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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

2006-9-18 11:25 《交通财会》·毛宝祥 【 】【打印】【我要纠错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后,交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对象如何界定、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如何依据《政府采购法》管理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这是交通财务工作者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甘肃省交通财务工作的实际出发,谈了对交通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一些管理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 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预算执行 采购预算考核

  一、交通单位与政府采购

  甘肃省对交通事业单位实行条条管理,省交通厅下设有关行业局(处),其中公路养护单位在全省各地有公路总段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段等单位,交通征稽单位在全省各地有交通征稽处及所属的征稽所等单位。大部分交通事业单位创办有三产单位,其中公路养护单位还有直属的工程施工单位,公路局、公路总段和企业还承担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有所属的建设单位。省公路局、公路运输管理局目前还有所属的企业。目前我省收费公路都属于非经营性质,通行费收费单位分布在全省高等级公路沿线,有的归属于事业单位管理、有的则归属于企业管理。上述情况的特点是:既有全额事业单位和差额事业单位,又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有归属于事业单位的企业,又有归属于企业的事业单位,还有归属于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单位。与此相应的这些单位的采购既有事业单位采购,又有企业采购,还有建设项目的采购。从采购资金看既有财政预算内资金、又有预算外资金,还有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在这种企业事业交织、采购资金多元的情况下,哪些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哪些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哪些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等等,这些问题能否弄清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业单位如何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质量。

  二、交通单位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的采购要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规范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交通行业来说,为省交通厅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中事业单位中自然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当包括厅机关及厅属的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我省目前的收费公路的收费均为事业性收费,所以通行费收费单位不论是属于事业单位主管还是属于企业主管均为政府采购的主体。交通事业单位创办的三产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

  二是采购使用的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对交通事业单位来说,预算内资金主要有公路养路费资金、客运附加费资金、货运附加费资金、运输管理费资金等;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公路通行费资金、路产损毁赔偿费资金以及定额管理费资金、工程质量监督费资金和学校的教育培训费资金等。交通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归企业所有的资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而属于单位的自有资金。因此,交通事业单位只有用公路养路费资金、客(货)运附加费资金、运输管理费资金等预算内资金、用公路通行费资金、路产损毁赔偿费资金等预算外资金进行采购时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对象,用单位自有资金进行采购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尤其在采购车辆、设备时往往是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单位的自有资金,对于这种用配套资金进行采购的,不论配套的资金占全部采购资金的比例大小,按规定都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对象。

  三是采购的对象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从理论上讲,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本部门执行公务需要而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因此,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不论采购金额多少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但实际工作中,各单位采购的对象种类很多、各类的采购规模差别很大,采购频率也很高,无法将这些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管理,因此需要对采购对象进行分类,并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按管理方式和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中采购,即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它是《政府采购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另一类是分散采购,即采购集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印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实行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

  三、交通建设项目的采购问题

  建设项目的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省有专门从事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常设机构(如交通厅工程处),也有临时性的建设单位。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单位是否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从《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看,区别是否是政府采购的标准有两条,一为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二为采购是否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通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行为,建设单位多数是临时机构。目前我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都为非经营性的项目,建设资金中有交通部和省财政、省交通规费的配套资金,而这些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我省基本建设管理单位应归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

  建设项目的采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采购,另一类是建设单位用于工程管理方面的采购,如管理车辆采购、办公用具采购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如进行了招标投标的就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统计的对象;如未进行招标投标的,则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对象。依据省政府印发的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公路养护中的大中修工程因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如果选择外单位进行施工,应按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用于日常管理的车辆、办公用具的采购,我认为应作为政府采购进行管理。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进行”。省财政厅在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文件中规定,省级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且要作到“统一布置,统一批复”。因此,省交通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现在的问题,一是要确定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的采购范围;二是如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的采购范围

