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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

2006-4-10 14:38 《交通财会》·祖瑞琳 【 】【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本文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原则入手,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在借鉴了西方各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其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雏形阶段、成型阶段、调整改进阶段。经过这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在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主体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等三部分内容。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财务信息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三个主表、一个说明、一个附注。其具体内容为:(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年末还要编制利润分配表,它是损益表的附表,是对损益表的进一步补充说明;(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会计报表附注。2.其它有关信息。如会计数据及业务数据的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CPA审计报告等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信息披露不规范(1)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受传统会计的约束,上市公司只重点披露能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对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性计量的资产却不进行披露;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甚至将其作为会计操纵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之一;对企业偿债能力,尤其是对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充分,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

  (2)会计信息披露虚假。当前对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虚假信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增利润。二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三是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盈利预测是上市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判断的影响,并且所涉及的是尚未发生或者是可能不会发生的事项。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年初主要产品由于市场上出现新产品导致该产品积压,以至于年中停产,这一重大产品方面的变化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第二年才予以披露。

  (4)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一是披露一些非相关性会计信息, 由于会计信息的非相关性使得会计信息的作用大打折扣。非相关性的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作用不大的会计信息,比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以及股东结构、数量和他们的持股信息。二是披露大量相关性小的信息,来干扰公众对有用信息的辨别和使用,也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被掩盖起来,影响预测和决策。

  2.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一方面是违规财务担保行为严重困扰着我国金融市场。数据显示,2004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总额达到321亿元,比2003年的257亿元上升25%。另一方面是,突破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骗取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

  3.审计监督不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经济警察”的职责。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策略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1)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出台较晚,各种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修正其中的模糊条款,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积极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2)严格执行退市政策。退市对于上市公司乃是警钟长鸣,促进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来约束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退市政策,严格执行退市政策,同时也要尽量减少对中、小股东的伤害。

  (3)建立并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支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配套相应的法规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得以增强,对于失责行为也将产生一定的制约效果。

  (4)完善民事赔偿机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宣布开始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这是我国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使手续进一步简化,切实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合理的赔偿,提高股民对股票市场的信任度。

  2.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处罚力度(1)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监管要立威,必先立其信。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系统和社会化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良好机制。监管,既管“帽子”更管人。不能老是出现上市公司受罚了,董长却说跑就跑了。上百起的案例折射出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作为监管者的中国证监会,尽管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无济于事,最终反映在市场上是投资者的无奈和心灰意冷,最终纷纷逃离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软约束”不能再这样持续下去了。严格执行《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对各种方式反映出来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造假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也应该受到处理。

  (2)加强上市公司的治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加强了董事责任和对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据准则责令其进行整改。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造假、侵害投资者利益以及被“掏空”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推出“公司治理指数”,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参考指标。它是反映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晴雨表”。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对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还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实施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根据“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增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而能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运作规范,能够避免中介机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协助上市公司造假。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降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可能性。

  (4)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以及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机制。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置问题的出路在于: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需要控股的一些领域的上市公司,为其国有股找到人格化的、理性的管理者,这一管理者不应该由地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担当,最好由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当,以杜绝多头管理而导致管理的弱化;对于国家需要退出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应创造条件促使国有股上市流通,将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地位让位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法人,由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同时,应该在法律上、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明确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该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撑腰,保障他们不受打击报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规模与业务种类扩大,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花样百出,应培养注册会计师反造假的训练,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理念的塑造。提高执业能力,防范造假者会计造假。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注册会计师素质建设,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对法外事项的检查和披露,缩小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差距”,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仍常遇到一些制度或准则未涵盖的事项,为解决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应谨慎查证和披露这些“法外事项”。

  4.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1)向雇员披露会计信息。上市公司雇员有极大的动力监督公司会计信息造假。这是因为,所有的造假欺诈行为终将败露,而一旦败露,也就是上市公司大规模裁员、甚至破产倒闭,雇员“饭碗”纷纷被打破的时候。不仅如此,那些将自己的养老基金购买了本公司的股票,同时成为本公司的小投资者的雇员,晚年的生活也将失去保障。在美国,上市公司雇员养老基金购买本公司股票平均达1/3,安然公司雇员的这一比例高达58%。这就更需要“多双眼睛”监督,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主动引爆“定时炸弹”,而不会当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时才发现“定时炸弹”其实早已存在。雇员参与监督,在提高“造假成本”的同时,还将显著降低“打假成本”。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雇员拥有本身企业股票的数额并不大,但是也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引进这一制度无形中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威慑。

  (2)继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其中董事兼任高级经理的现象严重,缺乏独立董事。一个健全有效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独立董事可以履行法定特权,例如:上市公司重大关联方交易应有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等等特权,如果能够严格的执行这些特权,就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市公司的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行为很难独立。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独立董事和监事在监督方面各有侧重,功能互补。

  5.加强对表外信息的披露(1)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2)加强自愿性项目的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准则通常只规定最低的披露要求,这些最低的披露要求构成了上市公司法定披露的内容。然而,要做到充分披露,就有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识,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能使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而,过度披露则可能会使公司的竞争力受到损害。所以,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管理者既要做到向投资者释放信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应注意对事关企业竞争力的信息予以保护。(收稿日期:200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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