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货代行业是按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来计缴营业税的,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许多货代公司出于业务需要,针对某票业务、某个客户,有时会采取贴价方式揽货,也就是说,在个别情况下,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有可能出现负数。针对这种情况,不同的货代企业因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可能计算出不同的应税营业收入。下面列举几个货代行业通常采用的核算与计税办法进行说明:
甲企业:按票将应收应付差额计入收入,单票出现贴价时以红字冲减当期收入。
乙企业:每个月将货代业务按各种分类汇总,将每次汇总后的应收应付差额计入收入,单次汇总后的应收应付差额为负数时,红字冲减当月收入。(这其中的分类,不同的货代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通常有:按时间、按客户、按船东、按航次等。)
丙企业:每个月将所有的货代业务一次性进行会计处理,将全月的货代业务合并应收应付差额计入收入。
丁企业:将所有应向客户收取的运杂费全部列入营业收入,将对应业务所应支付的运杂费全部列入营业成本。
上述四种方式正是目前货代行业最普遍采用的主要核算方法。甲、乙、丙三企业均以当月的月收入账面发生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丁企业以当月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实质上四家企业的营业税计税口径是一样的。
目前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企业因代理某几票业务产生的亏损额不应该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计税营业额,必须要以扣除红字冲减部份后的营业收入为计税营业额。上述四种账务处理及计税方式,其实质上都是以月为单位,汇总当月全部的货代业务,以其净收入为计税额,也就是如果当月存在贴价揽货的情况,贴价的亏损都已冲抵了营业税的计税收入。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对于甲、乙企业的做法会勒令其改正,要求企业以扣除红字冲减部份后的营业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而丙企业及丁企业的做法因相对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亏损抵减的问题,一般税务检查并无异议。
那么究竞贴价揽货业务产生的亏损额能否冲抵其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从目前国家的营业税相关条例来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对现有条文的理解,税务机关认定为不能抵减,是合理的。在明确不能抵减的这个前提下,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以不同的口径单位来计算揽货业务是否存在贴价,还是会产生不同的计税金额,因此如何确定计算揽货业务是亏是盈的单位口径,就是一个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根据现行货代行业的实际情况,总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计算口径可供选择,我们来逐一进行分析。
一、按票来计算单票是亏是盈,单票盈利的其收入计缴营业税,单票亏损的亏损额不得抵减计税金额。
货代业务都是以票为基础单位组成的,具体为一个提单(运单)号下的业务为一票,货代业务核算,也通常以提单(运单)号为标识采用按票挂账的方式。以票为单位来区分盈亏,统计单票为盈利的业务收入计缴营业税,看起来似乎是最简单可行且容易取得统一的方法。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一)可能与货代揽货的实质情况不相符,税收负担过大。
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会出现贴价揽货的情况,一定有其业务上的原因,通常单票的贴价都是为了整体的盈利。货代企业有可能与某客户谈一个大合同项下的业务,需要对其中某些地方进行让利,以获得整体的盈利,也有可能为了获取舱位保证等原因向船东承包某航线或某航次的若干舱位,谈定一定的整体运价,再对外分别揽货,为了不浪费舱位,在赚取足够的利润情况下,就有可能对其中某些票进行贴价揽货。货代行业本身的盈利水平就不高,如果在计税时要拆细为按票来计算盈亏,不允许由于揽货战略需要出现的单票战术亏损冲抵计税营业额,与目前实际上的行业通行做法相比,可能就会明显加大货代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货代业务的代收代付项目非常繁杂琐碎,不容易真正做到按票计算所有应收付及其差额损益。
货代企业的业务核算特点就是数据笔数多,很多大的货代企业一个月的业务量达数千甚至上万票,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通常是按一定的分类将业务汇总后分次挂账,一次(包含不只一个提单号下的业务)结算一笔收入。近年来稍具规模的货代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计算机业务系统,许多货代企业已经实现了将数据从业务系统引入财务系统自动生成会计凭证的数据流程,上述的分次汇总计算揽货损益的方法也与目前市面上大多的货代业务系统及其对财务软件的接口设置相符,为了计税需要,一定要一票业务结算一笔损益,再按损益的正负来计算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可能会给会计人员带来相当大的工作量,不是很现实。而且由于货代业务所代收代垫的费用非常繁杂琐碎、且常有变动,各地的各项杂费收取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仅以福建厦门为例,就有如:单证费、改单费、外贸单证操作费、检验检疫费、海关数据录入费等这些零星杂费或按票收取,或按箱收取,单价高的不过百余元,低的一票两元人民币,因此一些小的货代企业对代垫代收的数据并未按提单号进行区分,大的货代企业也一般不会对类似单证费、边检费、海关数据录入费等这些金额很小的费用区分提单号挂账,因此实际上要严格做到按票核算所有的应代付代收金额结出单票的损益,现实操作中不容易做到,不符合会计的重大性原则,也不符合货代企业规模化发展的需求。
二、按客户或按合同来计算揽货损益。以客户为单位或以某个大的揽货合同为单位,计算某个客户或是某个合同下揽货应收应付差额,盈利的计缴营业税,亏损的不允许冲抵计税营业额。
这种做法比较适合有一定规模的公共货代,这种货代企业通常手中都有一定的固定客户群,在揽货过程中也经常是以客户为单位来考虑总体的业务发展需要与效益的,但在以客户为口径时,由于与客户的合作可能是长期的,实际计缴营业税时可能就需要再进行时间分段计算,按合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实行起来依然会有许多具体操作方式不便界定。
三、按船名航次来计算揽货损益。单航次揽货业务出现盈利的其营业收入计缴营业税,出现亏损的其亏损额不允许抵减营业税计税金额。
一些船东通常有自己的指定货代,这些货代企业,一般与船东存在包舱位性质,每个航次有固定的舱位量指定由该货代企业对外揽货,这时货代企业也通常是按航次来考虑业务效益与发展需要的,财务核算也通常以船名航次为计算口径,因此这种计算口径特别适合于这类带有船东色彩的或是由船东指定的货代企业,但不适用于公共货代。
四、按月计算揽货损益。按当月所有揽货业务汇总后的营业收入计缴营业税,如果当月所有揽货业务汇总为亏损,其亏损额不允许留做抵减以后月份的计税营业额。
这种做法与目前大多数货代企业的习惯操作相符(上文列举的四种核算方法都适用这种方式),也方便于所有的货代企业遵照一样的执行标准,计算与操作简单,仅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要求,而收入确认时间可以严格按航次的开航时间为准,这也是比较容易界定及方便后续的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