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继上期谈到的施工企业营业额的确立对纳税的影响,本期将继续和读者探讨安装、房地产开发及其他行业营业额的确立对税收的影响。
企业内部应该打破部门间的行政疆界,加强协作,将“税”的问题与业务结合起来,才能为企业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同时避免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
安装企业营业额的确立
对施工企业来说,无论材料由谁来购买,施工企业都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交纳3%的营业税。而安装企业则不同,无论要安装的设备由谁来购买,其价值都可以从安装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因此,安装企业应按照扣除所安装的设备价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目前很多企业由于对上述政策的不了解,在交税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发票金额直接交税,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例如,某企业专业为移动公司铺设管道,工程总额为3000万元,但是合同为总包合同,即施工过程中的设备(管道、管件等)价值2000万元由施工方购买,施工方与移动公司是按照全额3000万元结算,施工企业给移动公司开具的发票为3000万元,因此造成了施工企业按照3000万元缴纳3%营业税,即90万元。
实际上,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为3000万元,设备费用为2000万元,安装企业只需按照两项的差额1000万元交纳3%的营业税,即30万元。如果财务人员不认真研究税收政策,盲目按照发票缴税,将给企业造成60万元的损失。
「案例3」不同业务模式的纳税分析
某企业(甲方)要安装一部电梯,委托安装公司(乙方)来安装。设备由甲方购买,价值700万元,甲方取得了购买发票,并将其入在工程核算中。安装公司完成安装后,向甲方收取100万元的安装费,并给甲方开具了100万元的安装发票,这时安装公司该怎样缴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安装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是不包括设备款项的。因此,乙方应按100万元来交纳3%的营业税。
而假如甲方不购买设备,而由乙方购买,乙方用700万元购买设备后,发票是由销售方开给乙方的,并入在工程成本中。乙方和甲方签订总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工程总造价800万元,其中设备700万元,安装费100万元。这时,乙方又该怎样缴税呢?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安装公司购买设备取得的发票,国家称其为“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并在《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中对该凭证的账务处理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便安装公司购买了设备进入工程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安装公司虽然开具了800万元的工程发票,但是仍然可以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注意:购买设备时必须取得正式设备销售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额的确立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收取对方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款”是指不动产价格。而“价外费用”指的是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费用。无论会计制度怎样规定,都应合并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财法[19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财税[2006]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案例4」销售房地产价格设定的涉税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为了销售开发的不动产,推出了一系列的促销方式:凡购买A户型房屋(价值60万元),客户将得到全套家具(价值3万元)。
站在销售部门的角度来分析,这不过是一种促销手段,应该不会出现其他问题:送3万元的家具,房屋就可以卖到60万元;而如果不送3万元的家具,房屋就只能卖到57万元。所以说,公司没有任何损失,“送出”的3万元是向客户收取的,实际上是将房屋价格提高了。
「分析」虽然从经营角度来看公司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如果从税的角度来看问题就出现了。企业按照60万元销售房屋就应该给客户开具60万元的发票,应该按照60万元来缴税。而由于公司多开具了3万元的发票,因此要为这3万元多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系列税金。
「筹划」其实公司完全可以换一种促销方式。比如购买房屋原价60万元,优惠价格为57万元。这样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就是57万元,就避免了为这3万元多缴一系列的税。
所以,定价对税收会产生很大影响,销售部门在营销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税的问题,不仅要站在经营的角度分析问题,还要学会从税收的角度综合地分析问题,这样才能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并可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
其他行业营业额的确立
根据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运输企业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广告企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邮政电信企业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物业公司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等。
(七)金融行业
1.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买入价为购买股票的价格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后的余额。
2.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年。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信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和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销售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承包、租赁经营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十)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其他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的业务部门还是财务部门都必须对自己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实时”的研究,打破部门的行政疆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并时刻把“税”的问题与业务结合起来,才能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避免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作者为中国纳税筹划网总裁)
收藏本文,请发0816到958868306(移动)/92190906(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