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研究的不全面性、不协调性和短期性,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无形资产事业全面、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各行各业都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事业的发展,同样,也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无形资产要发展这是客观的规律,但是怎样发展,却受到一定指导思想的影响。在一些思想干扰下,在无形资产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研究的不全面性,在无形资产研究中,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无形资产等同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核算和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主要是社会科学范围,而对其它无形资产研究较少;研究的不协调性,对无形资产核算的研究较多,而对无形资产管理等研究较少;研究的短期性,对现时的无形资产问题研究较多,而对无形资产的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较少。为了消除影响无形资产发展的上述因素,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无形资产全面、协调和持续地发展。
一、发展无形资产理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无形资产理论,包括无形资产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无形资产的学科建设。
(一)无形资产基础理论
无形资产理论的发展要重视和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无形资产基础理论是以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据,运用法学、管理学和其他科学知识,阐述无形资产领域中无形资产运行规律的理论。发展无形资产基础理论对于发展无形资产的应用理论和指导无形资产实践具有普遍、深远地影响。然而现在,对发展无形资产基础理论却出现了四难:难于深入;难于拓展;难于创新;难于出成果。发展无形资产基础理论不能把理论神秘化,认为理论高不可攀。无形资产理论是采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对无形资产客观规律性的、系统而全面的并具有条理性和综合性的理性认识。理论来源于实践。无形资产理论是在会计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和发展的。无形资产理论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全面性、交叉性、法规性、技术性和规律性等特征。无形资产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无形资产一般基础理论,如无形资产对象理论,无形资产性质理论,无形资产特征理论,无形资产系统理论等;无形资产核算基础理论,如无形资产核算前提理论,无形资产核算准则理论,无形资产信息理论,无形资产核算体系理论等;无形资产管理基础理论,如无形资产管理体制理论,无形资产目标管理理论,无形资产管理系统理论等。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倡“三无”——研究无顶峰、研究无绝对权威、研究无禁区,创新发展无形资产基础理论。
对无形资产基础理论的研究要联系实际,针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无形资产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没有具体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具体种类,只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概念、确认无形资产的标准和条件。而在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却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企业无形资产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无形资产种类,这意味着无形资产不只有7项,而是只要符合无形资产的标准和条件就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可能还有7项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这如同企业核算产品一样,只要是产品就可以按照有关产品核算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这种条件下,就需要深入地研究“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和条件”这一基础理论问题。
(二)无形资产应用理论
在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一般都比较重视应用理论的研究。无形资产应用理论是以无形资产基础理论为基础,运用其他科学知识,阐述无形资产基础理论在无形资产实践中创造性运用的技术基础性理论。无形资产应用理论的内容,是无形资产基础理论的深化,是有关无形资产实践中某些问题的理论。无形资产应用理论体现在各个方面,如专利权理论、商标权理论、著作权理论和其他无形资产理论,以及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程序理论、无形资产经营理论、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无形资产管理实务理论等。
无形资产应用理论问题的研究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握现时国内外有关无形资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如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一些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上,必须依靠自己,必须拥有自主创新的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是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自主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自主享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是无形资产理论的核心内容,需要对其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
(三)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科体系和无形资产学
1.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科体系
无形资产理论是一个体系,它是由若干无形资产理论要素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无形资产学科体系是无形资产理论体系按学科的具体化。无形资产某方面理论的体系化形成某种无形资产学科。无形资产各种要素学科即各种无形资产分支学科,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而在不断兴起和发展着。无形资产学科是一个发展过程。据现有资料显示,无形资产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无形资产学科的建设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起步。例如,中国留美博士杨汝梅在1926年出版了《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一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以《无形资产论》再版)。我国在70年代至90年代末这一期间,出版了有关无形资产的各种著作。进入21世纪,无形资产的各种分支学科有了进一步发展。
