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施工企业,通过投标取得施工项目是企业扩大再生产、取得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建设项目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单位)进行担保,是确保合同履行、降低风险的一种措施。但是,由于要求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要交纳各种现金进行担保,使有的企业出现了投标、中标项目越多,资金压力越大,效益越差的情况。甚至有的企业虽然拥有很强的管理经验、技术设备、人才实力以及大型项目的施工经验,但面对市场,他们却存在投不起标、中不起标的情况,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下面,笔者就目前公路工程投标交纳各种现金担保金现状以及对企业、对市场的影响,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建设工程担保的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担保的现状
(一)建设工程担保的类型及其有关规定
在我国,在建设工程担保方面主要参照的是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担保的规定以及《世行采购指南》、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担保的规定。目前,建设工程中属于投标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大体有三类。
一类是投标担保,它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在国内,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有:交付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银行保函、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
第二类是履约担保,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承包人能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要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履约担保有三种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保留金。
第三类是预付款担保,作用是为了保证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能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主要形式有:银行保函、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抵押等。无论哪类担保或者什么形式的担保,其目的都是招标人或发包人为了降低风险的一种措施,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来说,要参于其中必须提供担保,且必须按要求提供担保。
(二)目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担保的现状
近年来,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及建设项目的差异,在提供担保方面差异也比较大,但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担保采用交付现金的形式在工程招标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招标为例,虽然在国内的招标活动中规定了几种担保的形式,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担保的项目所占比重比较大,特别是近两年,随着国家对公路建设投资的增大,个别省份在一年中有数十个项目同时开工,在繁忙的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为了减少对保函的审查程序,规定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且要求以投标单位将现金汇入招标单位指定账户为准,这样,招标单位只查投标单位现金是否到账,无需对保函真伪及保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是担保金额要求越来越大。在国内,投标保证金规定最高不超过80万元,但在实际投标过程中,笔者粗略统计了本单位投过的公路建设项目,有至少超过90%的招标项目保证金超过80万元,有的招标项目需交纳200万元甚至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履约现金保证金达到了合同总价的10%.
三是担保种类越来越多。除常见的几种担保形式外,目前,个别地方出现了资格预审,要交资审保证金、资审信誉保证金,投标要交投标信誉保证金,中标后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前要交民工工资保证金、诚信担保,开工前还要交动员预付款保证金。四是担保时间越来越长。按照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有关担保有效期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也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天履约保证金应保持有效,也就是说,投标结束、缺陷责任期满30天后,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将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或承包人。若投标有效期规定为90天,则投标人在120天后才能退回投标保证金,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后四五个月还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更是任意拖后。
二、企业交纳现金担保对企业发展及市场规范化的影响
由于目前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担保的现状,以及近几年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并由此在建设领域引起一系列问题。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整个企业发展的影响
为了追求市场份额,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将大量自有货币资金用于交纳保证金。同时,为了弥补投标资金的不足以及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及投资,大多企业只得依靠从银行借款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所需资金,这样一来,企业原有的流动性很强的现金变为一种不能随时变现的债权,企业生产资金减少,资金周转困难;同时,贷款增加了企业的债务负担,使企业承担了巨额的财务费用,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投资与发展。拿一个有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国内施工企业举例,一般来说,它的年完成投资能力至少有6亿元,也就是说,企业要持续经营,它的年中标投标额也应有6亿元左右。笔者简单从投标资格审查开始到中标合同履行期满计算,若中标总额6亿元,按四个合同计算,各项保证金就得交纳8000万元左右,若按工期两年计算,按现行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损失就达1000万元左右。如此发展,企业是中标项目越多资金压力越大、企业效益越差。
(二)对在建项目的影响
由于投标及交纳各项保证金占用了大量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新中标开工项目资金相对都比较紧张,有的项目甚至将业主支付的动员预付工程款用于偿还债务。由于施工所需资金不足,施工不顺畅,导致项目效益差,项目工期滞后,债务负担沉重等一系列问题,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特别是依靠银行贷款交保证金的企业,在项目利润率相对比较低的情况下,有的项目一年的经营利润还不够交银行贷款利息。
(三)对市场规范化的影响
投标交纳大量的现金保证金,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及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目前,在招投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相违背的现象与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交不起保证金或多或少也有一定关系。由于交不起投标保证金,就出现了“用我的资质用你的钱,中标以后一起干,有钱大家一起赚”的串通投标、联合投标现象。个别企业由于中标以后交不起履约保证金,于是在合同签订前就想法筹钱,出现了谁能交来钱、我就让谁干,进行违法分包、转包,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及建设市场的规范化。
三、施工企业应对措施及对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担保的建议
(一)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在目前施工建筑市场不十分规范、投标要求交纳现金保证金金额较大、担保名目多的情况下,企业要全面分析市场,有针对性选择性地进行投标,防止投标越多、中标越多企业资金越困难、效益越差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
1.熟悉市场。由于地域及建设项目的差异,投标及履约担保形式及担保金额差异很大,但在同一地域,各招标项目担保的形式及金额差别不大。在企业资金不是很充裕的情况下,企业要尽可能选择在提交保函形式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大的地域进行投标,以减少企业资金的压力,降低投标成本,减少财务费用。
2.要有针对性。企业要选择性地进行投标,减少投标次数,提高中标率,防止资金大量长期积压。企业在投标时,不能见标就投。没有选择性的投标,其结果往往是中标率低,但投标时又要交纳保证金,由于担保时间限制,一时又难以退回,造成前半年有钱不中标,后半年想投标又无钱投的局面。
3.提高中标质量。自有资金不足,依靠贷款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就不能选择低价中标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就要根据历史数据和同类工程项目成本相比较,测算毛利,当毛利不足弥补贷款利息时或利润率很低时,企业应自动放弃中标的机会。
4.认真及时考察市场。依靠银行贷款弥补投标资金不足的企业,应及时考察市场,明确建设项目招标时间及资金所需金额,并依据招标时间确定合理的贷款时间及期金额,减少财务费用。
5.认真研读合同文件。企业要明确保证金能按时退还时间,投标结束及合同履行期满,企业要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按时退回保证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建设项目招标需对担保进一步规范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建筑市场这种不规范担保情况下,严重影响着合同的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进行规范。
1.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强制性限制措施。对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就应当将担保作为一项审核内容,限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确定担保内容、担保金额及担保时限,变相从施工单位收取施工资金。特别是招标单位在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及信誉审查时,不能简化程序,不能以现金保证金是否到招标单位指定账户作为资审通过或企业信誉良好的保证。
2.减少现金担保形式,加大银行保函担保形式。现金担保与银行保函担保作用相同,招标人要尽可能减少用现金形式担保,以减轻投标人的资金压力。招标人更不能用要求投标人交大额现金保证金这一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招标单位不能以投标单位交纳的是保证金为由,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特别是施工企业交纳的现金履约保金,由于履约时间相对较长,建设单位应按担保时间支付利息。另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的一切行为都属合同行为,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延长保证时间,损害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
另外,通过招标来确定施工单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合理基础上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施工管理经验、技术设备、人材、资金实力的企业选入项目建设的行列,以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及要求完成,不能将投标变为企业资金实力的竞争,更不能将建设项目资金的不足,变相的由企业承担;同时,建设项目在招标时相关决策及组织单位要全面考察,反复论证,确定最合理的担保形式、种类及金额,达到有利于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的目的。