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从而规范了我国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问题。原准则的制定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当时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较为谨慎的会计处理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完善,许多上市公司从原来的虚报利润开始隐藏利润,2004年GDP修正之后上调了16.8%,更是从宏观上证明了这种隐藏利润的现象。为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本文拟就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不同点及对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
一、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即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由此可见,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不仅仅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这将使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受益。由于许多先进制造业公司的产品生产周期比较长,生产资金占用多,而且借款金额巨大,对这类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了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计入存货成本中,在存货销售时得到补偿,更符合配比原则。因此,新准则的实施,在短期内会提高这些企业的业绩。
二、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即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新准则中,对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不仅仅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
(一)专门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原准则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准则规定,针对专门借款中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需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即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专门借款利息才允许资本化。
而新准则中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中,对于专门借款的定义范围还包括了为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已不再与其支出数相挂钩,可以全额资本化。
(二)一般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原准则对于一般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规定是: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可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由此可见,新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一般借款,同时对其计算资本化金额的借款费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而绝大多数的借款其实都是用来取得长期资产的,它们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形成较高的借款费用。因此,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一般借款,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取得成本。
三、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原准则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以在发生时费用化;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应予费用化。
而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可见,对于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新旧准则差异不是太大。主要不同点在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新准则中规定可以资本化时未考虑其金额的大小不同可分别处理。这是由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与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购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在资本化期间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更符合实际成本原则。
综上所述,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能够使市场未来总体盈利水平有所增加,这主要是针对以借入资金解决固定资产购建或生产周期长、存货占用资金大的企业而言的。因为,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核算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会使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账面价值较原准则核算的账面价值有所增加,因此,增加了这些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会计利润,从而使市场未来总体盈利水平有所增加。在实务中,我们在评估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如果该项资产占用的资金量大且时间长,就必须考虑其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事实上,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的变更,正是为了使企业资产的计价更加公允。
新准则的修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趋同。通过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对比,在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及借款范围包含的内容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还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我国新准则中借款费用仍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另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要求比中国更为苛刻,要求借款费用必须可能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时才允许资本化。笔者认为,《借款费用》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及差异化,隐含了国家对先进制造业的扶持政策,而且,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中,对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规定也适用于先进制造业。这种会计政策的变更,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当前会计利润的上升,更在于改善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从而提高了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在新《借款费用》准则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可予资本化的资产存在多项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分配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各项资产中的资本化金额,是一个需要继续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按资产实际支出作为权重采用加权平均法分配,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2.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值时,应考虑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借款而无偿使用或只收取部分资金成本,或上市公司将其款项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其借款费用的计算和分配问题应引起关注。笔者建议,在计算借款费用加权平均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借款均包括在内,以公允反映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