无形资产学科体系是无形资产理论按其学科形式划分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学科体系。也就是无形资产各种分支学科相互联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科体系面临的任务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要素学科体系,包括专利学、发现学、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学、植物新品种学、专有技术学、经营秘密学、商标学、商号学、地理标志学、版权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学、特许经营学、土地使用学、人力资源学和商誉学等分支学科;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职能学科体系,包括无形资产基础学、无形资产会计学、无形资产审计学、无形资产统计学、无形资产开发经营学、无形资产评估学、无形资产管理学、无形资产法学、国际无形资产学和无形资产史学等。上述各种无形资产学科(分支学科),有些分支学科较为成熟已经形成,有些分支学科正在建设,有的还待建立。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学科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需要在已有的无形资产分支学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健全正在建设中的无形资产分支学科,并创建新的无形资产分支学科,以便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科体系。
2.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
在无形资产学科发展的基础上需要建立无形资产学。建立无形资产学有两种类型可供选择:第一种类型是建立包括无形资产要素和职能两类分支学科在内的综合性的无形资产学。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及其法规,以及会计、统计、审计、经营、金融、评估、管理等各种学科。用之于教学,任教的老师难于熟悉、精通、掌握和传授,学生难于学习、接受、掌握和运用。第二种类型是建立涉及无形资产要素和职能两类分支学科的基础理论的综合性的无形资产学。其内容的特点是基础性和综合性,是对无形资产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基本论述,包括无形资产环境、无形资产的概念与对象、无形资产的性质与特征、无形资产是可持续发展资源、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无形资产系统、无形资产的分类、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生成、无形资产的运营、无形资产管理体制、无形资产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理论体系、无形资产方法和无形资产发展趋势等。比较以上两种类型的无形资产学,以第二种类型较为适宜,它类似无形资产原理,对无形资产从理论上进行概述,使人们对无形资产有一个全面认识。为适应经济、社会、科技、教育和管理发展的需要,已出版了有关无形资产学的各种著作。如何建立和健全无形资产学还需要进一步作深入地研究。
二、扩张无形资产实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扩张无形资产实务,包括要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扩大无形资产经营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一)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要发展无形资产事业,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对未来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决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更要重视研究与制定无形资产发展的战略。无形资产发展战略是对无形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的形成、利用、开发、效益和保护等做出的决定全局的、重大的筹划和对策。无形资产发展战略包括提出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方针、方法和步骤等,为实现总体战略,要制定相应的策略。无形资产战略按其空间范围,分为国际战略、国家战略、地区战略、部门战略和企业战略;按其内容性质,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名牌战略、特许经营战略、土地使用权战略和商誉战略等专项战略。
部门和企业要重视制定面向世界的无形资产专项战略,例如:1.专利战略,是对专利的开发、申请、利用和保护的重大的、长远的谋划。其内容包括:用好用足专利文献;运用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加强专利实施的市场化取向;加强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专利的直线流转;推进专利工作集约化;调整专利结构,提高专利档次等。2.商标战略,是对商标的开发、申请、利用和保护等的重大的、长远的谋划。其内容包括:更新观念,增强商标意识;精心设计商标,主动申请注册,坚持长期使用;重视商标的宣传,提高商标知明度;强化法律保护,维护权益,坚持打假,防范商标、域名被抢注等。3.名牌战略,是对名牌的创立、认定、利用和保护等的重大的、长远的谋划。其内容包括:名牌规模化,使名牌产品生产经营进行集中,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名牌集团化,使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形成一个稳定的、密切的经济联合体;名牌国际化,使名牌的生产经营,由国内拓宽到国际等。4.商誉战略,是对商誉的培育、提高、利用和保护等的重大的、长远的谋划。企业商誉战略的关键在于商誉的培育。培育商誉要经历萌芽、生长发育、成熟和更新调整四个阶段。企业培育商誉要重视企业品牌形象和道德形象,以增强企业商誉。企业要努力树立广告信誉、质量信誉、价格信誉、合同信誉、包装信誉、计量信誉、退换信誉和售后信誉,为培育商誉创造条件。企业通过树立信誉而塑造企业形象。
(二)扩大无形资产经营
企业实施无形资产战略,要对拥有的无形资产扩大经营。无形资产经营包括经营主体、经营客体和经营手段。对企业而言,企业是无形资产经营的主体;经营的客体是企业所拥有的各种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经营手段是经营信息、经营形式和经营方法,通过对无形资产的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
无形资产经营是资本经营的高级阶段。不少企业对无形资产经营缺乏认识,经营的重心是对有形资产的经营,只重视大量生产产品而不重视创造品牌产品,重视大量投资购买设备扩大规模而不重视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致使企业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闲置不用而成为最大的浪费。现代企业的经营者要转变观念,从重视有形资产的经营转变为重视无形资产的经营,从产品经营的传统阶段转变为无形资产经营的现代高级阶段,使无形资产在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大的作用;推进以无形资产经营为核心实现发展新模式,获取高效益实现价值最大化,低成本运作实现资本扩张。
无形资产经营的形式,按其经营的性质分为无形资产转化(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贸易、无形资产投资和扩大名牌市场等形式。其主要形式是无形资产转化和知识产权贸易。1.无形资产转化,是无形资产形态的变化,将无形性的无形资产转变成有形性的资产,主要是指科技成果的转化。企业将所拥有的、体现为专利和非专利的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形成生产某种产品的能力,生产该种产品而对外销售使企业获得收益。2.知识产权贸易,是企业通过对无形资产的转让、许可或销售而取得现实收益的行为。知识产权贸易主要包括技术贸易、版权贸易和商标贸易。在这种经营形式下,当无形资产经营业务发生以后,要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与其他各方的经济关系。
(三)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要使无形资产得到正常经营必须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是对无形资源的开发、注册、利用、保护等进行预测、决策、计划、组织、分析和评价等的管理工作。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一般采用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集中统一。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无形资产,如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经营秘密、商标权、商号、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进行管理。管理无形资产的开发、使用、转让、权益和保护等。要求按照规定从价值和事项两个方面,依据凭证设置账簿,进行分类和明细管理。全部无形资产要有事项(数量)管理,同时,按规定要有会计价值核算和价值管理。为适应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可以设无形资产管理部(处或科)或知识产权部(处或科),设置职能岗位,明确职责与权益。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应由企业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并由精通技术、法律、财务、经营各方面的人员组成。按照无形资产工作的内容和工作岗位,配备无形资产人员,进行合理地分工,做到人尽其才。明确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工作流程,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做好集中统一管理。
