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纳入会计准则;对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扩大到“相关资产”;对“相关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与原会计准则不同。本文列举实例进行分析。
一、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可以看出,新准则涵盖了企业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核算,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核算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对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借款费用核算也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扩大。
在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实务中,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生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等均可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旧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对发生在存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则不能予以资本化。
在新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而在旧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并不纳入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二、完善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条款的规定与旧准则不同,在旧准则中,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允许资本化,在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考虑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两个主要因素。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利达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商业银行借入2年期、年利率7.8%、金额为1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4月1日开始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300万元,8月1日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以年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预计20×8年3月份完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2.8%.按照新准则规定,利达公司20×7年度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与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资金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之差。即:20×7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58.5万元(78×9/12)-8.87万元(700×2.8%×4/12+200×2.8%×5/12)=49.63万元。通过计算可知,20×7年度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金额为49.63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为28.37万元(本年度专门借款利息78万元-49.63万元)。而按照旧准则规定,利达公司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33.80万元[(300×9/12+500×5/12)×7.8%],新准则比旧准则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增加15?郾83万元,从而使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减少15.83万元。通过分析,新准则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更符合财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仅考虑了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也考虑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资金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与旧准则利息资本化金额计算相比,方法简便,更具可操作性。
三、增加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这是新增条款,该项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率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加权平均数。可见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对确定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本金计算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我们看下面的例子,利达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商业银行借入1年期、年利率7?郾8%、金额为7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300万元;8月1日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占用企业的一般借款,预计20×8年3月完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2.8%,支付工程款所占用的一般借款100万元均为20×7年1月1日借入的3年期、年借款利率6%的一般长期借款,以年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
按照新准则规定,利达公司20×7年度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37.22万元(计算方法同上例,即54.6×9/12-400×2.8%×4/12=37.22);购建生产线占用100万元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即20×7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5/12×6%=2.5万元。可见,20×7年度购建生产线的专门借款与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金额共为39.72万元(37?郾22+2.5),本年度借款共发生的利息为60.6万元(700×7?郾8%+100×6%),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利息共为20.88万元。但是按照旧准则规定,利达公司只能将其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37.22万元进行资本化处理,而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外的部分(17.38万元)和购建生产线占用的l00万元一般借款的全部利息(6万元)均应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核算方法使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多了2.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少了2.5万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新准则考虑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的事实,将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金额计入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成本,符合财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实际成本,同时克服了旧准则在处理该问题时收入与费用不相配比的缺陷。
在实务操作中,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应注意,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新旧准则对此规定相同。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农垦哈尔滨分局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