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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垄断正名

2006-9-18 16:54 《新理财》·梅新育 【 】【打印】【我要纠错

  继去年油价、石油公司收入和广东“油荒”危机之后,一位知名学者关于收入分配失衡源于垄断和腐败的断言、一条目前还无从证实的倒闭电力公司抄表工年薪10万的“新闻”,再次在全国掀起了口诛笔伐“垄断”的热潮,在众多媒体笔下,垄断似乎已经成为万恶之源。在《反垄断法》正紧锣密鼓制定之际,这场舆论风潮更加引人注目。

  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固然普遍将竞争法规视为“经济宪法”,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他们的反垄断法规大多产生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时。迄今几乎所有这类法规赖以制定的基础都是三项隐含的基本假设:第一,一个统一、独立的国家市场,不考虑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欧盟的反垄断规章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但欧盟本身已经是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单一市场,在国际市场体系中近乎一个国家);第二,不考虑替代商品的作用;第三,与垄断相比,竞争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效率,进而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现代经济的发展,大大动摇了这三项基本假设的现实性。

  首先,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正将世界各国市场日益紧密地联结成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各国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之间的藩篱越来越低矮、越来越容易规避。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企业即使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垄断水平,国外同行依然随时可能进入,潜在的竞争压力将迫使该企业不断努力提高效率。这样,既不能说该企业在国内市场的这种“垄断”消除了竞争,也不能说这种“垄断”降低了国内消费者的福利;相反,为了维持国内的经济福利水平,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该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实力。虎狼在侧,我们岂可自撤藩篱!

  其次,替代商品大大削弱了垄断侵犯消费者福利的能力。如果垄断企业提高其产品价格超过合理程度,将极大地刺激替代产品的发展,最终缩小自己的市场。谓予不信,那就请看看石油危机是如何刺激核能、太阳能、液化煤炭、水电、风能、地热等非石油能源发展的吧!

  第三,企业的效率表现为生产效率的提高、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和技术创新效率的提高。由于存在规模经济,许多行业只有高市场集中度才能达到经济生产规模,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才能进而增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存在范围经济,一定程度的“垄断”能够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不仅在一国之内如此,甚至在国际市场上也是如此。许多研究开发项目耗资惊人,只有所谓“垄断”大企业才能承受,一般小企业根本无力问津。

  不仅如此,反垄断法规以促进竞争,进而促进技术创新为号召,但过度僵硬的反垄断法不仅会因削弱企业研究开发实力而间接削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甚至会直接阻碍企业技术创新的实现。电视、电话、网络三网合一是当今信息产业最具潜力的领域,能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便利,而如果没有1996年新《电信法》大步放松反垄断管制,允许兼业经营和跨州兼并,这种创新在美国就永远只能是一个梦想。

  有鉴于此,与只看到了完全竞争和垄断两种极端的市场形式,进而主张对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一律禁止的传统竞争理论不同,现代竞争理论看到在完全竞争和垄断之间存在寡头竞争的市场形式,认为完全竞争不能实现竞争功能目标,主张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允许卡特尔等限制竞争的组织形式存在,甚至采取某些措施促进卡特尔的形成,因为这些组织能够保持市场稳定、提高竞争强度,并且有利于创新和技术进步的迅速推广。正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加之其他一些社会、政治等方面因素的作用,在竞争法规的实践中,成熟市场经济体普遍在一些部门和领域通过其他方式代替或限制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实行必要的竞争限制和调节,合理划定竞争例外范围。以前所认定的许多“垄断”行为,今天人们正以实际行动为之正名。

  就我国而言,我国垄断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一方面,我国的市场分割和行政垄断尚未完全消除,某些行业和地区竞争不充分,一些垄断企业(尤其是行政性垄断企业)以损害消费者来增进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国主要产业又出现了过度竞争,我国恐怕没有一个主要产业达到了西方同类产业的集中度水平。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和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关于这一点,可以看看我国一些高技术产品市场价格比同类汽车国际市场价格高多少。因此,我国反垄断制度建设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要清除市场分割和行政性垄断,加强竞争;另一方面又要推动主要产业生产的适度集中,消除过度竞争。

  为解决上述矛盾,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并维护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同步制定反垄断豁免/竞争例外立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产业、有关领域生产/经营集中和垄断结构的形成给予足够的宽容。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外经贸领域实行竞争例外,普遍准许建立出口卡特尔和进口卡特尔,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使本国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竞争,避免由于相互竞争而竞相提高进口商品价格、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从而改善本国贸易条件,提升本国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而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我国最大的软肋之一恰恰是过于分散的企业结构削弱了中国外经贸企业的谈判地位,以至于丧失了国际市场定价权。当前绝大多数商品的国际市场都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寡头垄断的市场。无论是买还是卖,寡头垄断的一方都掌握着定价的主动权,高度分散的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由于企业结构过度分散,中国甚至在许多自己拥有资源优势的产品价格上也没有多少置喙的余地。众所周知,中国是重要战略资源——稀土的故乡,资源储量、产量、销售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产量占当今世界95%,以至于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的说法。然而,由于缺乏国际市场定价权,这种中国占有得天独厚优势的战略资源却是中国经济界心头的痛楚,其价格在国内外市场上大幅度下跌。2001—2005年间,氧化铈价格从4万—5万元/吨一路下跌到0.9万元/吨左右;99%的氧化钕价格从10万元/吨下降到不足5万元吨,99.999%的氧化钇价格从20万元/吨跌至5万元/吨;就总体而言,2004年我国稀土产品出口量为5.49万吨,是1990年的9倍,平均价格则从1.36万美元/吨下降到0.73万美元/吨,降幅46.2%.从初级产品到制成品,类似稀土的故事发生在众多外贸商品上,令中国的“贸易大国”头衔黯然失色。

  因此,我国在《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应当特别强调“外经贸竞争例外”原则。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倍受抨击,但我们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我们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资金流动监控系统还极为薄弱且短期内难以彻底改观,征收直接税的成本太高,垄断企业的这一功能决非无足轻重。我们应当做的不是盲目地破除垄断,而是通过制度措施保证其垄断利润流入国库而不是流入垄断企业高管的私囊;保证垄断经营产品价格随行情有起有伏,而不是单向上涨;保证国内居民也能投资参股这些企业,分享其收益,而不是只准许海外投资者分享其无风险的垄断收益。

  当然,由一家企业独占某一种大宗初级产品市场的完全垄断格局容易产生妨碍技术进步、无限制索取垄断高价、服务态度恶劣、内部人才受压制而庸才受重用等副作用,因此应当尽力避免完全垄断,尽可能引导形成寡头竞争格局。

  (作者供职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