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随着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事项的增多,征地补偿费的核算成为村集体会计的重要内容,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此未作出详细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浅见,供参考。
一、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会计事项的确认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需要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应将大部分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会计原理,村集体收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实质是一种负债,应计入应付款;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小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公积公益金。
二、村集体核算征地补偿费的账簿设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指出: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据此,村集体应当设置“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账簿,详细登记征地补偿费的收入、付出和结余;设置“应付款—征地补偿费”账簿,核算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偿付情况;设置“公积公益金—征地补偿费”账簿,核算村集体留成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为避免管理混乱,以上的存款专户和专门账目应当从属于村集体的总账,不能形成游离于总账之外的另一套账目,成为两本账。
三、村集体收付和使用征地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1.收取征地补偿费的账务处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拨付的征地补偿费是笼统的,村集体收取后,应先按“应付款项”处理,借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款—征地补偿费”科目。
2.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征地协议约定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比例,分别计算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金额,计算出集体和个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金额。将村集体所得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借记“应付款—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征地补偿费”科目。
3.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时,借记“应付款—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
为安全起见,采用现金支票形式将款项从集体结算账户转存到农民储蓄账户的,应先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再借记“应付款—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4.村集体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1)用于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例如营造经济林木,借记“林木资产一经济林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
为保持土地补偿费有关科目的余额相符,经济林木投产时,按使用土地补偿费的金额,借记“公积公益金—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对不形成资产的建设项目,例如建村内道路,竣工后先借记“在建工程—村道路”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再按使用土地补偿费的金额,借记“公积公益金—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本年收益”科目。
(2)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可以用于本组织集体福利,例如为本组织成员购买养老保险,借记“公积公益金—征地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
5.使用土地补偿费如果需要以现金支付的,应从专户存款中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征地补偿费存款”科目。
(作者单位:福建省闽侯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