的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本。笔者认为这样的国家股份是可取的;在建设期减少货币支出,在经营期多为亏损,一般无股利分派,待到“政府还贷”时,由于这部份国家股置换了货币借贷,结果是转账冲销了之。

  3.关于土地补偿费置换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作无形资产问题。尽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作无形资产,但《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指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无形资产”。交通建设用地均以政府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作为无形资产。

  征地拆迁补偿纷繁复杂,协调工作难度也大,交通建设项目应紧紧依据国家颁布的法规制度,因地制宜地强化管理,规范核算,为降低造价,节约投资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