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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信息经济学属性的思考

2006-9-21 18:11 《会计之友》·岳上植 【 】【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笔者认为,会计信息不是独立的产品,而是企业产品的附属物。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完全取决于它所标识的企业的属性。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就是反映企业的价值,会计信息的价值包含在企业的价值之中,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企业价值的实现。将会计信息从企业这一产品中分离出来,使其独立商品化,在理论上没有必要性,在实践中也不具可行性。

  关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属性,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会计信息具有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和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由此引发的结论是:由于无法限制别人无代价地使用,企业不愿主动提供会计信息,因而需要政府运用强制手段去促使企业提供适当的会计信息。也有少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会计信息不是公共物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研究会计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与维护、会计信息的商品化等问题,而且对研究会计信息管制的目标与方式,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也颇有启示。笔者通过对公共物品概念的辨析及对会计信息经济学属性的分析,尝试从一个较新的视角来重新解读会计信息。

  一、公共物品概念的回顾与辨析

  公共物品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1974),他在其名著《国富论》中指出,某些公共事业应由君主建立并维持,原因是这些公共事业若由私人来经营,则无法补偿经营者的耗费。后来的经济学家穆勒(1991)用著名的灯塔的例子来进一步论证某些公共服务必须由集体来提供,原因是对这类物品很难收费。虽然并未正式提出公共物品的概念,但古典经济学家们已经认识到有一些物品必须由集体来提供,这些思想可以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理论的萌芽。在后来的经济学文献中,许多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公共物品”这一概念,并各自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从而使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最早提出公共物品概念的人是Samuelson(1955),他对公共物品的定义是“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这一定义从物品的客观属性——消费特征出发,强调了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Samuelson的定义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局限,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引起了理解上的混乱。以这种定义为基础的公共物品理论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某些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物品(如信息产品),到底应由市场提供还是应由集体提供?对于这一点,Samuelson自己也承认,将物品作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分仅限于理论层次的研究,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

  Friedman(1986)意识到了这一点,他用非排他性代替非竞争性来定义公共物品,认为公共物品是那些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将得到它的物品。Olson(1980)在强调非排他性的同时,进一步指出非竞争性不是公共物品的必要属性。相对于Samuelson,他们无疑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仍然没有摆脱从客观属性角度研究公共物品的局限。

  我国学术界综合了Samuelson和Friedman两个人的定义,认为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私人物品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那些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即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则被统称为准公共物品。我国会计学界将会计信息视为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观点就源自这一定义。

  实际上,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解释公共物品,其本意都是为了说明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的原因。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遗憾的是,这两个特征并没能恰当地说明这种原因。一件物品具有非竞争性,无法证明它的成本一定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得以补偿:首先,非竞争性是可以转变的,任何一种物品在达到一定的“拥挤”程度之后,都是具有竞争性的;其次,只要这种物品是稀缺的,并且它的生产成本可以通过市场来补偿,那么就可以由私人来提供。同样,排他性也不是补偿成本的充分条件。尽管一件物品在技术上能够保障收费使用,但如果在正常或平均的条件下,由私人提供不能完全补偿成本,那么,仍然不会有私人部门提供这种物品,它依旧是公共物品。

  认识到从物质特征研究公共物品的局限后,一些经济学家开始侧重在抽象层面上研究公共物品,即用对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研究来取代对其客观属性的研究。Buchanan(1965)提出,物品本身没有“公共”与“私人”之分,只有一种“俱乐部物品”,物品的“公共性”,也就是提供这一物品的俱乐部的规模,是俱乐部成员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均衡的结果。物品的“公共性”是在物品的供给过程中决定的,与物品本身的物质特性完全无关。Marmolo(1999)的观点是,所谓“公共”与“私人”,仅是存在于物品的供给方式上,而与物品的本身无关,即只存在“公共供给”与“私人供给”,不存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Ver Eecke (1999)认为,不存在一个据以进行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划分的客观标准,“公共物品应该理解为一个抽象性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物品”,“同一个物品可以同时成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表明经济活动中存在采取集体行动以获益的机会”。我国学者张康之(2003)更是明确指出,凡属公共物品的东西,是不可能由私人部门提供,也不可能通过交换的方式来配置的。反过来说,凡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和可以通过交换的方式加以配置的,都不是公共物品。

