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船舶规费征收形式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船舶规费主要采取国家主管部门对国家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进行征收的形式。以天津港为例,当时只有天津外轮代理公司一家与国家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港务监督进行船舶规费的结算业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国内外贸易、港口建设日新月异。天津港货物吞吐能力大大提高,快速成为北方亿吨大港,进而跨入了国际化物流中心行列。与此同时,港口的船舶业务代理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目前,已由原来的一家国有船舶代理公司,扩展到具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三十几家船舶代理公司;形成以国有大企业船舶代理公司为主,其他多种经济形式的船舶代理公司相互并存的局面。天津海事局(天津港务监督)船舶规费的征收对象猛增,与船舶代理公司结算的船舶规费总收入,也较前几年有了大幅度的增加(2005年天津海事局该项收入已超亿元)。这一方面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催生港口船舶代理业务的繁荣是必然趋势;另一方面,船舶代理公司的不断增加和其之间的优胜劣汰,都给海事局的船舶规费征管工作,提出了亟待研讨和解决的新课题。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船舶代理公司的规费代理资质进行定期的评估与监测,形成管理机制上的空白;
二是船舶代理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竞争实力和市场信誉互有差异,使船舶规费的征收潜藏着风险;
三是船舶代理公司阶段性经营不善,或一时性资金周转不灵,内部变革外部易主等原因,都可能导致船舶规费不能及时做到应收尽收,甚至收不到;
四是不可预料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瘟疫)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迟交、欠交、漏交船舶规费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船舶规费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严肃、认真、有效地执行。
因此,在新形势下,要用发展的理念、科学的方法,指导客观经济实践,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就是用现代经济理念和管理手段,解决船舶规费征收中的新问题,以适应国家船舶规费征收事业的向前发展和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是海事局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与职责,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确保国家船舶规费收入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而实施的一种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行政行为。具体是指:具有船舶规费代理资格的代理公司,在代理船舶规费业务之前,应预先在海事局指定的国家船舶规费征收银行专用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船舶规费保证金后(数额、时限等问题,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而定),方可行使对船舶规费业务的代理权,否则无权代理船舶规费业务。
(一)有利于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船舶规费征收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3号)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六款关于“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的规定,船方或代理公司应先交纳完船舶规费后,方可办理出港签证。而历年来大量的船舶规费款是由代理公司事后用支票等转账方式代船方与海事局结算的。这就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在第一时间内交纳船舶规费的要求。甚至有些船舶已往返营运了几个航次,而船舶规费却拖欠月余;有时海事局向代理公司多次催缴,而某些代理公司仍不能足额清算船舶规费款。实际执行《规则》的困难,反映出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管理制度予以保证。因此,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就是从管理制度上,落实国家船舶规费征收法规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二)有利于规范执行国家船舶规费征收程序
《规则》规定先交费后签证,而代理公司在实际操作中违背了《规则》规定的操作程序,使船舶规费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就可从源头上解决代理公司事后交纳船舶规费的问题。规范执行《规则》的法定程序是海事局职责之所在。
(三)有利于防范规费征收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政策法规执行的不严谨、不规范和执行程序上的无序,以及代理公司交纳船舶规费不及时、不足额,直接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防范船舶规费征收风险的必要措施。
(四)有利于增强船舶代理公司信誉,促进这一行业健康发展。
代理公司能及时足额地交纳船舶规费代理保证金,表明其经营实力强、效益好,就能在船舶代理市场上树立起良好的信誉,这是企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可为船舶代理公司的代理信誉和经营实力提供有利的佐证,以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有利于开发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提高征收效率
电子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是信息资源的共享、方便快捷高效的工作方式。建立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对充分开发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现现场电子开票、财务收款、会计电算、银行结算一条龙流水作业,整合办理船舶规费的征收业务;对节省各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提高多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有利于兼顾国家、代理公司、船舶公司三方利益。
船舶代理公司预交船舶规费保证金,船舶公司就能正常营运,代理公司亦可收获经营效益,而国家充盈的是财政收入。这对三方都有利的管理制度,何乐而不为呢?
三、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的可行性
从海事局执法原则出发,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职责之所在、国家利益之所系,不能轻而视之。
从企业信誉和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古往今来做买卖,第一讲得就是信誉。诚信是企业的生命,资本是企业的血脉。真正做代理搞经营的企业,必须首先具备一定数额的资本,来支持和延续其事业的发展。无米之炊是无法搞经营的,那种皮包公司,更是市场所不容的,也是难以生存下去的。因此,代理公司拿出一定数额的规费保证金,是其开展船舶规费代理业务的先决条件。
从资金的来源看,代理公司是为船舶公司代办船舶在港业务的。历来就有船舶公司向代理公司预付备用金的惯例。备用金中当然也包含在港的船舶规费,将其划转到海事局指定的国家船舶规费征收银行专用账户中,以确保船舶公司正常的水上营运,是无可厚非的,亦是切实可行的。
从财经制度的规定看,在会计核算中就设有“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其目的就是为了结算单位之间的往来账目。实行船舶规费预征代理保证金制度,既符合国家财经制度对征收船舶规费会计核算的规定,又可达到会计“收入确认标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要求,从根本上实现“权”与“责”的高度统一。使各方面会计核算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簿按时为零,避免形成三角债。
从实际操作看,海事局、代理(或船方)、银行三位一体,即时随船随票结算船舶规费(利用网络会更快捷),不但符合客观经济形势发展对提高会计核算手段的要求,还能使会计管理与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发挥。(收稿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