2.分级管理。在规模较大、无形资产较多的企业,在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之下,可以分级次进行两级管理。如在企业集团总部之下分各子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或在企业总部之下各车间(商品部)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对无形资产机构各管理级次的职责、权力和利益,管理范围和要求,要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总部负责无形资产事项(数量)和价值管理,总部之下各管理层只负责对无形资产的事项(数量)管理。
在我国,除了管理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以外,一般中小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组织,没有专职管理人员,需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组织的建设。在国外,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企业内部都设有知识产权部,某个大公司有5万职工,有370多人的知识产权部,每一个分公司还有知识产权科,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企业应根据其无形资产发展的战略要求,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开发制度;无形资产申请注册制度;无形资产经营制度;无形资产核算制度;无形资产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账外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分析评价制度等。
三、发展无形资产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重要,需要在民众中宣传无形资产知识。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七章第四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中,提出要“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进而也需要加强公民无形资产意识。对企业员工来说,需要在继续教育中,加强无形资产知识的教育,使每个员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和无形资产意识。继续教育亦称后续教育,是完成正规学历教育参加工作后,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通过各种形式重新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教育。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在职人员的素质,包括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专业培训、在岗自学和学校进修等方式。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新的专业法规、职业道德和相关知识。从事无形资产工作的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该进一步学习与掌握新的无形资产知识、法规与实务,以适应不断扩张的无形资产事业。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也应该作为专业的相关知识学习有关的无形资产知识、法规与实务,以便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
随着无形资产事业的发展,无形资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各级、各部门、各方面有关无形资产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迫切需要了解、学习与应用无形资产的知识,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为此,需要在高等学校的教育中对学生开展无形资产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无形资产知识。学校开拓无形资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是开设无形资产专题讲座,或开设无形资产选修课程,创造条件申报设置无形资产专业,培养高级的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人才。
开展无形资产教育,需要对有关人员提高无形资产方面的素质:一是学习和掌握无形资产知识;二是学习和掌握无形资产法规;三是树立无形资产观念,包括树立无形资产资源观念、无形资产竞争观念和无形资产保护观念;四是提高无形资产抗风险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五是加强对无形资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六是提高无形资产管理的能力。
四、健全无形资产法规
发展无形资产事业,需要有健全的无形资产法规提供保障。现行无形资产法规还不完善,有的无形资产法规需要建设或需要修订。无形资产法规是调整经济活动中无形资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其制定单位及其功能包括:
(一)无形资产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二)无形资产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职能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按照无形资产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
(三)无形资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无形资产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及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商标评审规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以高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需要正确认识与处理无形资产法规的国家化与国际化的相互关系。一个主权国家的无形资产法规应该国家化。即我国无形资产法规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无形资产通行规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无形资产法规。在无形资产法规国家化的同时,还需要无形资产法规的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在经济、技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与国际交流中,凡涉及有关无形资产的事项,都要依据有关无形资产的法规运行,同时要与无形资产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即无形资产法规国际化。无形资产法规国际化是指我国无形资产法规与国际无形资产通行规则相协调。国际无形资产法规是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法律规范为核心,同时涵盖其他有关权利的规范体系。我国加入WTO后,特别要重视履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履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是直接实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是实施我国制定的、依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规,处理国内和国际间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从而与无形资产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