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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各方达成共识

2006-9-19 18:46 《新理财》·蔡巧萍 【 】【打印】【我要纠错

  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各方面已经讨论酝酿了很长时间,虽然该法的制定起草备受关注,但由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赋问题和国家的财政收入,迟迟没能够出台。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该法的制定出台终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总体而言,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各方面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问题的主要观点看法进行综述,以为企业更好的理解该法做一铺垫。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领域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我国市场经的不断发展,两套税制、两部税法(一部行政法规、一部法律)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方面就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平等竞争、规范征管

  目前,企业所得税 “两法并存”,产生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不统一,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也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普遍存在低于外资企业待遇的情况,直接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外资企业高。税收政策的差异阻碍了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从而影响了内资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二是“两法并存”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从而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制度的不合理,给一些“假外资”、“假合资”现象提供了可能性,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在扭曲经济主体行为的同时,损害了税收的征管效率,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为公平税负,为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创造合理的市场条件,遵循WTO国民待遇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当取消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合理化

  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区域性的、产业性的、促进就业的、鼓励再投资的等等,过多过宽、政策导向不明确,而且人为制造了企业逃避税的空间,造成公平和效率多方面的损失;并且区域性的税收优惠直接导致特定区域内企业与区域外企业税率不同,加剧了东西部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国际经验和相关数据统计表明,依靠税收优惠吸引外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跨国企业投资最看重的并不是一国所能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社会政治稳定、政策连续、制度规范、市场广大、人才充足等宏观环境。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机制不断发展规范,政治、经济等大环境对于外资的吸引力大大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当调整并不会影响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大局。

  因此,应当抓住机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优惠政策,转变和规范优惠方式和手段,减少逃避税空间,使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使企业所得税制更趋中性化。

  (三)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目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和创办时间等因素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机构分别征管。由于征管权限划分不够明确,这种由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种共同征管的模式,造成实际征管中出现了很多漏洞和冲突。一方面,两套税务机构需要解决在划分税源方面存在的矛盾冲突,增加了征管成本,降低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企业则要同时应付两套征管机构的管理,被双重征税和两家都不管的情况都可能存在,加大了税收负担,而且企业可通过人为操作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征收机关,增加了逃、避税的空间。因此,应当通过此次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综上所述,实现“两法合并”,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又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各方面都一致认为,制定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应当是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总体要求,按照WTO相关规则,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税制,制定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主要原则

  对于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体现的主要原则,各方面意见有一些差异,但在几个基本原则上达成了共识。

  1.法定原则。税收的征管、缴纳应当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这是税法应遵循的最高原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不仅要对现行的一部法规和一部法律的内容进行整理合并,还要将其他法规、规章中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税法基本要素和制度吸收到法律条文中,使该法成为一部兼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的现代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具体指导执法、司法实践,避免制定出来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

  2.公平税负原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是统一适用于内外资各类企业的税法,必须改变内外资企业、不同行业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企业税收待遇不平等的现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这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初衷,也是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3.效率原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在提高效率方面有所突破,一是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避免对经济活动过多干预,扭曲市场行为;二是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务机构的征收成本和企业的纳税负担。

  4.规范原则。一要规范优惠政策,做到重点突出、导向清晰、管理规范,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强调所得税优惠对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鼓励就业的导向作用;二要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格减税权限;三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会计核算,如限制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限制企业的避税行为等。

  5.经济发展原则。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由于其税负不易转嫁,往往被各国作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手段。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尽可能避免对经济过多干预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既要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又要重点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平衡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6.协调原则。一要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二要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协调同步,合理确定对股息的征税机制,尽量减少重复征税;三要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改革协调同步、有机衔接,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坏账计提、减值准备、所得税预付等事项的处置上多有不同,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时必须重视这一问题,逐步实现科目、标准、方法的统一;四要在处理合并纳税问题时,协调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削弱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保持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税收中性;五要协调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之间的关系,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和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吸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

  (作者供职于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