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信息媒介。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离不开会计信息的信号传递功能。会计信息市场管制本泛指政府对信息披露的所有监管措施、法律和规范。会计信息市场的信誉是指企业自愿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随着政府管制的增加,企业自愿披露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政府管制越多,企业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越低。信任有两种:一个是基于制度的信任,另一个是基于信誉的信任。政府管制(在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例)是一种制度安排。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信任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即基于会计准则(即制度或政府管制)的信任和基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真实可靠信息(即信誉)的信任。
加强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市场的信任,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加强监管,但过度的监管可能会对信誉造成损害。会计信息市场需要管制,然而,若一味地依赖政府管制,忽视其对信誉可能带来的影响,就会导致更严重的信任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政府管制和信誉两方面进行反思,重建人们对会计信息市场的信任。
一、会计信息市场管制与信誉关系的理论分析
管制和信誉共同构成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当会计信息市场完全没有管制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自愿披露真实信息的信誉很低,此时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就很低。当会计信息市场完全管制时,政府完全介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上市公司讲信誉的积极性几乎没有,此时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也是很低。只有在适度管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才有可能达到最高,人们才可以维持最佳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一)会计信息市场中管制的必要性
根据企业理论,企业所有权包含两种权利———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剩余的要求权。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权所有者、债权所有者、管理当局(管理者)、企业一般员工(非管理者)以及政府。企业所依据剩余索取的优先次序排列,最先是企业员工(管理者和非管理者)的固定工资部分,其次是债权所有者,再次是政府,最后是股权所有者和企业员工与经营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主要是管理当局的股权利股票期权)。剩余控制权是一种剩余的决策权,即契约未规定而留给管理者自由决策的权利。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匹配。否则,会导致企业管理者的廉价决策权。
通常人们讨论剩余索取权时,会把企业剩余计量结果直接等同于实际的剩余,根本就没有考虑到企业剩余究竟是怎样计量的。其实,会计计量对企业剩余的确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会计信息按加工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原始会计信息和报表会计信息。企业剩余的计量依据的是企业原始财务会计信息,而剩余计量结果则是报表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影响着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剩余索取权的大小又会影响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的安排。进而,会计信息影响企业剩余控制权。这样,会计信息对整个企业所有权的安排就具有重大影响。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最终剩余对股权所有者和管理者影响最大。他们的报酬随着剩余的变化而变化。如前所述,股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目标函数并不一致。又由于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性,那么,股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进行博弈。会计信息产权的争夺主要是会计信息控制权的争夺,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越大,越有机会操控剩余的计量。会计信息的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管理者对契约之外的剩余规则的选择权。在一般情况下,股权所有者在会计信息产权的分享上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股权所有者在企业产权上占主导地位,而会计信息产权只是企业产权的某一方面的体现。但是股权所有者在企业产权上占主导地位又是由于股权财务资本相对人力资本的稀缺性决定的。因此,只要人力资本相对更稀缺,我们就有理由推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会计信息产权的分享上占主导地位。
当股权高度分散时,单个股权所有者在企业权益中占有的份额很少,如果他单独与管理当局订立强约束力的契约,相对个人来说,交易费用之高可想而知。他不仅要负担事前的谈判成本,还要负担事后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由于个人理性,每个股权所有者都不愿作冤大头,从而导致集体的缺乏理性。会计信息产权没有得到界定,无人与管理当局签订契约并监督管理当局。会计信息产权完全置于公共领域中,对所有股权所有者来说都具有外部性。
在会计信息管制没有出现之前,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产权虽然没有界定清楚,但是它实际上被管理者完全控制。管理者拥有会计规则的自由选择权。在股权一部分集中而另一部分分散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产权实际上被管理者和大股东所分享。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无论哪种情况,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都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大股东却与管理者占有同等的信息优势。由于大股东和管理者的个人理性,他们会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动。由于管理者和大股东并没有与中小股东签订强约束力的私人契约,没有事后的监督机制,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管理者和大股东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中小股东认为这种风险过大,那么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就没有人买单。这样,资本市场就崩溃在即了。
为了降低道德风险,人们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为了监督管理者,股东在成立股份公司时就与管理者签订一份私人契约———现代股份公司的监督治理制度,例如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等。但这些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关注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政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了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政府对企业有各种各样的管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会计信息的管制。这些会计信息管制又以会计准则最为重要。会计准则的制定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直接制定,二是政府委托民间机构制定。无论哪一种模式,归根结底还是受政府管制。作为一份政府参与制定的契约,会计准则是人们通过公共选择机制签订的公共契约,它需要所有企业的管理者和股权所有者共同遵守。很多人认为,由于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所以会产生对会计信息的公共管制。
从会计准则的起源,我们可以认定,在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和股权社会化的年代,会计准则在政府对会计信息管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不管大家是否同意会计准则是一份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公共契约,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由于准则的出现,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了,增进了社会福利。
(二)会计信息市场中信誉的必要性
如果会计信息市场完全受政府管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剩余选择权就没有了。此时,政府不仅规定要怎么披露会计信息,而且披露哪些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都要经政府批准。这样,上市公司只要向政府寻租,拿到信息披露的许可权,就可以获得垄断租金。上市公司就不会在意信誉了,只在乎政府,因为最重要的客户已由投资者转向政府部门了。这是假设完全信息管制的情况。
另外,如果完全信息管制能够使得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提高,那么这种状态倒也是无可厚非。但不幸的是,由于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投资者无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从而不信任会计信息。还有,政府本身的短期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市场信任的建立。
