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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购进同类产品销售的核算

2006-6-15 11:36 《中国农业会计》·孙延涛 孙延兵 【 】【打印】【我要纠错

  工业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会有销售自身产品不够而向别的企业购进同类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对其会计核算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普遍的做法是视同自产自销产品,即购进时在“产成品”科目核算,销售时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时结转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与自产自销产品核算一样,这样核算理由似乎很充分,即购进产品与自产产品差不多,况且都是成品,不需要加工。不过,这种处理有明显的不足之处:

  1.影响产品销售毛利的准确性,即当购进产品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过高或过低时,自身产品的销售毛利的数额势必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主营业务利润”数额的正确性。

  2.影响外界会计报表阅读者对会计报表的正确判断和使用,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外界会计报表阅读者很关注主营业务利润的大小,因为它是企业主要盈利能力的标志。当外购产品的毛利过高或过低时,均可能影响外界会计报表阅读者对企业报表的正确使用。

  为此,笔者以为,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报表,建议企业核算时单独增加设置“产成品—外购产成品”明细科目,将外购的产品于购进时在本科目中核算,销售时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结转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外购产成品”科目。这样,将销售外购产品所实现的收益在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另外,如果期末“产成品—外购产成品”科目尚有余额,且金额较大,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具体金额以及外购产成品在整个产成品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这样,对于外界会计报表阅读者准确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会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财政所、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责任编辑:小 轩)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