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行,正式确立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型可转债)的法定地位;G中化等6家公司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方案,也已经进入监管层审核程序。面对蕴含较大投资价值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转债投资者应该预作绸缪。
有别于普通可转债
我国债券市场长期以不可分离可转债为主,债券部分“拖累”权证部分,一度使大多数可转债出现流动性折价。台湾采取的券商分拆可转债模式,在我国企业债市场流动性现状下无法借用;监管层因此出台《办法》,允许融资企业发行分离型可转债,以取代普通可转债。从6家公司提交的申请发行条款来看,即使发行的两个部分合在一起,也和目前国内流通的普通可转债有所区别。
存续期限不同
分离型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最重要的差异,在于权证存续期和债券存续期不匹配。严格意义上的可转债,应被看作可回售债券和美式期权的组合,债券和权证结合在一起;一旦履行转股,实际上就是同时进行两个动作:债券回售和权证行权。而严格意义上的分离型可转债一旦发行,两个部分就已经分离,其权证部分即使行权也是单独进行的,并不会和债券回售同时发生。
行权时间不同
在6家公司提交的方案中,权证部分都被设定为欧式权证,即只有在到期日才可以行权。这样分离型可转债一旦发行,其后的现金流发生时间也就基本确定:权证到期日可能发行行权,债券付息日偿付利息,债券到期日偿还本金。而普通可转债的可转股时间相当长,一般从发行6个月后一直到债券到期,投资者随时可以履行转股权利。
以G新钢钒发行的2003年1月22日发行的钢钒转债(125629,已退市)和其即将发行的新钢钒分离型可转债为例。在转股条款上,钢钒转债发行时即规定,行权起始日为2003年7月22日,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直到债券到期(2008年1月22日),债券持有人随时可以执行转股;而待发行的新钢钒分离型可转债设定,随债券发行的认股权证只可以在第12个月的前10个交易日,和权证存续期的最后10个交易日执行(权证存续期24个月),其余时间无法买入股票;而即使权证持有人行权,债券持有人也只能继续持有到期才能还本付息,而不会同时将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实际上,目前分离型可转债预案中,并没有设置回售条款。
价格调整不同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差别,如可转债转股价格可经股东大会同意向下调整;而分离型可转债的权证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其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不能随意调整,只能在股票除权除息时,按照既定的公式进行修正。这一条款消除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对于股票投资者是有利的。
同样以钢钒转债和新钢钒分离型可转债为例。在钢钒转债的说明书中约定,在发生除权除息时,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按照和股票参考价相同的方式进行调整;此外,当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必须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得低于10%.而新钢钒分离型可转债附加的权证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即当标的证券除权时,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而当标的证券除息时,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调整为: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其余时间行权价格不会随意变化。
此外,125629还设定了若干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也是分离型可转债预案中没有的。
投资操作4项提示
从投资者角度看,更高的流动性对应更高的吸引力。和普通可转债不同,分离型可转债就是两个独立的产品,可以分别在市场上出售。其债券部分和普通企业债属性、特征都一致,而其权证部分和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权证没有本质分别。拆分后的两个部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当前权证市场日均换手率远超50%,权证部分上市后必然受到追捧,对投资者来说有相当大的短期投资价值。
票面利息有损失
和普通债券及可转债比,投资者应注意分离型可转债在收益上的某些特征。附加的权利使债券可能以较低的票息率发行,投资者得到的利息收益会相应较低;而认股权证被单独拆离流通,在当前的市场上必然受到追捧和炒作,这些因素在发行时可能进一步降低债券的票息;同时发行的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通常短于债券。
行权价格可推断
虽然提出预案的公司都未就权证条款作足够细致的说明,投资者仍可以通过分离型可转债债券面值和权证行权金额的匹配,来判断其权证行权价格的大致范围。投资者持有普通可转债转股时,直接按照转股价,把手中的债券兑换成一定数量的股票即可,无需额外支付现金,也不会有退还。如果同时持有分离型可转债的两个部分(假设两者同时到期),则流程将变为:先由投资者对权证行权,支付现金购入股票;然后融资企业偿还债券,投资者取回现金。可以推断,行权支付的现金和债券偿还的本金应该匹配,或者近似匹配。债券面值通常都是100元,结合附加权证的数量,就可以大致推断权证的行权价格。
仍以G中化为例,假定该公司已经满足发行分离型可转债的条件,则按照预案条款,其每份债券附加不超过15份认股权证。为了到期时15份权证行权能够支付不少于100元的现金,每份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为100/15=6.67元附近。这和把股价维持在5.83元以上20个交易日的权证发行条件比较吻合。
两重因素应考虑
申购分离型可转债,相当于同时买入了两个产品,决策时就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固定收益产品和期权产品价格的因素。例如,对固定收益产品、尤其是企业债来说,利率、信用评级水平无疑是最重要的考量指标;而对认股权证,则要看股票估值和市场氛围。所以说,在一级市场选择分离型可转债,需要投资者对宏观经济和上市股票都有相当的认识和了解;一旦产品发行完毕进入二级市场,则已经分离为完全独立的两个部分,投资者可以不再考虑两者的关联,按照各自的特征进行投资就可以了。
发行主体需甄选
目前递交发行方案的上市公司包括G唐钢、G新钢钒、G马钢、G中化、G云天化和G武钢,总融资规模超过200亿元。但像G中化等,距离发行分离型可转债的要求仍略有距离。投资者到时应细加甄选。
链接 分离型可转债及其发行条件
分离型可转债全称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特征是把原来的可转债中所包含的债券部分和认股权证部分分离开来,分别上市交易。这样,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和权证部分就可以面向不同的投资者,满足其各自的风险收益需求,流动性也将得到相当的改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分离型可转债中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没有规定上限;权证部分的存续期不得少于6个月,并受到交易所发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例如,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申请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权证,其标的股票必须满足3个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发行量不得低于5000万份,存续期应在6~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