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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销售额对纳税的影响(上)

2006-7-6 14:32 首席财务官·宋洪祥 【 】【打印】【我要纠错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立是企业正确交税的依据。而真正计算税收的销售额不是企业能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要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因此,企业要注意税法对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来确保公司在税收上规范运作,避免发生风险。

  众所周知,销售额(营业额)的确立是企业正确交税的依据。税务机关就是通过对发票的控制来达到控制企业销售额、避免偷税的目的。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发票就是确立销售额(营业额)的依据,开多少发票就应该交多少税。

  实际上,真正计算税收的销售额并不是我们想像的发票的金额,应该是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而计税销售额不是企业能决定的,税务机关往往要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因此,企业销售部门在业务谈判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税法对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在税收上得以规范,避免发生风险。

  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销售额的确立

  (一)价外费用对税收的影响

  1.销售额的确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1」运费该如何计算?

  上海某木工机械厂是专业生产木工机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价格为每台100万元。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保证产品的运输质量,公司购买了五辆货运车辆,专门为客户运输公司自己的设备。为了不提高产品的价格,并考虑到客户的承担能力,公司决定只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比如运输一台设备需要2万元运费(如果用运输公司运送可能需要4万元)。

  「分析」

  如果合同签订为:产品价格100万元,同时收取2万元的运费,合计102万元。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因为2万元运费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应为价外费用,因此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不能缴纳3%的营业税。

  假如是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就应该交纳3%的营业税。实际上,国家制订此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价外费用故意降低销售额,进行偷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价外费用应合并到销售额计税,否则会增加公司的税收风险。

  (二)产品价格对税收的影响

  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往往只是站在经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非常缺乏税收意识,对于到底怎样合理地确立价格并不十分清楚。

  很多销售人员很随意地认为10万元的产品卖了15万元,就是赚了5万元。其实,这5万元显然是税前的,也就是“还没赚到手”的钱。常常到了财务部门后发现需要交8万元的税,得不偿失。

  在确立价格时不考虑税,合同签完、业务做完之后公司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如果企业不在业务发生之前考虑税收问题,税收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案例2」运输费用该“免”,还是该“收”?

  某设备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内容为:“价格100万元,免费运输”。所谓“免费运输”实际就是公司自己承担运费,对客户来说是免费的。

  一些销售部门的员工会认为,假如运费需要10万元,如果我们不承担这10万元运费,设备就按原定价格90万元出售;如果我们承担这10万元的运费,设备价格就可以定为100万元,对于公司来说没有一点损失。

  「分析」

  真的没有损失吗?我们分析一下:本来设备价格为90万元。假如公司要承担10万元的运费,必定公司要将设备价格调高10万元,即100万元。这样的话,销项税要按100万元计算。但是,运费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而提高销售价格后,销项税为17%.只因为这一项就要多交接近7.53%的税 (产品价格与运费的计算抵扣方式不同) .而如果合同签订为“不承担运费,或者为客户代垫10万运费”,该公司的设备价格就为90万元,开出的销售发票也为90万元,销项税可以按90万元计算,算下来,可以节省接近7.53%的税。

  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谁承担运费,谁就要多交税。

  「案例3」销售固定资产

  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进口生产设备一套,价值800万元。公司第二年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将该设备处理掉。该设备在我国还是技术比较先进的,后来经过业务部门的努力,将该设备以820万的价格销售给了一客户。为公司又获取了20万的利润。

  但后来税务机关在查账时认定,该笔业务需要交6%的增值税,既49.2万元。公司实际只能获得770.8万元,为什么?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

  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一)和(二)条中规定的是“应税固定资产”,是应该交税的固定资产。

  北京国税局对此政策进行解释如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3号三、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可以执行“减半征收”的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且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仍按(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实,如果企业了解上述政策,该设备不卖820万元,只卖800万元,那不超过原值就不用交税,即公司取得800万元。因此,价格卖得高不一定赚得多,价格卖得低不一定赚得少。企业在确立价格时要将涉税问题充分考虑进去。

  (三)关联交易对税收的影响

  1.关联企业的定价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2.税务机关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38号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案例4」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只能加大税收风险

  2005年7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查局在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自2001年开业以来,销售额虽不断增长,生产能力逐年扩大,却累计亏损达830万元。这引起了税务机关的疑惑,遂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为韩国独资企业,虽为进料加工方式,实际按来料加工核算,仅负责按韩国总部提供的定单、材料、款式及商标等要求组织各类皮衣的生产,其总部在国外承揽定单、采购材料,计算用料、制定产品出口价格。该公司的收入来源是其总部支付的加工费,而加工费的数额是由韩国总部在每份合同中注明的,并未考虑该公司的实际加工成本和费用。几年来,该公司实际发生综合费用率各年度差别不大,均在10%上下,与同行业中相同规模企业的费用率相似,且呈递减趋势,说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较成功;而韩国总部付给的加工费只有6%,自然是支不抵收,发生亏损。另外,从该公司三年中支付给外协加工点的加工费情况看,由该公司支付给外协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平均数也要比韩国总部给予该企业制定的加工费略高。

  在稽查中,税务人员深入企业车间、仓库还发现,该公司销售给韩国总部的产品价格明显偏低。据此,税务机关认为,2001年至2005年该公司平均毛利率仅为2.3%,大大低于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发生亏损的原因在于其与韩国总部间的交易往来未遵循独立企业作价的原则,属于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参照国际市场的情况及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对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令该公司补缴所得税200多万元,并提前四个年度为获利年度。面对税务机关有理有据的分析认定,该公司迅速筹集资金补缴了税款。

  关联交易价格不是企业自己能决定的,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对销售价格的调整,否则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如果企业不在业务发生之前考虑税收问题,税收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关联交易价格不是企业自己能决定的,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对销售价格的调整,否则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