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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来:彻底毁灭还是保存实力?

2006-5-15 10:31 《新理财》·于增彪 【 】【打印】【我要纠错

  尽管2004年我国国企仍有13.8万户,尽管国资委在今天还掌控着169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但是,从国家政策走向以及主流经济学家观点看,国企势必走向彻底毁灭!大家知道,我国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是从国企中剥离出来的精品,其母公司因此而背上沉重的包袱。最初的上市政策保证了国家在上市公司中绝对控股的地位;接下来,国家提出“控制力”也就是相对控股的概念,不再拘泥于绝对控股,但也没有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后来,国家允许“国退民进”、管理当局收购(MBO)以及“股权分置”,其结果已经并将继续导致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翻牌儿”,从而使国有股逐渐萎缩下去。有趣的是,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的这种变化趋势,是与我国主流经济学家的观点相吻合的。按照这些经济学家的说法,国企改革本质上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含义是国营企业民营化和国有资产私有化。于是乎,有无国企存在变成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我注意到,平面和立体媒体、学术和商业期刊,对此展开了广泛而有深入的讨论,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拒绝认同这种政策走向和学术观点。本人十分赞赏“拒绝认同”,并提供下列观点予以声援。

  我以为,国企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不应毁灭,而应保存实力!

  首先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分析。

  大家知道,1911年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形成了以欧美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和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就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将经济决策权力分散在企业(或个人),而所谓计划经济无非是将经济决策权力集中在国家,因此,市场经济又称分权经济或民主经济;而计划经济则被当成集权经济或独裁经济。理论上,计划与市场、集权与分权或者独裁与民主,都不是绝对好或者绝对坏,而是有条件的。一般地说,当主体目标明确且有“明君”当政时,计划、集权或独裁的效率之高是市场、分权或民主所无法比拟的,因为通过计划可以高效率地集中和分配资源,使之用于实现主体目标。苏联建国初期工业化、“二战”以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我国“一五”时期的成就、甚至德国和法国“二战”后重建等,都证明了这一论断。但是,当组织目标模糊或者非“明君”当政时,市场、分权或民主的效率之高也是计划、集权或独裁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无论计划还是市场,归根到底要解决企业或者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主体目标模糊时,将解决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决策权力交给企业或个人,当然比没有目标的“君主”瞎指挥优越得多。英国工业革命后走向世界经济强国的历程、美国19世纪末期以后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的事实、甚至我国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营和城市国企改革的成功等,都证明了市场比计划的优越性。然而,大家可能已经想到,1920-1931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宣告了“纯粹”市场经济的破产,从而使以国家干预为标签的凯恩斯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大行其道;同样,到20世纪50年代末期,“单纯”计划经济的根基已开始动摇,至直演化出90年代的“苏东波”事件——苏联解体、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全部“翻牌”。正像社会主义革命一夜之间用社会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一样,“苏东波”事件也在一夜之间用资本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用纯粹市场取代了纯粹计划,即所谓的“休克疗法”,宣布了“纯粹计划经济”的破产。现在看来,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我以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一开始就引进市场,但决不完全放弃计划;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启示则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行带有浓重计划色彩的国家干预,但决不完全放弃市场。有人说,我国经济制度与欧美国家经济制度正在趋同,走向混合型,也许不错,但在混合成分上还是有区别的。欧美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财政货币政策、设立国有企业、政府收支引导等,这些也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常规手段。由于美元的货币霸主地位和欧元的存在,与欧美国家比,我国货币政策干预力度相对弱一些,但我国财政支出中有经济建设资金的安排,我国财政政策的调节力度相对强一些,此其一。其二,经过20世纪80年代欧美国家的“私有化运动”,其国有企业基本上成为私有企业的补充,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力不大,而我国国有企业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微观化方面,实在令欧美国家望尘莫及!其三,仅就公共财政收支来看,欧美国家的政府收支引导显然比我国的力度大,但不足以效法。一言以蔽之,我国国企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优势所在,过去20多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在欧美某些人士妄图“唱衰”(即中国经济崩溃论)我国经济的声浪中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经济,没有国企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当然,将所有企业国有化与将所有国企私有化一样,都是错误的。因此本人主张保存国企实力,以保证国家对整个经济的调控能力。

