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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扩容催生新垄断

2006-9-20 11:57 《新财经》·孔明明 【 】【打印】【我要纠错

  编者按

  “自保自得”是控股保险公司的国企巨头们最喜欢做的事情:反正都要掏钱上保险,还不如把钱从自己的左兜掏出来塞进右兜,“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新一轮保险业扩容潮中,“国字号”大型企业将扮演主角。更多的、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大型国企进入保险业后,如果监管不力,极有可能将“垄断”的顽疾传染给保险市场。

  目前尚有竞争氛围的保险业一旦患上“垄断症”,吃亏的不仅是产业本身,更是亿万保户。为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呼唤管理层在推进产业发展的同时,拿出更多有利于市场健康运行的办法,让中国保险业更“保险”。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不久前表示,今年下半年保监会将会适当增加市场主体,以扩大保险业务覆盖面。这将是继2004年保险牌照发放热之后,保险牌照发放大门的又一次开启。

  此番,保监会明确提出了保险业的入门门槛:“能否成为保险公司股东,我们定有两条标准:第一,它是否有战略投资目的;第二,它是否具有可持续出资能力。”

  袁力指出,目前,申请建立保险公司的主体比较多,但保监会更鼓励有资本实力、战略投资目的和可持续出资能力的大型企业设立保险公司。

  而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吸引优质资本,引导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国企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系统投资保险业;为石油、铁路等系统设立专业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筹建审批、开业审核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据了解,向保监会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申请的企业已有几十个。

  民营资本难“达标”

  保监会制定的两条准入标准对民营资本来说很难达到,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前景黯淡。

  2004年,保监会发放了18张中资保险牌照,获得牌照的保险公司中不乏民营资本股东,如泰山集团、物美集团、津联集团等。然而,多家拿到牌照的保险公司至今仍然处于筹备状态,迟迟不能开业。特别是以民营资本为主要股东的保险公司,几乎都经历过股东之变的困惑。民营资本在投资时的许多短视行为,使得其筹备期显得异常漫长,“胎死腹中”仿佛成为了民营资本投资保险业的宿命。有些公司虽然最终开业,但不久就因发生重大违规事件而被勒令关闭。

  投资保险业的高额回报率让“围观者”艳羡不已:中远集团入股平安保险六年,获得了超过400%的投资回报;最初参与发起平安保险的招商局在2002年退出时,获得了10倍的收益;首钢股份参股生命人寿两年,所有者权益增长152.8%;而太太药业预计,对大地财产保险的5000万元投资在未来八年内平均资本利润率将超过14%.此外,由于投资保险业不像投资其他行业那样,要等待利润回报,而是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现金流,不用等待盈利,就可以直接把钱“拿走”,因此,大量民营资本纷纷投入其中。

  据业内人士介绍,股东至少可以有三种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现金流:挪用资本金,如受德隆牵连而停业的东方人寿,8亿元资本金中7亿元被德隆挪用;变相调整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改变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保险资金运用于目前禁止进入的领域,如房地产、汽车以及其他高风险行业。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对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表示担心。他认为,“保险业是一个需要长期大规模投入、稳定发展的行业,盈利周期比较长。寿险公司一般有6~8年的投资期,经营情况好的每年回报平均应该在10%以上。财险公司也需要3~4年的投资期,况且财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并不高。有些投资人把现在的保险市场想得太乐观了,仅仅看到现有披露的少数成功案例,而多数亏钱的买卖都没有被曝光。实际上,寿险公司是需要长期经营的,而财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市场目前的总体回报率不是很理想。”

  业内专家指出,抱着追逐短期利益想法进入保险市场的民营资本,在发现不能如愿以偿时,很可能抽身而出。这将会大大伤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甚至令整个中国保险业元气大伤。

  这种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在现实中却屡屡“上演”。东方人寿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寿险公司之一,当时因注册资本高达8亿元而备受关注。因被德隆系掏空资本金,在2004年7月成为第一家被保监会勒令停业的保险公司。

  2005年4月,民营寿险公司国信人寿筹备负责人、拟任总经理严峰因与股东方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愤而“出走”。当年7月,国信人寿宣布停业,开始遣散员工进入清算。

  大型国企“扎堆”保险市场

  民营资本对保险业“奶酪”垂涎欲滴,国有企业投资保险业也热情似火。与民营资本相比,大型国企的雄厚资金实力将使其在本次保险业“扩容”中成为主角。

  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集团、五矿集团等大型国企都以参股的方式涉足保险业。中石油携手意大利忠利保险组建了中意人寿,双方各出资50%;中石化斥资2亿元,与南方航空、中国铝业等公司共同组建阳光财险;中海油在与荷兰AEGON保险集团共同组建的海康保险中持有一半股份;五矿集团与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合资组建的金盛人寿;华能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出资2亿元成立的永诚保险。有媒体报道,国家电网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也正在筹建财险公司。而中国邮政递交的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申请已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三峡电站向各区域电网输送电力电量和跨区间输送电力电量的调度工作,并负责建设、经营三峡输配电网络工程、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是电网行业名符其实的大鳄。“电网行业的单笔保单额就可能过亿。如果国家电网公司旗下保险公司的其他大小股东都来自电网行业,那整个电网行业的保单将被其收入囊中。”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