  笔者认为,从供给方式上来定义和研究公共物品,不仅在认识上是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理性回归,而且在实践上也更具指导意义。首先,从理论起源上看,公共物品一直与它的提供方式紧密相连。在斯密和穆勒那里,一件物品应该由私人提供还是由集体提供,是依赖于生产这件物品的成本能否完全由市场来补偿。逻辑上的顺序应该是这样的:⑴有一类物品的生产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补偿;⑵没有私人愿意主动提供;⑶我们称这类物品为公共物品;⑷总结这类物品,我们发现它们大多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偏爱于用物品属性定义公共物品的学者们改变了这一顺序:⑴有一类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⑵它们的生产成本大多无法由市场来补偿;⑶没有私人愿意主动提供;⑷我们称之为公共物品。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不是决定物品应该由私人还是集体提供的充分的和必要的特征,因此,我们不能得出“凡是公共物品都具有非竞争性和(或)非排他性”以及“凡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或)非排他性的物品就是公共物品”的结论。德姆塞茨(2003)看到了问题的本质:如果我们必须对物品进行区分,那我们最好抛弃“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两分法,代之以根据它们是否真的免费或经济以及根据市场成本是否相对于使用市场的收益和替代性的非市场配置方法的成本过高来区分。其次,用供给方式来定义公共物品比用物品客观属性定义公共物品更具实践意义。一是作为物品的客观属性,排他性与竞争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技术、制度以及消费者人数变化的情况下会发生变化,过去的公共物品现在可能变为准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过去的私人物品现在也可能变为公共物品;二是正如Buchanan所说,现实社会中纯粹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物品都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俱乐部物品,即我们所说的准公共物品。因此,如果用客观属性定义公共物品,那么,不论是研究数量微乎其微的公共物品,还是研究几乎涵盖了全部数量的准公共物品,都不会有什么现实的意义。

  二、信息产品的共性使会计信息容易被误读为公共物品

  会计信息是一种信息产品,信息产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本质特征。它包括无形性、共享性及复制的简便性。按照从物品客观属性出发的定义,信息产品的共享性与复制的简便性使它极易被误读为公共物品。

  信息产品的共享性表现在信息的转让并不影响转让方所拥有的信息数量,这一性质决定了信息产品可以同时满足多个使用者的不同使用需求。信息产品复制的简便性表现在同物质产品相比,它的复制简单且成本低廉(其边际成本可以被近似地看作为零)。实际上,信息产品的共享性就是非竞争性,而复制的简便性又使得信息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因此,按照以客观属性的标准,信息产品即使不算是纯公共物品,起码也是准公共物品。但是,如果我们按照供给方式来定义公共物品,那么这就绝对是一种误读。首先,正是由于信息产品的共享性,使得生产者可以向多个消费者重复销售同一信息产品,并且在出售后不会丧失对它的所有权,销售的次数越多,实现的价值越大;其次,信息产品的非排他性可以在一定的技术或制度条件下发生转变,即可以部分或完全地排除其它人不付费使用的情况。如果这种转变使得私人提供信息产品的成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以补偿,就可以将信息产品交由私人提供,信息产品也就从公共物品转化成为私人物品。

  三、标签产品:会计信息的真实属性

  会计信息是信息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共性,但同时它又与一般信息产品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表现为会计信息本身不是独立的产品,而是企业这一产品的附属物。私人物品生产者为了削弱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采用广告的形式对产品进行宣传。此时的广告虽然在物质特征上具备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它并不是公共物品,只是它所宣传的产品的附属物。当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广告的成本就得到了补偿,因而完全可以由私人在提供私人物品的同时提供。同样,我们把企业看成是产品,会计信息就是反映企业情况的标签,当投资者购买了企业这一产品,会计信息的生产成本就得到了补偿,会计信息的价值也就得以实现。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在于它能够真实准确地标识企业,它的价值则包含在它所标识的企业的价值之中。离开了标识的企业,会计信息几乎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其价值也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信息不是独立的产品,而是独立产品的附属物,我们将其称之为标签产品。

