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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动话费看市场垄断

2006-7-5 13:40 刘 伟 【 】【打印】【我要纠错

  造成垄断的根源,是政府与国企之间存在着无法割断的“父爱主义”和软预算约束,因此,政府对国企的市场垄断行为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反对。

  今年5月8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中国移动北京地区移动电话费整体下调,引起了人们又一轮关于移动话费的讨论。

  定价权成为垄断土壤

  关于移动电话收费的合理性,长期以来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经济生活焦点问题之一。就一般的消费者而言,主要的不满集中在收费价格偏高、收费方式不合理上。

  多年来,北京地区的移动话费,无论是与国外相比,还是与国内一些地区相比,均显著偏高。从收费方式上看,消费者在话费定价过程中基本没有话语权,价格完全由厂商单方面决定。尽管人们可以通过舆论和论政、参政等渠道表达对移动收费和价格决定的不满,但成效甚微。

  对于这次中国移动北京地区话费下调方案,人们之所以并未给予更多好评,主要也是由上述原因造成。调价后,一方面其收费水平仍相对偏高,另一方面其推出的复杂“套餐”,很难让消费者清晰识别并得到货真价实的服务。此次中国移动北京地区话费的单方降价,与其说是让利于民,还不如说是在定价方式上进一步显示出电信商对话费定价权的绝对控制。也进一步表明,移动话费的定价权不但要由电信商一方决定,而且还要长期控制下去。

  在垄断性市场,垄断者往往具有单方确定和改变价格的能力,从而利用垄断获取超额利润,利用垄断转移或减轻成本约束,在具有垄断特征的相关产业中,这一点显得尤为突出。在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中,垄断者的真实成本是他人无法识别的,所以,垄断经营者具有对市场价格的绝对控制力。

  垄断的根源是政资合一

  我国现阶段包括移动通信等在内的垄断定价所反映出的问题,既有一般性的垄断市场上的定价矛盾,也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体制矛盾。

  从当代反垄断实践来看,只有政府才可能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力量。我国相关产业的市场垄断,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而国有企业在产权性质上政资合一,在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在行为规划上是首先接受行政准则约束,在行为目标上是满足完成上级指示最大化。这就使得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无法割断的“父爱主义”和软预算约束,因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反对。

  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反垄断,除一般意义上的价格监督外,更重要的是要培育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机制。就经济制度和产业组织而言,这种反垄断机制的建立和培育,必须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约束与监督,协调与解决政府、市场、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与冲突。

  二、作为过渡性手段,组织垄断产业市场上的国有垄断厂商之间开展相对有效的竞争,建立国有寡头和垄断者之间的有效市场竞争秩序。

  三、作为真正有效竞争的制度保障,如何在天然垄断领域培育非国有的竞争厂商,包括产权交易制度的改革、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型、市场壁垒的消除、公平交易条件的创造等。只有在社会经济、法律制度方面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垄断机制的建设。

  刘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