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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计准则的两个问题

2006-5-15 16:19 《中国农业会计》·李奇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准则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证券界、企业界、学术界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也有些人道出了自己的担心与忧虑,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允价值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二是企业可能操纵债务重组来调节收益,债务重组会再度成为证券市场的宠儿。这些担忧真的会变成现实吗?

  一、关于公允价值滥用问题

  有人认为作为新准则亮点的“公允价值”将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担心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确实出现过上市公司借助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公允价值在1998年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而在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中被限制使用。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从而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使用公允价值会重蹈覆辙吗?对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对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它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地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这种做法在技术上的先进性是不容质疑的。就拿投资性房地产来说,账面价值2000万元,如果市价涨到2亿元会计上就应该反映2亿元,这样的信息才真正真实有用。如果仍然坚持在报表上列示2000万元,会计处理倒是简单了,但这种信息不仅不能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甚至还会产生误导作用。任何改革都不能因噎废食,会计准则的改革也不例外。国际趋同是方向,是大势所趋,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

  其次,新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公允价值要想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会计审计人员失去职业道德与证券市场监管失灵。事实上具备了这三个要素,任何制度也不能有效发挥防护作用,再好的准则也无能为力。

  第三,适宜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土壤”已初步形成。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2003年中央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强化公司治理,提高运作透明度,清理违规行为,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国证监会推进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了上市和再融资的程序,颁布了大量监管规章,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处的力度;财政部加大了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上市公司内外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理性经济选择为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构筑了多道“防火墙”;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有效甄别的能力也有所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势异时移,这些有助于公允价值应用的环境已初步实现。我们必须采取发展的战略的眼光看待问题,不能“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第四,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十分谨慎,不会导致滥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允价值就会真正体现公允。

  最后,在非货币交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公允价值不允许被滥用。

  二、关于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问题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确实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其每股收益。但这种做法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债务重组利得毕竟是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做出的让步,过去将其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实在是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现在将其计入损益,不是“白”的变“黑”,而是正本清源。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的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不恰当的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有人认为一些关联方还可以通过一面豁免债务、一面做高业绩来操纵股价,搞内幕交易,吃亏上当的依然是小股民。实际上,这种担心有点多虑了。这是因为,其一,对于* ST及ST公司而言,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是徒劳的。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其二,经历了十几年证券市场风风雨雨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投资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进而作出理性的选择。投资者盲目跟庄、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些人士对新准则的几点担忧,很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改革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并且也远远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这些担忧也提醒准则制定部门在制定准则时要充分关注准则的技术性及其经济后果,在制定新准则指南过程中,充分考虑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和相关。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它解决的是“该如何办”的问题,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准则本身。对于实施中“人”的问题,我们要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作者单位: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责任编辑:禾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