  从会计发展的历史上看,会计信息一直是作为标签产品存在的。在会计产生的最初阶段,企业的经营管理一般由所有者亲自进行,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业主制或合伙制。此时会计的作用主要是记录,业主通过记录下来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以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出现了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会计信息逐渐成为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一座桥梁,通过会计信息反映代理人受托责任是这一阶段会计的主要目标。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阶段,股票上市交易,两权分离的程度达到了最高点,分散着的许多中小股东已经无法控制经营者,他们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价值和价格(股价)的背离情况,作出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决定,指导决策又成为这一阶段会计的首要目标。可见,从产生到现在,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如何发展,无论会计的目标如何变化,会计信息标签产品的属性始终没有改变。

  标签产品具有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会计信息也不例外。会计信息在生产过程中凝结了人类劳动,显然具有价值。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更是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管理当局利用它指导自身经营,并向股东反映受托责任;股东(包括潜在投资者)利用它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管理当局的经营情况,并据以做出投资或撤资的决定;债权人(包括潜在债权人)利用它决定是否给企业贷款;政府利用它了解产业情况,据以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与法规,实现宏观调控职能;某些机构(如证券分析咨询机构)直接或间接利用会计信息获利;顾客、供应商、企业职工甚至社会公众都可以利用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指导他们各自的决策。

  标签产品在价值实现上具有特殊性,按其价值实现的不同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实现和间接实现两种,不论直接实现还是间接实现,都要通过被标识产品价值的实现来完成。以会计信息为例,直接实现是指使用者直接为使用会计信息付费。会计信息的直接实现具有隐蔽性,表现在先付费、后付费与不付费三种方式交织在一起。对于股东来说,会计信息的生产成本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因此,他们使用会计信息是先付费的。对于潜在投资者来说,他们使用会计信息是后付费的。根据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会计信息的成本已在股价中得以反映,潜在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他们所支付的价格中就包含了会计信息的生产成本。对于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并不为使用会计信息直接付费。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付费的,如债权人、政府、顾客、供应商、职工等等;另一种是应当为使用会计信息付费的,如利用会计信息获利的机构,这部分使用者是真正意义上的搭便车者。对于这部分使用者,在理论上,我们可以通过产权的安排来收费,即在法律上规定这些机构要为使用会计信息付费,但在实践中,由于这些机构的主体是证券分析咨询机构,如果对他们进行收费,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依然是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因此,至少在目前,对他们收费是不必要的。

  对会计信息而言,不付费就能获得其使用价值,并不意味着它的价值就一定无法实现,会计信息的价值还可以间接实现。相对于会计信息价值的直接实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更注重它的间接实现。会计信息价值的间接实现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会计信息使用价值的过程当中,间接地增加了企业的价值。会计信息是企业的附属物,他们使用会计信息的过程,就是利用会计信息判断企业价值并做出相关决策的过程,使用者依据它所做出的各种决策都与企业有关,这些决策或增加企业的价值,或减少企业的价值。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使用价值的过程,有可能间接地实现了会计信息的价值。具体表现在:管理当局使用会计信息,可以使它的价值转移到企业的价值中去;股东(包括潜在股东)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在新股发行、增发、配股时可能有助于企业筹资计划的完成,从而实现会计信息的价值,在股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则可能起到维持股价的作用,实现会计信息的价值;债权人(包括潜在债权人)利用会计信息向企业贷款,则可以认为会计信息的价值得到实现;政府使用会计信息,可以做出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决策 ;客户、供应商、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等通过会计信息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决策,都会对企业的价值造成影响;证券分析咨询机构的分析与预测会造成股价的波动。可见,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的过程会间接影响会计信息价值的实现。

  综上所述,标签产品由私人提供还是由集体提供完全取决于它所标识的物品是由私人提供还是由集体提供。换言之,会计信息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完全取决于它所标识的企业是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如果某个企业可以由私人经营,那么,这个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可以被认为是私人物品;如果由于条件的限制,某个企业只能由集体经营,那么这个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共物品。

