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已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1998年以来,为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引人注目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各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了小型企业信贷部,各地进行了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工作。但是,这些措施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中,真正不缺乏资金的仅占12%,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则占到80%,其中严重缺乏者为20%.笔者认为,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的体制性障碍,其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与资金匮乏的矛盾
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与资金匮乏的矛盾,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但成功解决这一矛盾的国家或地区,其共同的特点是善于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保障作用和资金扶持政策的引导功能,并将二者相互结合,从而发挥最佳效果。
从我国情况看,正是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才保证了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1979—2005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平均9.5%的增长速度,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国有经济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加大,讲求市场公平为中小企业搭建提升平台是国际惯例。然而,这样一个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发展之初就出现了融资瓶颈,而且愈演愈烈,融资缺口越来越大。据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务院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调查显示,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能部分或不能满足需要,多数企业没有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能获得的比例越低,60.5%的企业没有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据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的数据统计,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吉林全省中小民营企业闲置的生产能力接近30%,浪费相当严重。全省中小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满足率不足50%,流动资金满足率不足70%.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世界各国都在不同阶段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其目的就是保障自由竞争、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如日本1952年的《中小企业安定法》、1956年的《中小零售商业企业法》、20世纪60年代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韩国《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基准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法》、《反托拉斯法》、《管制制度援和法》等。
除通过立法外,各国主要利用帮助贷款、经费支持、信贷和财税扶持等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美国联邦小企业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帮助中小企业贷款,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中小企业局能够为之提供相当程度的信用担保;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预算约占中央财政的0.25%;韩国建立中小企业创造业振兴基金,该基金是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支援创建中小企业而集中运用的资金;许多国家对中小企业都实行比普通税率低5~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美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将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等。
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中小企业或适应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为照顾小型企业税负能力,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元至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等。
进一步重视税收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对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这对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例如,为引导中小企业将其利润转化为科技投入,可在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推行投资抵免和税收抵扣政策;对中间实验产品免征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新办企业延长免税和减税期限;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生产适销的优质产品,其技术设备更新周期短的行业或企业,可有条件地逐步实行加速折旧法等。
二、资金需要量激增与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
中小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资金支持,随着中小企业量的扩张和个体的不断壮大,资金需要量激增与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凸显出来。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中小企业风险高、破产率较高等,造成其信用度低,从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监督成本高。一般企业越小,其透明度也相对较差,社会监督也比较困难,尤其是家族式私营企业,更容易违法违规、不讲信用。所以,中小企业自身的资信评价成本本身就比大企业高,且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在我国还没有正式建立,中小企业生存周期比大企业短,信用与企业经营状况本身关系很大,如果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无法评价与预期企业信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二是原有金融市场存在体制性障碍,且缺乏为中小企业专门融资的市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从而制约了其自身发展。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风险集中于银行。上海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中,银行占了73%,而通过有价证券融资的仅为2%.据浙江省对温州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1%的企业认为最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银行贷款。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是相对单一的,目前银行贷款仍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但是,银行由于自身的利益约束和贷款交易、监控成本高等原因,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愿望不高,贷款时存在诸多顾虑。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银行所必需的抵押物,即使经营效益比较好,也很难及时得到贷款支持。据对浙江省金华、绍兴、温州、台州四个地区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23.26%的企业认为很难,有60.47%的企业认为较难,而认为容易获得贷款的只占16.27%.
在争取银行贷款日益困难的情况下,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缺乏,且缺乏外部股权融资渠道,企业发展更多的是依靠自我积累,从而迟滞了企业成长速度。
针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的不利局面,我们认为政府应从两方面入手:(1)加大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加快信用担保中介机构的建设步伐,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燃眉之急。(2)完善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体系,培育新型资本市场。实践证明,凡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国家,一定是银行业、资本市场都很发达,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个方面都很协调,忽视哪一个方面,都会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而过度依赖间接金融,易出现“企业超借,银行超贷,央行超发”等情况,导致企业利息开支大,竞争力下降,银行不良资产增多、国家经济衰退。证券市场则能使这种风险转由社会分担而非国家独自承担。因此,鼓励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中小企业仅依赖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问题。
三、中小企业发展弱势性与资金援助体系缺失性的矛盾
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相当强烈,但中小企业是融资市场的弱势群体,信贷业务风险较大,贷款的违约率相对较高,开展业务的成本也较高。我国中小企业是一个包括多种组织形式的复杂群体,在短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利用市场供求缺口,获得了引人瞩目的发展。买方市场形成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困难逐渐加剧。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一是管理水平低下,设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低。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技术装备超期超负荷运转,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二是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低。大中小企业都争当“主角”,生产最终产品,“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十分突出,零部件专业化协作、工艺专业化和技术专业化协作水平都比较低。如机电工业外购零部件占机电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45%,美国这一比重则高达80%.三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煤炭、石化、机械、冶金、建材行业的中小企业比例过大,盲目无序竞争,导致行业产品销售不畅,效益下降。不少低技术装备的中小企业大肆生产低劣产品,污染环境,造成大量无效、低效供给。
从企业负债与盈利情况看,中小企业负债水平整体偏高,盈利能力低下。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独立核算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0.46%,中小企业为69%,高出大型企业约8.5个百分点。从盈利水平看,中小企业资金利税率近几年下降了60%~70%,从亏损状况看,目前国有亏损企业中中小企业占80%以上,亏损面远远大于大型企业。
要改变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建立和完善资金援助体系是相当关键的。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通过贷款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多个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体系,进而形成具有本国或本地区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