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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为企业自主创新大开绿灯

2006-9-19 18:44 《新理财》·李炜光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称得上是“自主创新年”。一月,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暨2005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大会提出了“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三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官员们最近也很忙,他们正在陆续制定颁布一系列的财税新政策,据说,这是为了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内在动力的提高。

  鼓励自主创新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的重要标志,是“胡温”的又一项“新政”。此时出台,正逢其时。这一新型发展战略的基本架构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这样的体系可是非同小可的事,它需要财税政策、资本市场、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的积极推动,而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就是税收政策。

  科技投资是企业的一项预期收益很高但又风险性极大的投资,其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能够给创新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些效益足以吸引企业自愿承担科技投资的一切风险。当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收益将是非常高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有实质性的提高,生存空间会大大扩展。中国电视机40%的成本是四块小芯片,如果这四块芯片是自己的,那成本一下子就下来了。这就是核心技术的优势,不可比拟。

  所以,新的产业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是完全不同的。传统模式是以生产制造为中心,只要把东西做出来就行,而新兴产业是以自主知识产权和营销模式为中心,主要看知识产权是谁的,它归谁谁就获利。随着技术的扩散,这些成果还将被其他企业广泛应用,迅速转变成公共物品,由此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效益。但是,越是大的科技项目,企业承受的压力也越大,财力不足是企业家们最感头痛的问题。清华科技园的一个小企业做核心技术,一年的投入就要2000多万,大企业做核心技术的投入规模之大可想而知。这就给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是不是可以由政府承担培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实现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配置?

  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就这样做了,而且效果极佳。OECD成员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科技投资市场的失灵部分进行适度干预,并且向企业研发提供公共资金资助,以矫正市场缺陷,分担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实现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实践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于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最能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制定完善并妥善运用科技税收政策,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时期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政策手段。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起来有9类37项,看起来也不算少了。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已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重点在产业链下游,特别是技术成果的应用领域,它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规模化发展确有促进作用,但却抑制了更多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在我国产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几乎都没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成果,而仅仅是国外技术、装备的简单“移植”,国家和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得到的却只是微薄的效益,无法摆脱产业发展越引进越落后的怪圈,更难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产业和技术差距,而且税收政策的调节手段也比较单一。

  今年以来,我国政府对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幅度相当大的调整,目标十分明确,就是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这些政策主要有: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等等。

  一下子出台这么多财税政策促进国家某一个领域的发展,对财政部来说是非同寻常的。对于广大企业,特别是那些重视通过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企业来说,这些无疑都是相当不错的“利好”消息。但也应看到,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仅需要好的政策,更需要扎实的政策效果。上述利好消息从程序上来说,还需要由各个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细则,比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认证的标准,财政资金的投入、监督,等等。估计这些细则大致要今年下半年或者明年才能全部落实下来,进入实际应用阶段。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要做。

  我们还需特别关注本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我们下大力气鼓励自己的企业创新,可是如果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做成了就很容易被别人以很低的价格收购走。这样的教训实在太多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不是仅靠税收政策就能真正实现的,还要靠资本市场,靠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机制是什么?统计资料显示,高科技投资成功的比例仅为10%,也就是说,投100个项目一定有90个是失败的,但这10个成功了,就有相当可观的盈利回报。一定是这种模式才能吸引更多的钱像疯了一样往里投。如果没有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就不会有人愿意做风险投资。做风险投资的人越多,成功的几率就越高。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这将是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不要指望几个好政策出台,我国高科技企业立马就能“腾飞”。应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真是有眼光。通过减税和增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政府财政决不会“吃亏”。OECD国家的实证分析揭示,研发的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即由GDP增长中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的剩余)。研发活动已经成为推动OECD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相当多的市场主体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显示出投资于科技创新产业的强烈欲望,大量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转移。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可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奠定物质基础,以致形成“税收优惠——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除了制定有关政策,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还需要一些我们有所忽略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具备,多好的政策也没有用武之地,这就是全社会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一个信息和思想禁锢的社会不可能具备自主创新的动力,自主创新与教育大有关系。目前我们的教育更多地是逼着孩子无条件服从标准答案,无条件服从权威,这等于是从娃娃开始就在扼杀我们这个本来就严重缺乏自主创新意识的民族的最后一点希望。传统教育体制事实上已构成我国自主创新的严重障碍,教育体制的改革,不,应该说是新的教育革命对于我们来说已然迫在眉睫。当然,这是题外话,但不能不说。(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