  四、会计信息商品化,在理论上不具必要性,在实践中没有可能性

  作为标签产品,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始终和它所标识的企业联系在一起,它的价值也包含在企业的价值之中。将会计信息同它标识的企业分割开来,作为独立的商品讨论其市场化,没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第一,会计信息的成本是必然要发生的,即使是非上市的公司,也要为业主或股东提供会计信息。对上市公司而言,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所增加的成本实际上只是一个披露成本。与披露成本的补偿相比,公司真正关心的是披露会计信息对企业价值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会计信息能够间接实现的价值。

  第二,会计信息商品化不会刺激会计信息的供给。会计信息供给不足的真正原因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利于企业维持股价,而不是会计信息不能直接出售。况且,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供求的主要矛盾不是供给不足,而是需求不足。

  第三,会计信息商品化无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神奇力量源自新古典经济学的两个假设:商品是同质的;有关商品的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生产由管理当局独家垄断,其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远高于一般商品,即便是专业人员有时也无法分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市场去自发地调节会计信息的供求,调控会计信息的质量,只能是天真的幻想。企业不会因为可以出售会计信息而产生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动机,同时,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必然会引起会计信息市场(如果有会计信息市场的话)的失灵。

  第四,市场上的确有一部分人应该为使用会计信息付费,他们以会计信息为原材料,对其进行加工并据以获利。对这部分人,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至少在当前尚没有收费的必要。

  会计信息商品化,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这表现在改变会计信息的付费方式不可行。对潜在投资者而言,他们不会为购买股票而先行购买会计信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为广告建立市场的可能性:不论印刷得多么精美,也不论是否由于直接销售不便而设置了一些中间环节,都不可能有人在购买商品之前先行为使用广告付费。这是因为,对标签产品来说,先付费的方式不具稳定性,无法取得均衡。假设所有人都采取先付费的方式销售产品(暂且不考虑这样做是否方便与合理),那么只要有一家企业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就必然会吸引到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使用他的产品,这家企业也就达到了提供标签产品的目的——最大范围地宣传被标识产品。结果,必然所有的企业都会模仿他的做法。

  有些学者将现实中的会计咨询、代理乃至审计业务看成是会计信息商品化的实证。笔者认为,任何与会计有关的服务,都必须由企业提供原始资料,外部机构所能提供的只是在此基础上的再加工劳务。这同样是由会计信息的标签产品属性决定的,任何企业以外的机构,都无法越过标签所标识的企业去独立生产标签。我们可以将这些业务看作是由企业向外部机构购买劳务,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过程。除外部审计外,企业完全可以雇用会计人员在内部提供这些劳务。企业选择在内部还是在外部来获取这些劳务,完全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权衡。至于审计报告,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标签的标签,即企业为了进一步标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花钱请注册会计师给会计信息再贴的一个标签。

  特殊会计信息商品化的观点同样值得商榷。按照笔者的理解,特殊会计信息要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要区别于通用会计信息,是管制披露范围以外的会计信息;二是需要企业进行专门的生产加工,企业已经随通用会计信息一同生产出来但未披露的明细信息,不属于特殊会计信息;三是要有使用价值,即它要有助于对企业的理解;四是其不是内幕信息,否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五是其不是商业机密。商业机密对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关系到企业的竞争能力甚至生死存亡,对这部分信息企业是不会出售的。基于以上特征,特殊会计信息主要是指那些相对于以往的会计信息而言,是一种新形式的、有助于从新的角度认识企业状况的会计信息,比如现金流量表在被强制披露之前就属于特殊会计信息。特殊会计信息需不需要商品化,完全取决于供需双方的谈判,谈判的结果不外乎三种:免费提供、有偿提供和不提供。强制性地规定有偿提供是片面的做法。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对那些需求众多,生产成本可以得到补偿的特殊会计信息,应变单独缔约为集体缔约,即用会计准则的方式强制企业披露,将特殊会计信息转变为通用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