(三)小结
总结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会计信息市场管制与信誉的关系。如果会计信息市场完全没有政府管制,此时上市公司的信誉也很低;随着政府管制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誉也相应的增加。但是超过一定的程度,政府继续扩大管制的范围和力度,上市公司又开始渐渐地不讲信誉了,监管越多,会计信息市场的信誉越低。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与信誉的历史验证: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发育的结果,具有一般性的理论验证意义。中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具有特殊性,因而不具有一般性的理论验证意义。
(一)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会计信息市场管制的出现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颁布之前,美国会计信息市场处于无管制的时代。在股份公司出现之前,传统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占主导地位,股权所有者与管理者合二为一,在此情况下企业不需向外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产权为股权所有者所拥有。但是,一些所有者和经营者初步分离的企业或庄园的会计信息产权是通过私人契约界定的。在股份公司发展早期,这时是私人契约占主导的时期。此后股份公司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于监督需要,外部投资者与债权人对会计信息产生需求。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与债权人与管理当局签订私人契约,共同控制会计信息产权。自二十世纪初,股份公司股权更加分散,中小股东数量猛增,对管理层的监督能力也进一步削弱,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任意操纵会计信息,出现了一系列使外部股东受损的事件。外部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纷纷要求“统一会计”出现。
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后至今是会计信息管制产生和发展的时期。美国国会分别在1933年和1934年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并由此催生了SEC(证券交易委员会)。该经济大危机使资本市场濒临崩溃,多数中小股东处于破产境地,混乱的会计实务招致社会各界猛烈抨击,投资者要求制定统一会计准则。政府开始介入准则制定,并由SEC授权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公认会计准则。美国会计职业团体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皆试图制定内在一致、系统的会计准则体系,从1933年至今已出现过三个准则制定机构,第一个是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6—1959),第二个是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59—1973),第三个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3至今),尤其是FASB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特别制定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至今还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但是,会计准则制定越来越规则化,特别是与四个会计问题相关的会计文献往往被认为是过度地以规则为基础。这四个问题分别是租赁会计、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基于股份的报酬计划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过度地以规则为基础可视为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过强。
(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的出台:会计信息市场管制程度的调整
近年来,一系列大公司的会计丑闻表明现有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体系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该法)来响应要求,该法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证券立法。该法中的很多条款被认为是改善公司管理当局、审计师以及机构投资者激励相容性的立法尝试。例如,对于公司的管理当局,该法案加大了对他们违反证券法规的处罚,并要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结果提供保证。对于审计师,该法案要求SEC制定有关禁止审计师向被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审计服务以及有关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过程监督的规定。此外,该法要求通过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方式来强化对审计师的监督和检查。由此可见,《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资本市场的监管。但是,该法是否也对会计信息市场加强了管制呢?这些会计丑闻的产生是否完全可以由弄虚作假的行为解释呢?该法提醒了违规者若虚假陈述将会被发现并受到严厉的处罚。很多人认为,除了那些行为不轨者之外,会计准则(或会计信息市场管制)本身可能在促进或者鼓励这些违规行为的过程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人们质疑在技术上遵循美国会计准则是否必然导致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公允地反映了报告主体的经济事实。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可能过于规则化;准则越详细,表明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也越强。人们认为,以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三个重大缺陷是:
1.有太多的界限检验,它们最终会被财务工程师作为依据,仅仅遵循这些字面的东西,而不太注重信息披露的精神实质。
2.具有众多的准则例外,从而导致对于具有类似经济实质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截然不同。
3.郾需要更加庞大详尽地应用这些准则的操作指南,容易造成准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该法呼吁SEC着手研究美国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体系,并在2003年7月30号之前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可见,就会计信息市场而言,《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减轻了该市场的管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具有更多的剩余选择权。
三、关于中国会计信息市场管制与信誉若干问题的评论与建议
中国会计信息市场与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路径与美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美国的经验对中国是否可以照搬呢?笔者认为,借鉴作用是无异义的,但是中国应当借鉴的是美国会计信息市场管制的原则与精神。美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由按信誉披露到管制披露,再由过度管制到适度放松管制;而中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与中国改革的大方向一致的,会计信息市场与资本市场都是从无到有,没有市场自发发育的阶段,而是直接借鉴国外的经验。因此,在这种国情下,中国会计信息市场的信任重建有其特殊性。
笔者认为,两者的不同之处是:
1.郾中国的会计造假手段还是很低级的,远未达到利用复杂的会计规则进行舞弊的地步。
2.郾中国很多会计丑闻主要是地方政府主导的。
两者相同之处是,中国所有者缺位、管理者越位严重,所以管理者能肆意操纵会计信息的披露。虽然此现象与美国相似,但是引致此现象的原因是不同的。美国是股权过于分散,导致所有者缺位;中国是股权集中于政府,由于政府不能很好的履行所有者的角色,从而导致所有者缺位。
因此,中国建立高度信任的会计信息市场的措施有:
1.郾就中国会计信息市场而言,中国的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原则为基础建立会计体系。因此,会计准则的规则化现象在中国并不突出。尽管如此,中国以后的准则制定原则仍应避免出现规则化的现象。
2?郾规范政府行为。政府的行为对信任的建立很重要,这是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但政府已经形成了超越法律和不守规矩的习惯,所以改起来还是很困难的。
3?郾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并不是颁布几部法律条文,规定加大违规者的处罚就行了。法制是一种实践,是一种文化。
4?郾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设,避免管理者肆意操纵会计信息的披露,从而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会计信息产权。
四、结论
当会计信息市场完全没有管制时,此时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就很低;当会计信息市场完全管制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上市公司讲信誉的积极性几乎没有,此时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也是很低;只有在适度管制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度才有可能达到最高。另外,中国会计信息市场与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路径与美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美国的经验对中国来说是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会计系(责任编辑:禾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