  实行部门预算后,要求在编报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交通厅的部门预算从范围看,包括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运输管理费等规费收支预算、基本建设收支预算、单位经营业务收支预算等,从资金看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收支。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应当包括用上述资金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工程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不包括在内。由于预算编制在先而执行在后,因此,不论预算在编制时怎样过细地考虑预算年度的实际,但预算与实际总有一些不相符的地方,所以,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最好将一些耗资数额大的、必须的能批量采购的项目编入,对于零星采购项目则不必编入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时,一是只能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依据,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只能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二是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的预算数应当控制在部门预算相应的支出项目预算数内,不得超过相应支出项目的预算数。三是政府采购预算只能将一些耗资数额大的、批量的或必须的采购项目,如车辆机械设备购置、改造工程、财产保险、印刷、大型会议等编列入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列明:采购单位名称、采购目录、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采购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助、预算外资金、单位经营收入、上年专项结转、其他自有资金)、需求时间等。政府采购预算要逐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一起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平衡、审批和下达工作。第一步,由省交通厅对预算进行布置、逐级编制、汇总、上报到省财政。第二步,省财政对预算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和综合平衡后,下达预算控制数。第三步,省交通厅依据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对预算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预算报省财政。第四步,省财政审核、汇总、平衡上报的预算后,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批准,然后将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再逐级批复到所属单位。

  五、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就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按预算数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小额和零星采购,以及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耗费资金大的采购项目,按临时采购进行处理。当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如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以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后,采购资金从财政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如单位用自筹资金配套的或全部用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以及临时采购项目可以将自筹采购资金提前划入政府采购专户,也可以由单位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政府采购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变动的处理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变动的,尤其在货物、工程、服务之间是不允许调整的。在实际工作中,如出现一些非调整不可的采购项目,可在本类内部采购项目之间进行调整,不能跨类进行调整,如取消一些货物项目而增加工程项目等。对采购项目的调整应说明理由,并经过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准。

  2.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结余的处理

  划转存入政府采购专户的采购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足,采购单位可以用自有资金补足,如在年终出现结余,应作为预算结余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但采购资金需继续留存在政府采购专户,无须退回给采购单位。

  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为了考核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需要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指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由采购预算执行单位的上级单位进行考核,这些考核指标主要有政府采购项目完成率、政府采购资金节余率。

  1.政府采购项目完成率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率是从采购项目数量方面考核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该指标的比值越高,说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越好。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率=实际采购项目数/预算采购项目数

  该指标可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分别进行考核。即:

  货物采购项目完成率=实际采购货物项目数/预算货物采购项目数×100%

  工程采购项目完成率=实际工程采购项目数/预算工程采购项目数×100%

  服务采购项目完成率=实际服务采购项目数/预算服务采购项目数×100%

  2.政府采购资金节余率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率是从资金使用的角度考核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该指标的数值越高说明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越好。计算公式为: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率=(1-实际采购资金支付额/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

  其中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是指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且实际已采购项目的预算额,即不包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但实际未采购的项目预算额。用公式表示即:

  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未采购项目的预算额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率同样可(下转第43页)(上接第37页)分别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进行考核,其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采购资金节余率=(1-货物实际采购资金支付额/货物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

  工程采购资金节余率=(1-工程实际采购资金支付额/工程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

  服务采购资金节余率=(1-服务实际采购资金支付额/服务实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

  七、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既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又是政府采购的管理者。作为政府采购的行业主管单位,对政府采购应履行管理职责,使政府采购确实能起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主要有政府采购责任制度、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制度、公务用车配置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等,使政府采购工作实现管理制度化、工作规范化。其次,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记录工作,主要是建立政府采购登记薄,及时地如实地登记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登记薄应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进行设置,在每类账薄中在按采购资金的来源和政府采购的方式类别设置明细类别,按采购项目设置账页。在账页中在按品目、单位、数量、预算金额、实际金额等设置栏目。

  八、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需要用信息来检查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用信息来了解政府采购对市场的影响,需要用信息为依据制订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可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财政部于2003年制订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将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的编制办法和规定的时间编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格式和种类由财政部统一制订。

  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自下而上编制汇总上报,最后由省交通厅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上级单位除了审核汇总所属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外,必须编制反映本机关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汇总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中。作为交通主管部门除按规定汇总编制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外,应当审查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分析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对象和采购市场的变动趋向。(收稿日期:200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