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上期刊>期刊名称>期刊内容> 正文

异曲同工OR棋高一着

2006-9-19 14:46 《首席财务官》·党红 【 】【打印】【我要纠错

  2006年2月,财政部经过长时间调研、酝酿、发布征求意见稿后正式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尽最大可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就国际会计准则而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地位的与日俱隆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成熟,使我们得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次性地颁布诸多准则;从国内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准则令公允价值登上计量属性的大雅之堂,并以此为标志构建了与IASB相似的财务概念框架,为具体准则的国际趋同铺路。新颁布的具体准则在有相应国际会计准则为凭,并与国内实际不相违时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据,若无相应国际会计准则或我国存在特殊情况时则以概念基础为依,并尽量简化操作。本期我们要说的所得税准则(第18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属于前者。

  我国目前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如采用债务法则基本都是收益表债务法,而国际会计惯例采用的则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两种方法有什么本质区别?为什么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难道仅仅是简单的向国际看齐?

  最根本的,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一个期间产生而在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转回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金额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是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因此,就与收益表有关的时间性差异而言,采用收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当得出同样的结果,只是运用的程序有所不同,可以说是异曲同工;但是对于时间性差异所无法达到的区域,资产负债表法则棋高一着。

  异曲同工

  假设一台机器的成本为1万元,不考虑残值,本期计提的会计折旧为2000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抵扣的折旧为3000元,至本期期末时累计会计折旧为4000元,累计计税折旧为5500元,所得税率为30%.按收益表债务法,由本期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的不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000元,由此需确认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300(100×30%)元。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期期末该机器的账面价值为6000元,计税基础为4500(10000-5500)元,该机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500元,则其对应递延税款余额应为450元,但上期有递延税款余额150元(上期末该机器的账面价值8000元而计税基础为7500元,从而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0元),由此同样得出递延税款有贷方发生额300元。

  收益表债务法从收益表入手,求得的是递延税款的发生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先求得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而确定其发生额,二者具体程序不同,处理结果则完全相同。

  棋高一着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AS12,有些情况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购买式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依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例如一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在计税时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则此种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递延税款,因为若企业确认产生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并按同一金额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会使财务报表表达不清)。在这些情况下,只能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予以解决。

  另外,当企业各种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时,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量的递延税款可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资产账面金额或清偿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而收益表债务法聚焦于发生额,因此不易将预期纳税后果考虑在内。

  我国以前采用收益表债务法的经济背景是递延税款项目,主要集中于收益表项目,而且企业的各种所得一般适用单一的所得税税率,因此在递延税款核算上采用收益表债务法和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无甚分别。但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成熟和市场外延的逐步扩展,公允价值正式进入会计计量的视线,出现越来越多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递延税款项目是势在必然,税法也可能更趋复杂以至于企业所得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因此由收益表债务法转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决非是生搬硬套,而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