  其次,从微观管理角度分析。

  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企业绩不佳。这似乎为改革初期就将国企改革界定为产权制度改革或者私有化过程的观点提供了新的证据,从而在国企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股彻底毁灭国企的潮流。在我看来,国企业绩不佳有产权因素,但最重要的还是管理问题。从理论上看,古典经济学家和马克思都特别强调企业产权或所有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他们那个时代企业主要是工厂,还没有包括多家工厂的公司。到了20世纪大型公司普及以后,经济学家对企业产权的论述也发生了变化。在只有两个人、两个层级的企业中,在解决谁是监督协调者、谁是劳动者,或者谁是上级、谁是下级的问题中,遵循谁提供资本、谁具有剩余利润索取权,谁就更有责任心、谁就是监督协调者的原则来处理,其中企业产权色彩十分浓重。但是,当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以至于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企业内部组织层级增加到两层以上、甚至上百层的时候,企业所有权当然还存在,但企业业绩则基本上是由管理而不是企业产权所决定的,而且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硬要管理者变成所有者,那么实践上肯定要碰壁,理论上也不过是“小业主粉饰过的心理反应”而已。特别指出,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新企业理论表明,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共享空间”,在这里,资本提供者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润、雇员提供体力和脑力以获取工资、供应商提供原材料和服务以获取收入、顾客提供销售收入以获取产品和服务……,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管理当局协调或管理下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所达到的和谐程度。从实践上看国企私有(或民营)化的可行性,一是看那些潜在的私有者是否有足够的财力,按照公开的程序和公允的价格购买国企;二是看现有国企的规模有多大,能否全部出售给那些潜在的私有者,当然最好是一位私有者。根据《福布斯》提供的信息,2006年,大陆富豪中有8位资产超过10亿美元,共1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亿元;排名位次最高者资产为2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80亿元。从我国最大的国企(按净资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网站上查到:该公司2004年底按人民币计算的总资产为9000多亿元,净资产接近6000亿元。即使假定这些富豪的资产都可作为支付手段,单个富豪可能购买的最大国企,其净资产在180亿元人民币之内,对于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即使将8位富豪的净资产加在一起,也仍然显得杯水车薪。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国企私有化,对于中小企业或许可行,但对大企业来说,第一个结果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个结果就是将国家“赶出”国企,而剩下的企业仍然由对企业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产权的人士来经营管理,这与欧美公司相同,不仅没有解决业绩问题,而且会遇到欧美公司在管理上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况且,我国私企和国企的企业家在如何管理大型企业方面还没有一套成熟的做法,与欧美企业家差距很大。诚如上述,将国家“赶出”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极不恰当。在大型企业管理方面,我们可以拓展的空间很大,只要理顺国企与国家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完全可以保障国企达到应有的业绩水平。

  那么,如何理顺国企与国家的关系呢?

  在我看来,国企与国家关系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国家依然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国企,主要表现在国企高层干部的任免和日常管理方面。我以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重新界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性质和职能、重新设计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需要提醒的是,资产是会计学的概念,在资产负债表左方或上方列示。国家在国企的所有权不是对所有资产,在数量上只是等于资产负债表权益项下归国家所有的数额,或者国家在企业中已经投入和积累的资本数额,在资产的实物形态上是无法辨认的。因此,国资委能够管理的不是、也不可能是国有资产,而只能是国家在国企已经投入和积累的资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是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其次,国家与一家国企的关系并非用资产死死地捆绑在一起,于是乎连同资产一起将国企卖掉、将国企职工安置满意,国家才解除了与这家国企的关系,这家国企才成为非国企。实际上,在证券市场存在的条件下,企业所有权的变动非常简单,简单到一次平常的股票交易了之。因此,我建议,国资委应该由政府机关转变为国有资本基金会,转变为经济组织,通过资本市场以资本为纽带建立与国企或非国企的联系。假定国资委的资本基金全部为企业股票,那么一家企业之所以称为国企,首先意味着国资委在证券市场购买了该企业的股票,并达到相对或绝对控股的程度;而那些未被称为国企的企业,也首先意味着国资委未曾持有过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将持有股票的全部出售、或者持有股票的比例未达到相对或绝对控股的程度。如此一来,在一个时点上称为国企或非国企的企业,国资委随时可以通过股票买卖让它们变成非国企或国企!那些想进入国企的民营企业家,只要有充足的资本、有可信赖的管理才干、有经得起考证的道德水准,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国企股票就可以实现。总之,国资委完全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这种“用脚投票”的方式来监管国企。但这仅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国资委对国企的监管还可以利用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即所谓“举手表决”的方式。我国国企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缺陷是不争的事实,而弥补这些缺陷显然需要做大量工作。限于篇幅,这里仅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新设计提出六条原则:一是以股权结构为基础,突出国家代表的主导地位,并由党委书记担任董事长;二是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特别是要将职工代表和社区代表吸收到董事会和监事会之中;三是国家代表由国资委推选,职工代表和社区代表则分别由工会(因与工会功能重叠,应取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会员和社区成员推选;四是国家培育经理人市场,管理当局成员特别是总经理,由董事会通过经理人市场直接招聘;五是董事会设计反映企业个性化的业绩考核体系,考核总经理;六是当某国企经营不善时,国资委可以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干预企业,也可以卖掉该企业的股票了之,可退可进,从善如流。

  综上所述,不是毁灭而是保持国企实力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是我国经济优势之所在。

  通过不断拓展大型企业管理空间,理顺国家与国企之间的关系,国企完全有可能摆脱现存的种种羁绊,成为世界一流的现代企业。若一味强调国企民营化、私有化,只能导致国企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混乱,既不可行,又不现实。(作者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