  其实,国家电网公司觊觎保险业已久。公司的下设机构云南电网公司和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都是永诚保险的主要股东。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等国内大型能源企业股东背景的永诚保险在开业伊始,就承保了全国20多家电厂和水电站,保费收入达1000多万元。“公司股东的现有资源和先期涉足保险行业的经验,对公司早期筹备和后期业务带来极大帮助。”国家电网财险公司筹备组的一位成员说。

  此前有消息称,交通银行拟成立内地首家银行系保险公司,而建设银行也正与有关部门探讨在内地成立保险公司的可能。作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行,交行得到了国务院的特许,可以试点“混业经营”。目前,交行拥有一家外资身份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交通保险有限公司,经营财产险业务,并已经根据CEPA协议进入内地开展业务。

  团险大单涉嫌变相垄断

  此次保险业扩容本是好事,市场主体的增加将有利于竞争格局的完善。但业内人士认为,石油、化工、电力等具有一定行业垄断性的国有资本进入保险业后,会将其垄断资源转化为保险资源,不利于保险业的充分竞争。

  此前,外资保险公司借力中方股东抢占市场资源的情况也曾出现过。2005年初,中粮集团与英国英杰华集团合资成立的中英人寿,随后便签下了中粮集团一笔680万元团险保单。虽然数额不多,但足以让人感到“股东关系”的魅力。

  2005年3月,中意人寿签下了中方股东中石油的离退休员工补充养老年金团险大单,中石油一次性支付保费200亿元,此单有可能创下“单笔即期年金保险合同世界纪录”。

  同年9月,由海尔集团与美国纽约人寿共同投资组建的海尔纽约人寿,与海尔集团签订了第一份团险保单合作意向。

  2006年3月,国泰人寿顺利拿下其股东东方航空集团的一笔团险大单,保费近5000万元。

  据悉,中宏、中美大都会、信诚、光大永明、金盛等合资保险公司都有将其中方股东纳入团险客户的意图。

  此外,今年初,阳光财险公司与其大股东中国铝业公司签署全面保险合作协议,保险标的涉及1100亿元资产。仅此一单,就为阳光财险带来了4000万~5000万元的保费收入。

  团险的巨大利润空间无疑是各保险公司趋之若鹜的最大原因。据波士顿咨询公司预计,今年中国团险市场规模将高达1000亿元人民币。有大型国企股东的保险公司可谓近水楼台。

  郝演苏表示,合资保险公司早已开始借助中方股东的资金优势或垄断地位来争夺保险市场资源。如果不进行正确引导,国内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天平将越发倾斜。

  他说:“目前,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团险市场竞争最为激烈。有中方垄断资源的国企与外资合资的寿险公司在团险市场上的‘野蛮’开拓,将极大扰乱市场的正常竞争格局。”

  举例来讲,如果中意人寿将中石油130万员工的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做起来,再扩展到上下游企业和关联企业,这就变成了变相自保。如果中航三星(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和韩国三星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合资的寿险公司)利用国航的“常旅客计划”把“常旅客”的信息变成自身的保险资源,如果中法人寿(国家邮政局和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联合组建的寿险公司)真把国家邮政局遍布城乡的7.7万个网点变成销售网络,这对中国的本土企业肯定是不公平的。

  郝演苏说:“非金融类国企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存在利用股东优势或垄断地位占有保险市场资源的可能性和便利,这一制度缺陷,是中国改革开放中的‘怪胎’。”

  引发监管新课题

  利用股东的保险资源拓展业务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公开秘密,保险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保险业务分明是一种“关联交易”。而通过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来获取利润,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益。

  一般来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发生在股东及其相关者之间;另一类发生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者之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不仅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更会影响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特别是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情况下,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监管不严,保险公司大股东或管理人员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保险资金,甚至导致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因此,加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与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今年年初,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进行了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管理程序。重点有三:一是健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二是明确审批程序。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三是落实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同时,关联交易情况也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

  虽然关联交易已进入监管,但此次保险业大门重启后,一旦大批大型国企“投身”保险业成为现实,如何管理和控制这些大型国企股东的投资行为,如何对“自保”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对保监会来说又是一个新课题。

  记者观察

  大型国企组建专业保险公司将对中小保险公司很不利。中小保险公司的大型非金融企业客户一旦涉足保险业,成立专业保险公司,则与原保险公司的业务关系很可能会终结。这些中小保险公司客户外流的可能性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些中小保险公司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也不能保证一定留住这些客户。毕竟,这些大型企业和其涉足的专业保险公司之间有太多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