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结合海事系统的行业特点,论述了当前直属海事系统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做法和成效,并针对会计委派工作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海事 会计管理 会计委派制
一、直属海事系统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做法
直属海事系统是交通部直属的一支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部门负责行使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并依法代国家征收船舶港务费和港务监督费等规费。
目前直属海事系统有14个直属海事局,有200多个独立核算机构,“点多线长”是海事系统的一大特点。海事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一方面是加强规费征管工作、规范征收行为,这不仅是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的需要,也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节约开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运业高速发展,这些发展势态对我国的航海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将有限的财力合理地用于加强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和职工队伍等方面的建设,这关系到海事部门构建节约型行业,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对促进海事事业发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良好形象、服务经济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事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交通部部属单位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直属海事系统主要在各直属海事局内部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其基本做法如下。
1.对所属的经济实体委派会计负责人(以下简称委派人员),实行委派人员统一管理。根据干部考核任用制度,从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中选拔合适人员,采用组织任命、竞聘的形式委派至经济实体担任会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统一管理和发放,对于异地委派会计人员,由委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地区补助标准,委派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2.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为了保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单位明确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3.建立委派人员述职制。每年年末结合年度总结,要求委派人员对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自检自查后述职。其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派会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情况,参加各项经济活动以及重大经济事项报告,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与奖惩情况等。
4.建立委派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主管机构每年对委派人员进行至少两周以上的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5.实行委派人员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对委派人员和被委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委派人员一个委派期一般为两年,在同一单位连续委派不得超过两个委派期。
6.实行委派人员离任审计制。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任职期满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根据委派人员责权履行情况,对委派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协调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7.实行委派人员奖惩制。在确保委派人员整体工资水平和级次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目标,并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对委派人员进行监督。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成绩显著的委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财经纪律的委派会计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降级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直属海事系统会计委派制工作的探讨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实践,海事系统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初见成效,这项工作不仅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从而有效地强化了会计监督,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目前直属海事系统主要在各直属局内部试行会计委派制,如果扩大到直属海事系统内跨局委派,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问题值得探讨。
1.直属海事系统会计委派制的统一管理问题。 由于海事系统具有垂直管理的行业特点,就会涉及到跨省跨地区的委派。现在各直属局财务管理基本上是“直属局、分支局(海事处)”二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如果包括基层单位在内的财务负责人都由部海事局统一委派,那么仅是管理这么一大批人员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种做法似乎不太现实。如果只是省局财务负责人由交通部海事局委派,被委派的省局财务负责人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由交通部海事局统一管理,那么在退休的时候这些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就应在部海事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北京的退休工资标准,这样必然会存在一些诸如编制以及合理方面的问题。
2.委派会计负责人的福利待遇问题。按照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委派单位负担的原则,向基层单位委派的会计负责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照省局的标准确定,被委派的省局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待遇则应由部海事局按照北京的标准负担。由于海事系统各地区、各单位之间的工资政策,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有着较大的差距,对委派地区工资标准高于被委派单位的再确定相应的地区补助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被委派会计负责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就高不就低”,这样势必会同工不同酬,有失公平。
3.委派会计负责人探亲等相关待遇问题。基于垂直管理的行业特点,按照委派人员定期轮岗的制度,海事系统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大多数会是异地委派。如果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探亲的规定,被委派的会计负责人每年只能有一次探亲假,这样对子女教育,家庭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似乎太缺乏人性化;如果参照海事系统交流干部管理的规定来做就会增加开支。另外,由于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住房改革,领取了住房补贴,单位很少存在未出售的公有住房,这些异地委派的会计负责人的住房如何解决又是一个问题,无论是由单位租房还是购置一些住房都会增加一笔不小的开支。
4.委派会计负责人与非委派人员的职能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出发点是强化会计监督,这样一种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都是为了便于委派人员独立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的职能,委派财务负责人将会计核算的职能归于非委派会计人员,将会计监督的职能赋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这样不利于非委派人员岗位技能的提高,试想一下,一个省局财务负责人又如何担负起一整个局的会计监督职能。
5.委派会计负责人的稳定性与流动性之间的矛盾问题。虽然海事系统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都是着重于增收节支,没有此行业会计工作与彼行业的迥然差异,但也存在地区的差异和不同经济实体管理上的差异。委派会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既服务又监督,客观上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然而这些专业技能的取得与实际工作中的切身摸索与积累是分不开的,不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会计工作难以得心应手。这就要求委派会计负责人在同一单位具有稳定性,但是会计委派制的性质又决定了其流动性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委派会计负责人的个人经济利益和政治前途大多维系与委派单位,又具有流动性,客观上就会导致委派会计负责人在积极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利益和设法推进被委派单位的发展方面不会十分倾心出力。(收稿日期:200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